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祈廖庭長再評議撤錯裁不步趙公茂或停訟釋憲狀(廖弼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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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祈廖庭長再評議撤錯裁不步趙公茂或停訟釋憲狀(廖弼研

文章李義雄 » 週一 11月 09, 2015 12:10 am

刑事:祈廖庭長再評議撤錯裁不步趙公茂
遭彈劾後塵或停訟釋憲狀(廖弼研)
案號:中高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703號
股別:盈股
聲明再異議人(即再聲請人)抗告人
李義雄,詳卷
相對人
(1)、台中地檢署104執13224號。
(2)、104執助2018執行檢察署
主旨:
憑抗證一號96/04/25以法官表決,而令瀆職庭長王增瑜當庭認錯貫徹有利被告證據後,仍枉判無辜檢舉人莊榮兆,而獲最高院98台上863重視,破天荒,訓斥更(三)不傳有檢察官身分告訴人吳文忠、李慶義到庭為證人,且須具結接受被告詰問,拒依刑訴新制,踐行上揭必備程序之程式(詳98重上更『四』23改判無罪確定),即有100台非29及104台非72所指係無效判決,(如江國慶及總統特赦蘇炳坤),檢方就無罪判決,命入獄之刑罰執行即異議訴訟之法官,仍頭腦不清楚不撤非法執行,即有高本院102上易338判決院檢人員賠受刑人,及遭撤職之究責,如仍不撤錯即送抗告事由(惟祈學前院長黃水通兼法官就其錯判),開庭行闡明權就抗告更正為再審詳96再抗21撤銷錯判成教材及典範,或如證2~4號停訟釋憲留包公痕事由。
理由:
一、憑104/10/20異議狀理由一、即證檢方必須據刑訴法442啟動糾錯判程序,不得就錯判指揮入獄,原裁有63台上3220判例所指之違誤(詳前法務部長呂有文法務部79/8/31法(79)檢字第12744號函通令全國檢察官為公益角色,非僅訴追,須平反冤錯判警告);且鈞院裁定,明知共犯之一莊榮兆之獲得平反,係由執行檢察官施清火起動非常上訴,本案廖柏基同事審判長邱顯祥『乾洗』被告,要無不法包庇仿冒慣犯許革非,幫助盜賣法院查扣仿冒品數億元,共同朋分得利,何須『乾洗』?,竟以須提非常上訴或再審成功相求,糢糊焦點,如無官官相護、結黨營私,何人能信其沒有?。
(一)、憑告訴人許革非20年前第四件以涉賄吳文忠、李慶義(如邱茂榮檢察官行賄法官李春地)勾結羅禮政官庭長枉判,虛構吳文忠有包庇圖利罪刑,有誹謗許革非處莊榮兆檢舉人1年4個月,最高法院駁回莊榮兆上訴,,而於88/02/22層轉台中地檢署制作88執1298刑案執行卷,因執行檢察官施清火,特據刑案執行卷首頁,提醒兼警告之刑案執行查核單第4欄載明:『案件有無漏未處理的違背法令或再審情事』,如查核:『無』,始可發監執行,如有錯判,即不得執行,而且必須由檢察官啟動糾錯判程序,平反錯判,如古代歷史一再提醒:『刀下留人』,杜絕院檢聯手結黨營私,沆瀣一氣陷害忠良,如江國慶翻版,此為嚴禁檢察官不糾錯判之怠瀆平反制度,此從刑訴法第442條立法精神與立法旨意所在,特課以檢察官須盡查核規定『判決有否違背法令』或再審事由,必須應盡把關之權責(即義務),故不瀆職有良知檢察官施清火,經14天之查核全卷,發現88台上609確定判決,確有違背法令,除符不得執行入獄刑罰指揮外,且於88/03/18史無前例,提出第一件88非字第1號非常上訴『意見』書外,復簽報台中地檢署檢察長陳聰明,轉請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盧仁發,於88/04/29提出88非字101號非常上訴書,糾正錯判(完成檢察一體,由基層檢察官發動首件之一小步而詮釋檢方應有平反錯判之一大步『如同阿姆斯壯登月球一小步,是人類一大步』)詳最高法院不得不認錯,糾正 88台上609錯判,而以88台非214更判,指摘最高法院未撤錯判之使命及任務,同時彌補『法官老師』漏教一課,而由最高院當老師認同由基層檢方啟動糾錯判之首步,兼證明好檢察官不得為錯判指揮刑罰執行,製造冤獄而符刑訴法執行篇442條,檢方需盡糾錯判任務,並擊碎原審引用100台抗936似是而非之錯判(曲解公義,檢察官須當錯判幫兇如槍斃江國慶良民冤死,終賠一億元),暨陳報原審不調卷,及不用功與不開庭先聽訟,而引用錯判,而將錯就錯且錯失法官行善當包公執法,名流千秋之契機,特先指明。
