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拒進議會 遭公懲會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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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拒進議會 遭公懲會申誡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六 10月 31, 2015 8:08 am

賴清德拒進議會 遭公懲會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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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31
首位直轄市長 被記申誡
〔記者項程鎮、王捷、蔡文居/綜合報導〕台南市長賴清德拒絕進入台南市議會備詢,遭監察院彈劾,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會認為,賴清德身為直轄市長,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議會的定期會議,違反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條規定的「法定列席義務」,昨天依公務員服務法和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予以申誡,賴成為第一個被公懲會記申誡的直轄市長。
台南市長賴清德拒絕進入台南市議會備詢,遭監察院彈劾,公懲會昨天依公務員服務法和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予以申誡。(資料照)
台南市長賴清德拒絕進入台南市議會備詢,遭監察院彈劾,公懲會昨天依公務員服務法和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予以申誡。(資料照)
賴清德受訪表示,改革是不計毀譽,即使受到公懲會處分,也不會影響改革的初衷,希望社會能繼續支持,讓地方黑金改革能夠成功,讓台灣政治能夠清廉。至於會不會申訴,他說,等收到公文再說。
台南市議長李全教也表達,尊重公懲會決定。
賴:改革黑金 不計毀譽
賴清德向公懲會申辯時指出,他不進議會,是為了凸顯地方黑金政治問題嚴重性,而後在第二屆第二次議會定期會時,認為「掃除黑金」已看見曙光,因此列席並提出施政報告;賴表示,「府會爭議」是重大政治問題,並非行政權違法失職,不屬於司法審查範圍,監察院無權彈劾,大法官釋字第四九八號解釋也認定,國家機關應尊重地方自治團體的自主和獨立地位。
公懲會則認為,依地方制度法立法意旨,地方首長拒進議會是法律問題,並非政治問題,釋字第四九八號解釋雖規定,國家機關應尊重地方自治團體的自主和獨立地位,但如地方自治團體或其成員違法,國家機關不須尊重。
公懲會指出,上述大法官釋憲解釋也認為,議會和縣市首長應有權責制衡關係,沒有正當理由,首長不能拒絕列席議會,如因議長涉及賄選就不進議會,這是以政治目的拒絕法律規範,不是正當理由,後來賴雖已列席議會,只能做為處分輕重的參考,不能免責。
影響年終 少了6萬多元
根據公懲法規定,市長比照政務官,只有撤職和申誡兩種懲戒處分。資深法官指出,申誡處分對賴清德沒實質影響,薪水不會減少,也不影響市長職務和日後參選資格。
據指出,申誡處分僅對賴的年終獎金稍有影響。依軍公教人員年終獎金發給規定,年度中受申誡處分者,發給四分之三數額,也就是少發四分之一個月,以年終一個半月計算,約減少六萬七千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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