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1民事準備程序及爭點整理狀(謝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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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民事準備程序及爭點整理狀(謝文傑)

文章李義雄 » 週二 4月 28, 2015 2:08 pm

5-91民事準備程序及爭點整理狀(謝文傑)
案號:高本院103上1160號損賠案件。 股別:民元股
上訴人兼異議人兼請求人(即原告)
李義雄,詳卷。
許榮棋,詳卷。
莊榮兆,詳卷。
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文傑,詳卷。
唐斯淮,詳卷。
被上訴人(即追加為共犯之共同被告)
鄭志政,被告律師,餘詳卷
熊志強,台北地院法官,基資請依職權調查
壹、有關準備程序部份:
詳99/08/31高本院99上819號民壬股損賠案件『5-7>1.民事聲明上訴理由後補再補。2.追加原審法官熊志強。3.準備程序狀(謝文傑、唐斯淮等)』
一、
1.證據方法:分別向台北市基隆路二段176號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及台北縣新店市中華路74號調查局,調取有關原告李義雄、許榮棋檢舉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重大經濟犯罪,所有簽辦公文卷證。
2.待證事實:原告李義雄被員警以【誹謗現行犯】逮捕前一個月之2007.11.19,即先直接向時任調查局局長葉盛茂舉發(另證),經該局電腦覆文(另證),應受保護,有『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可證(另證) 隨後與原告之一許榮棋共赴調查局檢舉製作筆錄,再後由原告李義雄帶領原告之一許榮棋及張助成等三人共赴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補充告訴,之後移送士檢擴大偵辦搜索查扣詐財事證,起訴移送士院,有起訴書登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報告偵辦(詳起訴書共78頁中第7頁犯罪事實第三項最後一行),可證舉發詐財屬實,為有所本,應無誹謗之犯行與犯意,待證被告違法侵權損害原告權益。
二、
1.證據方法:向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7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調取有關調處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與客戶間糾紛,所有簽辦公文卷證,包括裁處罰鍰卷證。
2.待證事實:證明由原告協助調處糾紛五、六十件,退還保費,其中公務員明知詐財不依刑訴法第241條規定義務告發,掩護被告等瀆職,其行徑如同鈞院李英豪法官偵辦王又曾案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摘如出一轍(另證)
三、
1.證據方法:向台北市忠孝東路1段7號內政部警政署(02)2321-9011、台北市延平南路96號台北市政府警察局(02)2331-3561、台北市中山北路2段1號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02)2560-5654、台北市中山北路2段90號中山二派出所(02)2541-2002,調取有關處理原告李義雄陳情等,所有簽辦公文相關卷證包括錄影帶,及當天各勤務中心從下午1時至5時,員警林志清任意強奪手機,阻止報案止,所有接聽報案電話錄音、紀錄、自96/12/20案發前6個月內員警勤務紀錄簿等等。
2.待證事實:證明官官相護,包庇部屬吃案放水瀆職等。
四、
1.證據方法:向台北市中山北路2段79號5樓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調取,96.12.20前,委任黃國珍為告訴代理人之董監事會議決議紀錄。
2.待證事實:證明委任當事人適格等。
五、調取呈報聯合警衛情報:1.證據方法:向台北市中山北路2段1號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02)2560-5654、台北市中山北路2段90號中山二派出所(02)2541-2002,分別調取呈報聯合警衛有關處理陳抗情報。2.待證事實:呈報不實情報,影響總統安全。
六、傳喚證人部分:
1.陳化義律師:
2.張助成:
3.許榮棋
4.杜武恒:
5.林芝吟:
以上目睹員警不法情事。
6.王卓鈞,原任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長,台北市忠孝東路1段7號內政部警政署(02)2321-9011,移送機關,已退休,請依職權調查。縱容部屬非法逮捕、妨害自由。
7.侯友宜,原任警政署長,現為新北市副市長(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電話:1999(新北市境內24小時服務)或 02-29603456 Skype代表號:newtaipei1999 縱容部屬非法逮捕、妨害自由。
8.林國平,原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主管,台北市中山北路2段90號,縱容部屬非法逮捕、妨害自由,還要叫我和解,各退一步。現職請依職權調查
9.林志清,中山二派出所警員,台北市中山北路2段90號,非法逮捕人。現職請依職權調查
10.郭書嘉,中山二派出所警員,台北市中山北路2段90號,非法逮捕人。現職請依職權調查
11.其餘證人待調卷後再補陳。