(二)、次據本案(仿冒慣犯作賊喊捉賊許革非告訴案第6件),二審邱顯祥庭長,因明知同僚中分檢檢察官吳文忠、李慶義為告訴人仿冒慣犯許革非門神,拿錢得好處成共犯,因而以身試法,自甘墮落,朋比為奸,包庇圖利告訴人仿冒慣犯許革非掩飾盜賣法院扣押品得款三億餘元(詳98重上更『四』23),案經聲明異議人(即再聲請人):李義雄於枉法裁判前之104/06/29正式向中高分院政風室舉發,有書狀及筆錄可證,並有102台上821案104/06/17筆錄第37~38頁93台上2249指為許某脫罪可證,為掩飾包庇事證,應迴避而不迴避,球員兼裁判,乾洗聲明異議人(即再聲請人):李義雄,如同妓女拿嫖客錢不辦事之惡毒,為恐東窗事發,而故違93台上6578判例,不傳告訴人仿冒慣犯許革非(法院搜索查扣仿冒莊榮兆著作權,有案者達22次數之多)到庭具結為證人,接受被告李義雄詰問,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即有上揭第4案最高法院98台上863更判所指之違背法令,參96台非144更判與100台非29,及104台非72更判足以證102上易821確定判決,有違9 3台上6578判例自屬違背法令至為明確,即台中地檢署104執13224廖弼研執行檢察官,非但不依上揭16年前施清火執行檢察官啟動糾正第4案平反錯判,亦平反本件第6案之錯判,反而囑託北檢以104執助2018命抗告人李義雄於104/10/30到案執行(詳北檢104/10/27北檢玉切104執聲他1677字第73179號函應由中檢辦理),兩相對照,即證抗告人李義雄不服檢察官故違刑訴法第442條錯判不得執行之規定所為刑罰指揮執行,即異議訴訟法院,就引用錯判( 100台抗936 )將錯就錯,即曲解法令之重大違誤,係因法官不聽訟,不思進步,仍然延襲舊制,以廢棄之職權主義例外,斷章取義為原則,把例外當原則,原則則當例外,違背邏輯推定論理,上下其手,故意顛倒程序,有罪推定枉判,包庇同僚誣告關說掩蓋不肖院檢,配合把應為被告之仿冒詐欺慣犯許革非加害人,利用其對院檢之影響力,花錢行賄即變成被害人,真正的被害人李義雄拗為加害人,按仿冒詐欺慣犯許革非通知開會地點為:『空域』,空中怎麼開會?,這是流氓抱持公司慣技,又開會通知地點與實際開會地點不符臨時變更,違反公司法開會必備程式,為偽造文書罪嫌;且於廠外一面開會,另一方面在廠內繼續產製侵害莊榮兆著作權仿冒品,有其於中檢101他677妨害自由案,檢察官廖素琪製作告訴人許革非101/04/05筆錄第1頁第23行:『對面倉庫1樓開臨時股東會改選董監事』等語自承筆錄,開會偽造文書現行犯昭然若揭,而檢察官廖素琪竟乘機為慣犯脫罪,公然虛捏101/10/15四結證稱仍再犯證13,判罪入獄出獄後再犯為沒有侵害著作權,曲解事證,目無法紀,膽大妄為,有告訴人許革非於101/10/15中檢檢察官廖素琪,以被告兼告訴人身分101偵19280妨害自由案訊問筆錄第2頁,坦承仍然在生產莊榮兆MA505及MA606型號,第21~22行:『許答:是,這二個型號是之前與莊榮兆合作就有在生產的 ,模具也沒有變。』等語可證;而訊問中檢檢察官廖素琪,對於告訴人許革非坦承繼續仿冒侵害被告莊榮兆著作權,非但不依法訴追,依法發動搜索查扣犯罪物品,還預謀立場,誘導告訴人許革非虛捏不實,登載於所掌筆錄公文書上,更犯偽文瀆職罪嫌,有第23~24頁筆錄:『檢問:這二個並沒有認定侵權?,許答:是。』,前句有仿冒,後句則認定沒有,筆錄前後矛盾?,且中檢檢察官廖素琪沒有調查過,怎麼可以憑空認定?,又該開會偽造文書,侵害著作權罪嫌等,案經聲明再異議人(即再聲請人)李義雄舉發,有:『庭呈李義雄103/01/13』等語可證,要無二審邱顯祥庭長,及原一審黃家慧庭長之輩集體包庇瀆職枉判,公然恣意包庇,隱匿割裂偽文、侵害著作權現行犯罪嫌,何人敢明目張膽如此? ,而不顧法令,違法違憲,明知應糾錯判,及平反義務,卻故違,有雄高分96聲381、404、442法官撤銷檢察官非法指揮邱 毅入獄之刑罰指揮,誠屬遺憾及可議,附此指明,不要當犯罪集團共犯幫兇,被人牽著鼻子走,鈞長如再味於上揭事實,一再泯滅天良,恐有自蹈於共犯之虞。
