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建榮/維護財團與法官的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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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建榮/維護財團與法官的司法院?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六 2月 28, 2015 9:24 am

自由共和國〉錢建榮/維護財團與法官的司法院?

| 2015-02-09
錢建榮/桃園地院法官
「依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為保障人民的司法受益權,並使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分案作業更加透明,以杜絕紛擾,司法院於研議後,認為案件分案後,並無保密之必要,…刪除保密程序的規定。」這是司法院二○一二年三月間毅然廢除最高法院保密分案制度的新聞稿。司法院長還說,這是落實他「4C政策」中「透明化」(crystal)的必經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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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嘉義地方法院辦理人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資料照,記者余雪蘭攝)
言猶在耳,司法院卻在隔年十月悄悄大幅修正《法庭錄音辦法》,更名為《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並將施行將近十年允准當事人基於閱卷權得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規定刪除,修改為必須「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為前提(第八條參見)。

修正理由認為,法庭錄音內容非僅當事人之錄音資料,也包括其他在場陳述人員之錄音,且於技術上尚無法將當事人與其他在場人員之錄音資料分離,而提供拷貝錄音資料屬公務機關對於保有個人資料之利用,於是搬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認為錄音如做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必須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同意。

當事人聲請錄音光碟通常為的就是與法庭筆錄核對其正確性,這當然符合錄音目的的使用。但上述修法雖也明定不得做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卻要求當事人須經其他在場陳述之人的「書面」同意,才能取得錄音光碟。別說開完庭之後,當事人根本不可能去找敵意證人及取得書面同意,訴訟對立的他造當事人則是能多刁難就多刁難一點,如何奢望其同意?更別說當天假如剛好有參觀法庭的學生們發問,你叫當事人事後去哪個天涯海角找到他們的同意?無怪乎這項修法會被指為「假保護第三人之名,行掩飾法官開庭實況之實」。

濫用個資法又一惡例
這當然又是一起國家濫用個資法,以掩藏公權力行為應公開透明的實例。主角卻換成了司法院?保障人權最後一道防線的最高司法行政機關。變本加厲的是,司法院無視當事人、律師界及立法委員對於這個荒謬修法的抗議,更在去年底「加碼」欲增訂《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四草案,如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其他法律上利益外之使用,要以刑責相加,最重處三月有期徒刑。前後夾擊,目的就是阻礙法庭的公開透明。

身為法官,我可以理解當事人公布法庭錄音對於法官審案造成的壓力,更能理解法官、檢察官擔憂法庭錄音光碟若遭「斷章取義」,被用作評鑑,甚至懲處的證據之焦慮。尤其近來幾起對於法官、檢察官評鑑成功的案例,都不可或缺地倚賴法庭錄音為據。

然而,「公開法庭」是公平法院原則的要素之一,更是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一環,也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明定保障的程序基本權。諸多法官對於法庭全程錄音且當事人人手一份的現象很不以為然,過往公然違抗《法庭錄音辦法》,就是不准當事人複製法庭錄音的聲請實例所在多有,這種現象以民事庭法官最為嚴重。事實上,司法院之所以敢明目張膽走倒退路,阻礙法庭透明化,早從司法體系內部動作頻頻不難看出端倪。

停止上下交相賊的修法
早在二○一二年十一月間,司法院民事廳就利用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例行性的法律座談會,非常異常地針對文義上並無疑義,只要當事人繳納費用即應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的《法庭錄音辦法》規定,提案討論,刻意做球給與會民事庭法官;依照高等法院資深法官群的審查意見決議通過,認為這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有悖,不應准許,決議的理由後來就成為司法院上述修法的理由結構。接著是最高法院發難,民事專業的楊鼎章院長,也突如其來在二○一三年七月間提案:當事人為比對筆錄記載是否正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或數位錄音內容,應否准許?(奇怪,十年來不都是這樣做的?)

