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詐欺故意 不構成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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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詐欺故意 不構成詐欺罪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六 9月 26, 2015 12:07 am

法律信箱:無詐欺故意 不構成詐欺罪
2015年09月25日

不具名讀者問問:
我在網路遊戲中得知有人要購買某樣寶物,就到網路交易平台上開賣場,等確認買家把錢匯到平台業者後,我在遊戲中移交寶物,要買家收到後,通知平台將錢轉給我,但買家突然宣稱他要買的是「遊戲幣」,而非寶物,發生爭議後,交易平台鎖定此筆交易,請問買家告我詐欺會成立嗎?我還可以拿到賣寶物的錢嗎?
律師張浚泓答:
所謂《刑法》詐欺,即主觀上行為人必須有詐欺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且客觀上行為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被害人或第三人基於此錯誤處分財產,進而造成被害人或第三人財產損失,以及上述各個不法要素間存有因果上的關聯。
依讀者所述,若一開始說要販售「寶物」,而非販售「遊戲幣」,則顯無詐欺故意、不法所有意圖,及施用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致他人基於錯誤處分財產,造成財產損失之情,無涉詐欺罪。


雙方同意即成契約
而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故本件雙方所訂「寶物交易契約」,若讀者能證明買家當時於遊戲中確實是徵求「寶物」而非「遊戲幣」,例如:買家於遊戲中徵求寶物之畫面截圖,則該契約即仍有效存在。
讀者可請求買家依約將價金匯款至交易平台,讀者於遊戲中移交寶物後,請買家通知交易平台,完成本件交易。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蘋果日報》
司法革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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