二、憑廖柏基法官曾糾正受關說王增瑜庭長枉法亂判戰功,故升庭長後,自應教導兩庭員法官而撤錯裁,創指錯判不能執行教材
(一)、郭瑞祥受命法官,明知引用100台抗486認定第一審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對照本件102上易821確定判決,抗告人李義雄已具體指有五大違背法令如下(非無具體指摘違誤之處):
1.102上易82判決書17頁18~24行上訴審不傳許革非,即有96台非144之違誤。
2. 102上易82判決書16頁23行臨時變更有生產設備工廠之『空域』(即通知開會地點為空中) ,實際開會地點即非工廠空中,亦非工廠內,而是不相關之他人工廠倉庫,偽造文書,當有保全證據,防止脫逃之必要。
3. 102上易82判決書15頁2 7行出獄後,仍重操舊業,當場仿冒,才將開會地點廠內,臨時變更為廠外,為仿冒現行犯。
4. 102上易82判決書17頁11行以無犯罪跡象,即有矛盾齟齬。
5. 104/10/25狀陳訴願書共17件證物訴願證一號所指違背法令非虛,且均具體有據(詳原錯裁第3頁第1~2行登載不實,及不面對)。
(二)、即原審就抗告人李義雄以102上易821判決,有速審法第9條違背法令之判決,即屬無效之判決,詳104台非72所指有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自始當然絕對無效,亦即不傳告訴人許革非仿冒侵害莊榮兆著作權,被法院搜索查扣仿冒品有案者達22次,詐欺慣犯並勾結上揭不肖院檢人員,乘機盜賣法院查扣品,共同朋分入己,以證人身分票傳到院具結,授受詰問,踐行93台上6578判例調查證據程序,確有100台非29違反訴訟程序之當然違背法令有據,原審台中地院如此,中高分院邱顯祥也是如此,如同妓女拿嫖客錢不辦事一樣『乾洗』嫖客,地院庭長黃家慧與中高分院邱顯祥,沒有準備程序,審前會議,爭點整理,沒有闡明曉諭,更沒有給被告主導調查證據等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原則程序,更沒有言辯庭,給被告最後陳述機會,一意孤行,無可救藥,異議人李義雄基於上揭上下勾結不法事證,以從事犯罪調查工作專業素養40年經驗,執迷不悟,深知已構成犯罪要件,且報章雜誌都有爆料,而於104/06/29向瀆職之庭長邱顯祥之中高分院政風室,及院長洪文章檢舉告發,有『刑事緊急陳報恐龍法官變包公,祈再開辯論兼陳情及舉發書暨再訴願狀』可稽,並由莊榮兆當場請假庭呈書狀在案,又有政風室筆錄製作可證,有正當理由不到庭,也不給閱卷,勘驗對質錄影帶證物,單憑仿冒慣犯許革非一造片面虛捏之詞,故違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原則,以例外之以職權主義,有罪推定『乾洗』異議人,要無上揭不肖院檢人員護航包庇,朋分法院查扣品,為何不依法定程序審理?,勾結之深,令人髮指,不寒而慄,印證媒體名嘴公開爆料,司法腐敗黑暗,越往中南部越黑,未料本案受命法官郭瑞祥誤引錯判,誤導合議庭,使上揭不肖院檢人員,結黨營私,緊密勾串,潘朵拉黑盒子,迄今尚未被掀開,公然包庇仿冒慣犯許革非偽造開會紀錄,偽文現行犯罪嫌,及仿冒現行犯罪嫌割裂證據,把真正加害人變成被害人,而真正之被害人聲明再異議人(即再聲請人):李義雄變成加害人,另從96台非144認確定判決不傳告訴人為證人所踐行之程序,如最高法院96台上1080不給被告最後陳述機會(即漏此枝微末節之細小程序)即因無程序正義,故無實體正義可言,而遭撤銷,可證違誤判決不獲上級法院維持,可證本件亦同有上揭同等違誤,如仍不採者,即必逐一載明為何不可裁理由,否則即有63台上3220之違背法令也。
