天堂不撤守-死刑判決應嚴守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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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堂不撤守-死刑判決應嚴守程序正義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五 11月 27, 2015 12:01 am

天堂不撤守-死刑判決應嚴守程序正義
2015年11月26日 04:10 陳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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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依涵
最高法院就謝依涵案舉行言詞辯論時,被告律師表示為了維護當事人利益,不宜在當事人未到庭的情況下進行「實質辯論」。(本報系資料照)
2012年,最高法院決定就二審宣告死刑的案件,一律於最高法院進行言詞辯論。此項改革措施雖值肯定,但仍有一項始終飽受批評的缺憾:截至目前為止的22件案件中,沒有任何一位被告能到最高法院陳述!

11月13日,最高法院就謝依涵案舉行言詞辯論時,被告律師表示為了維護當事人利益,不宜在當事人未到庭的情況下進行「實質辯論」。最後,在合議庭法官堅持不許被告出庭的情況下,結束了本次言詞辯論。

為何最高法院堅持不傳被告到庭?距離宣判不到短短幾日的此時此刻,合議庭法官所思為何?

對於最高法院而言,可能的選擇並不多。首先,如往常一般,最高法院並未就「死刑合憲性」的問題聲請釋憲;並且於11月19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將如期於11月27日宣判,顯然不打算再開言詞辯論,傳喚被告到庭。加上前次最高法院已經以「仍有疑點尚待釐清,並未具體說明被告有無教化可能」為由,撤銷發回一次,本次要能再找到發回的理由,應屬不易。因此,本次有很高的可能性會判決定讞。也就是說,在未經實質辯論的情況下,最高法院可能會判處被告死刑。

並不是說不能判處被告死刑,但絕對不能在未經實質辯論、被告未到庭,程序有瑕疵的情況下,定人生死。這就不免讓人懷疑,最高法院不惜背負罵名,也不願意傳被告到庭的原因究竟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最高法院認為自己是扮演著「法律審」的角色,只能以前審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被告既無能力進行法律上的辯論,因此沒有傳喚其到庭的必要。但回到本案上,由於犯罪事實明確,被告也坦承不諱,因此最高法院只需在死刑的「量刑」上進行斟酌。這也是最讓人不解的地方:死刑的「量刑」怎麼會是一個與事實毫不相關的法律問題?

量刑的要素包括行為態樣、次數、犯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行為損害及犯後態度等,其不僅僅是法律問題,同時也是事實認定的問題。如果最高法院不能親自看到被告如何面對自己的犯罪、是否有悔悟,又何須舉行言詞辯論?沒聽到被告的陳述及態度,又該如何知道被告是否有「教化可能性」?簡單來說,量刑雖是一個法律問題,但卻和事實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兩者不可切割,法官必須要直接見到被告本人,察其言、觀其行,才能夠決定刑之輕重!

最重要的是,被告縱使罪不可逭、寧死不悔,都有權利親自在法院聽審,見證自己所犯下的罪刑以及必須付出的代價。這不僅是大法官解釋一再強調的「正當法律程序」與「聽審權」,更是法治社會尊重生命應持的嚴謹態度。

罪大惡極之人或許視生命如草芥,但社會若因此漠視其權利,又要如何彰顯社會對於人性尊嚴的尊重?不論是就最高法院舉行死刑量刑辯論的目的,或是站在保障「聽審權」的立場,最高法院都沒有立場拒絕被告出庭!

在基層法官的連署呼籲下,以死刑量刑辯論為契機,最高法院已逐漸打開大門,與社會對話。法律既無禁止最高法院傳喚被告到庭,若能趁此機會實踐被告的聽審權,更能展現最高法院的改革決心。

法庭之上,審、檢、辯從來不處於對立的位子,唯有透過三方互相合作,才能成就公正的司法體系。最高法院若能從善如流,接受律師的建言,有助於在鄭玉山甫就任院長的現在,一開開明之改革風氣。

死刑存廢的議題在台灣始終辯論不休,量刑辯論除了是一個嚴審死刑判決的把關機制,更是一個珍貴的場域,讓大眾可以理性地面對受死刑宣告的罪犯與他們的生命經歷,進而思考死刑的意義、犯罪的成因以及生命的價值。黎巴嫩文豪紀伯倫曾說:「把手指放在善惡交界之處,就可以碰觸上帝的袍服。」面對人之生死,我們更需戒慎恐懼、如履薄冰。死刑審判是一個艱難的抉擇,但過程越是艱困,我們越能從中尋找法治的價值真諦。死刑議題的辯論不僅展現了人性赤裸的一面,但同時也是一顆種子,讓法治的精神得以綻放。(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中國時報)

校正編輯:林宜靜
關鍵字:法官、死刑、陳長文、謝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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