貳、有關爭點整理部份: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詳99/11/16高本院99上819號民壬股損賠案件『民事遵諭爭點整理暨5日內保全證據兼勘驗錄影勿怠當包公狀』
(一)、被告謝文傑時任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分局長、被告唐斯淮為該分局警備隊長,均為負責移送人犯業務,明知所屬中山二派出所警員林志清、郭書嘉二人,憑96/12/21下午13時27分黃國珍4-謊報告被告(即原告李義雄)等,誹謗永達保經公司之報案人黃國珍,於96/12/21下午15時10分警員林廷睿筆錄,除無授權書、委任書,亦缺法人相關證照,10分鐘後,即以現行犯逮捕及移送為違法,除未糾正,仍以現行犯解送北檢。
(二)、被告明知原告於96/12/21在台北市中山北路2段79號永豐銀行門前十字路口,身穿白麻衣,書有:『財大氣粗金控,受害申訴無門』,落款:『台灣之聲廣播電台許榮棋』,及『永達儲畜像金光黨』,落款:『台灣納稅人協會李義雄』,揭發永達保經公司以優惠存款欺騙客戶,使客戶誤以為投保係存款而入保,坑殺客戶獲取暴利之檢舉奸商行為非竊盜行為。
(三)、被告明知警員96/12/21下午13時40捏造原告,妨害公務與妨害名譽現行犯逮捕原告(詳97偵873第 p31~51)。
(四)、逮捕時,報案人黃國珍未在現場指認、控訴及提出授權書及委任書等。
(五)、非法逮捕原告之警員林志清、郭書嘉及不詳姓名者共三人,二人擒拿強行拖拉過對街60米寬之中山北路百公尺派出所辦公室,其中一人擔任錄影。
(六)、誹謗現行犯為告訴乃論罪,非公訴罪之竊盜行為不適用刑法第88條。
(七)、誹謗現行犯逮捕時點,沒有告知犯罪事實及所犯罪名。
(八)、拒絕警員將不合法告訴誹謗歪曲成竊盜現行犯非法逮捕及夜間偵訊。
(九)、在派出所均手拷腳鐐,都沒有給休息,疲勞訊問及凌虐非人犯原告23小時。
(十)、派出所沒有拘押室,而穿制服警察亦無權拘捕良民。
(十一)、在分局製作指紋卡及口卡片。
(十二)、從96/12/21下午約13時40分逮捕,迄96/12/22中午12時50分分局解送北檢,止5時50分值班檢察官張世和諭知新台幣2萬元交保離去為止,共拘押28時10分。
(十三)、原告因被告所屬污衊及因械傷手腕造成血壓飆高送馬偕醫院急診就醫。
(十四)、被告沒有對告發人警員林志清所指控原告扯落臂章行為,製作筆錄,形成公文書成為證據移送。
(十五)、被告明知警員林志清、郭書嘉等人虛捏原告扯落警員臂章,作為羅織妨害公務罪名。
(十六)、被告明知警員林志清、郭書嘉等人受理謊報人黃國珍不適格告誹謗及現行犯,仍非法受理,所長林國平竟教唆部屬以妨害名譽案羅織現行犯逮捕解送法辦均違法,非但不糾正,反而解送北檢,惟檢察官張智堯不受矇騙上當,於97/08/21以97偵873玉股處分不起訴,黃國珍不敢再議確定。
(十七)、被告明知原告沒有撕毀警員林志清衣服,竟共同捏造有撕毀警衣,使提審法官趙子榮誤以為有其事,信以為真,而於96/12/21當晚以96提1不實駁回提審。
(十八)、金管會以永達保經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以金管保三字第09702541072號處罰鍰新台幣270萬元,永達不敢申訴,逕自繳納(詳北檢97偵873卷第294頁)。
(十九)、永達保經公司因詐財坑殺保戶,涉嫌重大經濟犯罪,曾經原告於96/12/21現場揭發,遭被告警員林志清、郭書嘉捏造誹謗永達,以現行犯逮捕前之96/11/21向權責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檢舉,案組調查局搜索扣得詐財坑殺保戶目證,經士檢於99/01/29以97偵13307、98偵9481、15417、15418、15419、16898號紀股起訴被告永達保經公司董監事7人及業務員一干人等(詳原證十六)。
(二十)、監察院以99/06/04(99)院台財字第0992200383號函答覆原告李義雄,糾正金管會怠失監督永達保經公司(詳上證七)。
(二十一)、被害客戶劉建國對永達保經公司業務員洪榛林提訴詐財偽文,經台高院以99上訴1306判刑六個月徒刑確定(詳上證八)。被害客戶吳育芬對業務員馮琪晏偽文提訴,經台高院以99上易617判刑確定(詳上證九)。被害客戶林紫玲對業務員張南生提訴偽文,經台高院以99上易1199判處徒刑六個月確定(詳上證十)。
(二十二)、被告張瑜鳳法官明知起訴非財產裁判費為3,000元,竟非法強逼原告繳17,335元。
(二十三)、被告就原告其為警員違失國賠部分拒絕國賠。
(二十四)、被告未依法命警員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原告。
二、兩造爭執事項:
(一)、告訴代理人黃國珍未提永達保經公司法人授權書、委任狀,並提公司未報廢仍有效證照、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證明有權代理告訴,或無權告訴,其告訴不生效力,被告未糾正所屬警員之執法是否即成共犯而有侵權行為。
(二)、原告遇警察非法逮捕,行使正當防衛阻卻違法,排除不法侵害時是否可以拒捕。
(三)、妨害名譽之行為是否可以硬拗成竊盜行為,以現行犯逮捕,遮掩不法。
(四)、原告檢舉不法,亟須警方製作筆錄偵辦永達保經公司,反以扯落臂章並教唆永達保經公司提告,即有如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警員潘俊宏偽造車禍詐保之事,而於圍事後向永達保經公司索保護費(詳上證十一警察違法瀆職栽贓嫁禍一覽表第9項)。
叁、保全96/12/20非法逮捕現行犯李義雄、杜武恒錄影帶母帶,連同該分局供證之錄影帶與錄音帶一併送調查局鑑定。理由是有經過剪接變造。
此狀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公鑒
104/04/28 具狀人:李義雄 莊榮兆 許榮棋
李義雄
 
文章: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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