(三)、要非廖柏基受命法官和蔡紹良兩庭員,於被告不服王增瑜庭長,不提廖法官調得吳文忠81偵6117及627,有以滅證為許革非脫罪,有利被告證據之調查『懂得』行使異議權,始因休庭評議,因兩位法官當包公之表決,而令庭長王增瑜認錯,改查許革非勾結吳文忠為伊脫罪圖利3~10億元是真之調查結果,98重上更(四)23始據上揭廖法官命王增瑜法官調查結果,改認許革非『有涉賄』吳文忠為其脫罪非虛,100/02/01始撤14年前84訴1367枉判3年2個月『為無罪』之逆轉結果,再參103台上2006駁回檢方不服更(五),仍照抄更(四)沒誹謗及誣告之上訴,仍故違55台非205判例,拒撤再枉判有誹謗許革非,參104台非72即因自始絕對無效之詮釋可據,且證許革非神通廣大無法無天之可惡。
三、原審瞎子摸象,有林宏信法官推諉卸責公懲會記過之適用,因不踐行調卷,及開庭之程序,及曲解可就錯判如江國慶案之執行,即恐龍法官:
(一)、錯判非但不得執行刑罰製造冤獄,否則即有理由一段所指及引用102上易338法官判王家春等須賠受刑人數百萬元之究責,及因果現世報。
(二)、104/10/20狀請先調執行卷含偵審全卷,係受命法官應先為之必須為,否則除有就請求事項未為裁判之違誤,亦有新判例93台上2033法官改為聽訟,禁止未審先判,故仍應准抗告人即被告主導訴訟,仍以舊制亂判之可議。
(三)、原審行使裁判權,沒有同理心,草率論斷,因與刑案執行卷首頁警告,兼提醒錯判不得執行相悖,確難積非成是,此觀先人制訂刑訴法執行編,同法第442條一語,檢察官『應提』非常上訴意見書,暨規定將全卷送最高檢署,由總長提訴糾錯判之規定自明,即難曲解檢方可為錯判執行非違誤之流弊(詳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令),而法院毋須如96聲381、404、442撤銷入獄不當執行命令,即證執法沒人性欠缺同理心。
(四)、憑邱顯祥庭長曾為告訴人許革非脫罪,(詳102上易821卷三256頁正反面以93台上2249撤銷邱顯祥為許革非脫罪),即證10年前即因偏頗而不公,而喪失對本案有審判權非虛,再因違93台上6578應傳許革非由被告詰問其82自921仿冒無罪是否因85上更(一)256改判有罪1 年,89/07/03入獄服刑,出獄後仍據更(一)256判決沒收27994工程圖,再大量複製瓦斯防爆器持續內外銷屬實從證13即證其於判決書第17頁第11行無犯罪跡象,即與卷證不符,因攸關告訴人是否現行犯,暨抗告人以現行犯保全證據,如車禍之保全現場一樣,防止其落跑,是否無刑責之認定,自屬應查必查之證據,邱顯祥並無裁量權不准之權責,仍違法不准,也不闡明曉諭理由,提出異議,均未依法裁定,仍違法不准,恣意剝奪被告訴訟權、防禦權,仍然不准,為違法違憲(詳94台上1998判例),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及兩權公約,侵害被告平等權,故參104/05/13庭呈告訴告發邱庭長瀆職狀證,並請洪文章院長行使首長職權職務監督,如台南地院100聲236以裁定命邱庭長迴避,仍不迴避(即104/06/29當有正當理由不到庭),詳高本院包公法官104聲1794及1795證9~10,命台北地院,必須實體審判邱顯祥侵害抗告人司法受益權,另據行政起訴狀,請判洪文章院長必須如104判168,亦判洪院長須以裁定命邱顯祥迴避,均足認檢方有不得執行事由,否則法院自應撤銷檢方非法之刑法指揮,即非原審可得轉焦,及規避之事項。
四、從102上易583邱顯祥庭長誤引103台上2006,上訴人檢察官為莊榮兆更正錯誤之源,竟不一併更正結論為無損許革非債權,即偏頗不公喪失審判權:
(一)、末從第5案告訴人許革非重複告訴抗告人,共同被告莊榮兆102上易583地院判一年有損告訴人許革許革非之債權當無可採,當屬有據,惟查:不服無誹謗許革非及誣告均無罪判決,上訴人是檢察官,而非莊榮兆,此有邱庭長另以裁判更證上訴人為檢察官上訴,唯就結論,有損許革非債權亦應一併更正為『無損』許革非債權,仍誓死不更正,而兩相對照,即有矛盾之重大違誤(證十一),且足認邱庭長仍有93台上2249更判指摘其為許革非脫罪之重大可議。
