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陳情兼舉發中分院邱顯祥庭長

版主: 台灣之聲

補充陳情兼舉發中分院邱顯祥庭長

文章李義雄 » 週四 4月 30, 2015 11:49 am

補充陳情兼舉發書
受文者:台中高分院洪院長文章先生,40246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九十九號 04-22600600
相關文號:1.『刑事祈邱庭長如吳鴻章錢建榮楊坤樵等庭長釋憲成就亦請停訟釋憲仿阿嬤10元便當成菩薩狀』
2.104/04/30陳情兼舉發書
發文日期:104/04/30
陳情兼舉發人:李義雄,男、
為補充104/04/30陳情兼舉發書內述第二項陳情兼舉發人即
被告李義雄陪同本審審判長法官邱顯祥親赴告訴人許革非
所指存放地點共同盤點結果,均空無一物,而原存放地也確
實短少很多,這種盜賣行為已構成侵占,妨害公務等罪嫌,
本審審判長法官邱顯祥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義務告
發,竟與李慶義、吳文忠等不屑院檢人員官官相護,滾木相
助,結黨營私,沆瀣一氣,曲意包庇,疑有涉嫌包庇圖利瀆
職行為之事,補充如下:
一、本審審判長法官邱顯祥審理之案號為九十一年度重上更
(一)字第二一二號偽造文書案件,通知當事人被告許革非、自訴人莊榮兆、證人蔡榮雄、江玉麟、陳傳宗等人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到現場勘驗,有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庭92/6/5(九二)中分義刑鳳91重上更(一)二一二字第09386號函乙紙可證(詳證二十五),並有到場製作勘驗筆錄可稽(詳證二十五背面)。
二、當事人被告許革非誆稱將扣押物撤離扣押地,存放於公姆坪高爾夫球場,經到場勘驗,並無任何扣押物存放痕跡,光撤離就有罪,且妨害自訴人莊榮兆債權行使,都構成偽造文書,本審審判長法官邱顯祥竟判無罪,如非犯罪集團共犯,怎敢如此膽大包天,目無法紀,如此荒謬,包庇圖利?。故審理本案,怕火燒眉毛,而一再非法濫用指揮權,明知陳情兼舉發人為刑事訴訟主體,故違妨害前揭證據調查主導權行使,事關政風與院長監督考核評鑑職權,請求務必到場目睹不法事證。
李義雄
 
文章: 88
註冊時間: 週三 11月 28, 2007 5:00 pm

回到 台灣之聲私(輸)法院

誰在線上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186 位訪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