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添盛檢察長道歉啟事【聲請法院判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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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添盛檢察長道歉啟事【聲請法院判決中】

文章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 週二 4月 14, 2015 11:48 am

王添盛檢察長道歉啟事(聲請法院判決中) 104.04.13制作文稿

一、道歉人詳知從飛官勞乃成軍紀敗壞曝光後,國防部長請辭參謀總長等將領記過仍難止血【而大陸郭伯雄繼周永康大老虎補捕】,即証道歉人就中高分院102.10.09楊文廣法官當包公開庭前制作勘驗筆錄逼得趙春碧庭長詳載50項詳載21年前呂檢太郎查得許革非盜賣3萬5522個(約兩億),81.03.28搜索票正本【含仍湮滅清冊及照片43張】,因承辦檢察官吳文忠關說涉賄,而抽出書記官已編入81偵6117偵卷,始逃過主任檢察官書面檢察時,就逾四個月應命起訴之規定;尚有53項81偵627侵害莊榮兆專利1-14頁足認應簽公訴,而逾期追訴許革非之偵案,亦生遭掉包【抽出14頁罪証另以前科資料替代及遮掩】,亦逃過長官書檢及令公訴之督導,且誤准不起訴,憑此,身為高本檢首長當應如國防部長道歉及懲處檢察官。

二、道歉人亦知林樹蘭檢察官拒絕李慶義施壓不簽報86.04.29制作道歉文稿有偽文,故於92.03.11冒充道歉人任中檢署檢察長分案權,非法指定許政純公訴偽文暨趕走蒞庭王清杰親自蒞庭,就98上易1981案脅迫法官不顧庭長警告公報私仇之判罪五個月不得易科;認同李彥霖比照施清火平反錯判不執行,竟因李慶義施壓,於101.11.27非法執行,詳101國更(一)2卷(五)259頁及立法院102.01.23嚴禁檢方侵害易科權之修法,附此陳明。

三、從陳定南部長93.09.14命謝文定查報懲處吳文忠、李慶義等記過名單,均因關說及抗命不查報;總統提名其出任檢察總長落馬,而由不護短包庇陳聰明接任總長;為杜日後步謝文定後塵,道歉人應革除檢察體系相互包庇惡習,記取勞乃成說謊代價,暨廉政署羈押井天博簽結貪10億與詹昭書檢察敗類教訓,勇於負起檢察體系包庇李慶義、吳文忠集體貪污不法,而向國人及莊榮兆君道歉,因13期司革特刊公告103台上2006及55台非205與26滬上2號判例,已証莊君清白。
道歉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兼檢察長 王添盛 謹啟


民事 憑所調及北檢不爭執即應命表明與命交陳情全卷並請調解 狀

案 號:101國更(一)2號
股 別:謢股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三億元 先就其中拾萬先為請求利息即全請求

聲請人:莊榮兆 地址:台北市復興北路207號12樓之2室
(參加人兼追加原告) 電話:04-25341353傳真:04-25329951

被 告:○1台北地檢署兼法代楊治宇等
追加被告:○2高本檢署兼法代王添盛、李慶義等

主 旨:請准就擴充聲明部份裁命繳裁判費,暨命北檢交出 鈞院卷(五)140頁部長命辯公函及241頁103執緝833及張俊宏陳情全卷,另請命高檢署前法代顏大和及郭文東兩法代102.10.04棄權不到庭視為同意之追加不因新法代王添盛拖延一年後103.12.03反對,而變更訴之追加(即擴充)及追加被告法定效力,故就卷(五)228頁李彥霖好檢座因林樹蘭奉李慶義長官施壓,而違背職務不准平反錯判,而生損害於莊榮兆,故北檢應為檢察官違失(不適用國賠13條)負國賠責任,應表明94上訴822有否通知林志忠律師辯護,即判決之違背法令事由。

說 明:
一、追加原告莊榮兆訴之聲明如右:被告○1○2應連帶給付莊榮兆新台幣三億元先請求拾萬元及自89.12.19起至清償止5%利息。

二、鈞長既認定莊榮兆102.10.04庭呈追加為原告就被告所屬檢察官違法失職為訴之合併,因符合高本院91上307遵照最高法院90台抗2號,依據例字一號指示,就不同時段之侵權行為符合統一解決紛爭,而有合一確定解決,而不浪費司法資源,故准不肖檢察官李慶義之侵權行為准為追加之經典前例,亦認被告不爭執,而准追加,故批調追加1-4全卷,即請引用6紙筆錄所載;既漏就追加原告及擴充訴之聲明,為此陳報如上。

三、追加王添盛李慶義兩人如願道歉,追加原告即撤告:
(一)憑 鈞院卷(五)第87頁李慶義檢察官脅迫上級照抄其不服83.06.08無罪判決無中生有五千萬,騙得85台上2683錯判,詳92台上4678駁回檢方上訴(即追証4)暨追証5-6號【即同卷(五)50-51頁】李慶義不准李彥霖好檢座就其誓死不迴避98上易1981脅迫法官枉判有損小偷許革非債權200萬母生子,再衍生孫案(得易科5月),因併入94上訴822不得易科之前案;且不得就94上訴822沒律師辯護枉判7個月案,亦如86台上806更判相同違背法令平反【詳同卷(五)195-208頁】不准延期執行之反面解釋,即不得平反,詳241-260頁膽大妄為隻手遮天。

(二)再憑所調共437頁101執助2098卷118頁李慶義脅迫好檢座非法執行終未逞及132頁李慶義關說謝文定抗拒部長交出記過名單,128頁瞿宗泉監委批查監察院報告斥責李慶義身為檢察官施壓簡文鎮濫押,195頁母、子、孫相關連無罪逆轉238頁請禁李慶義公報私仇,269頁李慶義有應迴避事由,52頁98重上更(四)23已據92-93頁嚴禁法官引用無証據能力李慶義、許革非告訴狀斷罪,而改判無罪誹謗即確定,故母案改無罪而衍生子及孫案,即失所附麗,非但不得執行,且需據64-65頁啟動糾錯判程序,唯因337頁正反面公電記錄檢察官奉令禁止李彥霖依法平反及不執行顯違法令。

四、綜上:僅憑同卷93頁貪瀆大樹李慶義、吳文忠狼狽為姦湮滅81偵6117及627罪証圖利許革非3-5億元,始衍生百案,子案救母案;因此李慶義始於92.03.11冒充時任中檢署檢察長王添盛;不禁止其指定厚股許政純如徐松奎如法泡製羅織偽文,又於98上易1981親自蒞庭勾結法官不顧庭長警告,詳勾結王增瑜庭長不顧兩法官警告終遭98台上863教訓,復不准李彥霖如施清火提訴糾錯判之發監執行,故追加李慶義、王添盛為被告;唯王添盛如願為所屬吳文忠81偵627及6117包庇圖利三億不法,能如國防部長為飛官勞乃成等集體不法公開道歉,即撤告。
結 論:軍紀敗壞將領記過仍難止血;對照司法敗類害13期司革特刊及上揭卷証好檢座,法官記過詳如前述,均因 鈞長有如李英豪及高玉舜包公執法,賜准追加原告及訴之擴充,始調得上揭如江國慶不得執行全卷,為此請核繳裁判費兼命被告○1○2表明,併請聲請調解除利息訟,且彰司法威信。
謹 呈
台北地方法院 包公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具狀人:莊榮兆 參加人兼追加原告
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文章: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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