(二)、綜上可據邱庭長偏頗不公,已達目無法紀地步,並證102上易821,有刑訴法第379條第2款有應迴避法官參與審判,即屬當然違背法令無疑,既有上揭法官違背法令,即符刑案執行卷內首頁,不得執行之規定,否則即屬法官必須撤銷之課顯難再轉焦,參刑訴法第17條第1~7款,明定法官應自行迴避之法定理由,暨同法第24條法院院長有以裁定命應迴避之法官,必須迴避之明文規定即義務之應為,不因院長之顢頇無能,長期懈怠職務監督,縱容所屬枉法裁判,胡作非為,欺壓善良,侵害人權,荼毒人民,應作為不作為,自宮lp不行使,而得謂法官可為判決圖利親人,同法理,同法第18條,足認法官有偏頗者亦同,均因法官事務分配姑勿論自肥條款是否無效,惟查:邱庭長是否偏頗不公,單憑其不傳告訴人許革非為證人,所為判決,既有93台上6578判例所規範或禁止,自當認定其偏頗不公有據,此部分抗告人分別提民事及行政訴訟,暨另提法務部訴願等,即屬同為法院之異議訴訟法庭,必須逐一審酌之事項,並就為何不採詳載不採理由,除昭信服,亦無63台上3220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末參有最高法院包公封號紀俊乾庭長優遇後坦言,法官偏頗之認定,必須放寬始有公理(詳證12),參中高分95重上59依89台上119更判所示,亦廢曾佩韻偏頗法官不避之判有誤可據。
結論:如廖庭長不自撤錯裁者,亦祈憑抗告有理由之事證,憑抗證2~3號吳鴻章庭長停訟釋憲,有效解決眾多錯判已積非成是,檢察官就已確定判決命受刑人入獄服刑,非刑訴法484條異議訴訟法官可得撤銷刑罰指揮之執行(因96聲381、404、442前後三撤邱毅入獄令係特例)。有違憲之疑慮,而停訟釋憲者,對台灣法治及人權保障將如662大法官准吳庭長釋憲成功,而萬古流芳,即值曾以表決令庭長王增瑜認錯,而升庭長,廖柏基法官萬勿錯過可彰人權及法治之機會,人民幸甚,司法幸甚。餘詳證16黃立昌法官於104/10/27當庭勸A女偽證害人性侵成囚犯趕快去自首偽證,祈能感動法官閣下,不忘行善庇佑子孫之福報非虛,因憑證14號1~2審無權不准法官依法作成傳證人筆錄審判也。
此狀
台灣台中高分院刑事庭 公鑒
證據
一、廖法官和蔡法官聯手表決命庭長王增瑜認錯,准被告請查有利證據之獎牌(即查報書)。
二、吳鴻章庭長率兩法官停訟釋憲裁定書。
三、大法官662釋示宣告最高院萬件違憲裁判戰果。
四、錢建榮等多位法官亦停訟釋憲成功剪報。
五、98重上更(四)23據證一改判無罪參55台非205判例即確定。
六、抗告人104/10/25狀附訴願書狀證請取消執行。
七、邱顯祥104/05/13筆錄為許革非脫罪93台上2249更判足證其偏頗。
八、邱顯祥104/06/17收受李義雄當日陳情及舉發狀證筆錄,兼證李義雄104/06/29有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據。
九、高本院104聲1794包公法官命北院要辦邱顯辦侵權裁判。
十、高本院104聲1795包公法官命北院要辦邱顯辦侵權裁判。
十一、邱顯祥庭長因廖純卿法官之警告,更正重大誤記不更結論裁定。十二、最高法院優遇庭長紀俊乾坦言應放寬法官迴避限制始符公義文
件。
十三、告訴人許革非於101/10/15偵查庭具結證稱,仍在複製共同被告莊榮兆MA505、MA606型號筆錄。
十四、邱庭長仍拒依地院法官陳玟珍傳證人排序(即有101台上3848更判所指非以新制審判是無效判決)。
十五、北檢104/10/27及30前後函中檢先為錯判平反公函。
十六、南投黃立昌法官勸告A女去自首偽證,託法官評鑑會查報函。以上均影本。
104/11/08
具狀人:李義雄
李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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