最高法院民事庭作成一○二年第十次決議,竟說法庭錄音含有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之聲紋及情感活動等內容,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或數位錄音涉及其人格權等基本權之保障,《法庭錄音辦法》關於交付錄音光碟的規定,逾越《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的授權,法院得不予適用。三個月後,司法院順勢配合修正,將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規定刪除,改為現行須「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

這究竟是最高法院法官(決議)與高等法院庭長、資深法官(高院座談會審查意見)聯手,藉由制度性的內部司法行政決議,對司法院「施壓」,或是司法院授意資深法官發動,上下交相賊的「配合演出」?看倌們自有定論。更誇張的是,這些來自於司法行政高官、民事庭法官閉門造車想出來,或甚至個案裁判中曾表示的謬誤見解,例如:將公開法庭中陳述者的聲音,硬拗成受個資保護的「聲紋」(還有情感活動?);對於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命令適用範圍的誤解;濫用比例原則的衡量;以及無視於刑事庭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容許當事人、關係人對於法庭錄音的利用規定。都讓人對於司法長官、民事法官的憲法素養與人權保障觀念,不敢恭維。

其實,司法院、資深法官們意在言外的就是,不讓外界取得法庭錄音,監督法官的開庭過程、問案態度及程序合法性!才是這個修法及未來《法院組織法》要列入刑責的「超出目的外使用」之意圖。

不止上述錄音辦法或《法院組織法》的修正,近來包括《食安法》的刑事沒收,或是民事支付命令的制度檢討與修法爭議,司法院的最高指導原則早已從「司法為民」轉向為「只為法官」,甚至極力維護有利財團、銀行利益的這些陳舊制度。有這樣與人民為敵的司法院及最高法院,基層法官何須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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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憲同/陳長文引人側目

| 2015-02-16
林憲同/律師
柯P上任整頓「『五項』BOT工程案」,本屬民主法治社會的行政常態;詎知:工程貪腐的杯弓蛇影,竟然招來某些媒體針對市府團隊的集體反擊。其中尤以陳長文律師投書某報的「清算前朝論」,最是引人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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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長文。(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台北市長柯文哲。(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媒體糾眾圍堵查弊?
政府認真整治貪腐;媒體糾眾築牆圍堵?這難不成是民主法治社會的一大怪現象。

某報社論以「廉政須透明,法治不可壞」為題,結論竟然形同街頭嗆聲的說:「柯市長不妨多請教法律專家,什麼是『法治的基本原則』」。然則,通篇論述,實在看不到任何法理邏輯。市政府的廉政調查委員會同時兼具行政調查與犯罪調查兩種機能,前者如果調查發現工程契約涉有不完備的瑕疵與錯誤時,市府即可要求廠商進行修正或補正,例如:「遠雄巨蛋案」的協商修正作業。後者如果廉政調查發現涉有官商勾結的圖利犯罪情事時,市府也可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一條進行職權告發,例如:市府過去曾移送偵辦美河案及雙子星案。以上廉政調查程序均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或司法偵查秘密不公開原則行之。因此,真不知其根據何者做出「廉政『不透明』」的批評?

另有某名家專欄指責讚許柯P的市民是:「愚蠢的聲音」、「盲從性的認知失調」。這位名家殊不知:整治貪腐本來就是政府存在的最根本價值,柯P整治工程貪腐,全民叫好,此乃理所當然。奈何名家竟然利用報紙專欄,一方面既賣弄文學博雅,又濫引莎翁名劇用詞,另一方面其目的卻僅只在:顛倒市府調查工程貪腐的法制倫理,公然進行羞辱全體市民!

最荒誕的是:陳長文投書指摘:柯P政黨輪替而組織廉政調查五大工程弊案,這是叫做「清算前朝」(馬郝市府)。「清算」與「前朝」這兩個完全不符今日民主法治社會的封建用語,竟然會成為哈佛博士律師的文章標題!試問:民主選舉不就是要定期的翻轉政黨執政,法治社會不就是要替人民執行查腐打貪。如此民主法治社會的法制常態,如何會被陳大律師長文先生編造一頂荒唐絕倫的政治巾帽叫做「『清算』『前朝』」!

走筆到此,想起北宋蘇東坡膾炙人口的一首感懷詩曰:「『花影』:重重疊疊上瑤臺,幾度呼童掃不開;剛被太陽收拾去,卻教明月送將來」。蘇東坡千年之前嫉惡貪腐的吟詩暢懷,或今日全民給予柯P團隊的喝采掌聲,二者都絕對不是名家專欄羞辱的「愚蠢的聲音」。

媒體是民主國家授予的社會言論名器。以上所引三例護持工程貪腐的文章,執筆人完全不先研讀「促參法(PPIP)」、「獎參條例」及「BOT法制」等相關國家法令法制,如何可以借用媒體來信口開河?!

媒體,究要扮演收拾貪腐的剛陽烈日?抑或要淪為保送貪腐上瑤台的暗夜月光?!媒體品格高下;全民且來共同拭目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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