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觀點:沒有好律師別打官司

版主: 台灣之聲

李復甸觀點:沒有好律師別打官司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2月 05, 2015 5:36 pm

李復甸觀點:沒有好律師別打官司
李復甸 2015年02月05日 風傳媒
有人請我做辯護律師,我問「你怎麼找到我的?」答案經常是網路上看來的。也有人問我可不可以不找律師,自己出庭? 律師到底辦演甚麼角色? 沒有好律師會怎樣?

〈法律規定可以不要律師〉

我國訴訟法對於律師之參與採取任意的態度。在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有權利能力者,即有當事人能力。第45條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除了第 466-1 條規定若非上訴人具有律師資格,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外,當事人可以自任審判之進行,無須律師之代理訴訟。刑事案件之進行,依刑事訟法31條規定,除為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案件、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因智能障礙、被告具原住民身分、被告為中低收入、或審判長認有必要等情形外,亦無須律師出庭擔任辯護。立法之原意在顧慮當事人之經濟條件,是否足有選任辯護人之能力。在當事人不願選任辯護人,或沒有經濟條件選任辯護人時,仍任由當事人自行參與審判之進行。不會因為沒有經濟條件選任辯護人,而喪失了訴訟的權力。可是,沒有好律師是否打得贏官司那是另外一件事。

〈訴訟是極端專業的行當〉

拔牙在古早時代可能硬著頭皮自己幹。拔個搖搖欲墜的乳牙還可能自己來,但是若拔智齒拿就非找專科牙醫不行了。譬如有人在二審判決中發現有誤寫誤算,一般不具經驗的年輕律師或是當事人,很容易就以此理由上訴三審。可是狀子進了二審還沒轉到最高法院,就極可能被二審法院攔下裁定更正,便平白喪失了在三審爭辯法律的機會。一個有經驗的律師一定會將原審適用法律錯誤的內容詳細撰狀提出上訴。對於誤寫誤算的部分,留到案件已經轉到三審分案審理後再提。這種小技巧不是剛出道的律師可能想得出來的,但是卻可能是訴訟勝敗的關鍵。這絕不是為受法律訓練的當事人自任辯護可以做到,甚至經驗不老到的小律師也未必了解。

民事訴訴法第196條規定:「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因此,民事案件在第一審訴訟時若是沒有針對法律規範正確提出訴訟聲明,或未能就聲明提出適切的主張,到了上訴審就會因為未適時提出而遭到二審法院駁回。換言之,第一審沒找對律師,就算上訴也救不回來了。

刑事訴訴現今已採交互詰問制度。沒有律師,在庭上如何運用詰問技巧追尋事實真相,達成辯護目的?更是極易明瞭的司法現實。

〈受公正迅速審判是司法受益權〉

事實上,只要熟知司法實務之人莫不明瞭,在訴訟進行過程中沒有律師代為處理,將因未受專業訓練而處於不利狀態。我國對於律師之參與採取任意的制度,名為便民,實為罔民。採行律師訴訟主義強制律師參與訴訟,是司法革新的第一步。

釋字第四四六號理由書稱:「訴訟權,乃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權,不僅指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提起訴訟請求權利保護,尤應保障人民於訴訟上有受公正、迅速審判,獲得救濟之權利,俾使人民不受法律以外之成文或不成文例規之不當限制,以確保其訴訟主體地位。」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理由書更表明「形式上應保障個人得向法院主張其權利,且實質上亦須使個人之權利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目前,司法院成立了司法扶助基金會以協助平民訴訟,這已經是一大進步。

但是這還是不夠的。真正該當的制度是強制辯護與強制代理,要讓每一個人在庭上都有專家輔助,還是真正的保護人權。最近一部叫好的電影「大法官」,小勞勃道尼飾演片中的律師在法庭上為自己的父親進行辯護。片中的父親本來就是法官,為甚麼還要聘請律師? 難倒他的專業還不足已為自己辯護 ? 美國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有強制辯護制度。所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都須由律師進行辯護,這都是為了保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合法權益。

〈政府以招標方式選任律師,舉世僅見〉

政府採購法應該立意協助政府取得最好的資源,為人們購置設備、興建公共設施、提供服務或是保障權利;絕非僅止於防止公務員貪弊。現今政府竟以政府採購法為依據,以招標方式選任法律顧問或是擔任訴訟代理。甚至還用價格標方式以招標取得最低價格者得標。選任律師本需選擇其專業能力,以及相互信賴關係。律師是最具專業知能的服務業,如同醫師。若是我們不會以最低標方式找醫師為我們自己看診、開刀、拔牙、給藥,那麼政府又如何相信用招標方式選任律師呢? 以招標方式選任律師,無法找到又低價又能幹的律師。無法抵擋民間能出高價聘請好律師去進行仲裁或訴訟。專業的律師常與民間公司訂有長期顧問契約,而公家常依賴法務單位的公務員,專業程度無法與律師相比。一旦發生履約糾紛,原先律師格於律師倫理不能反過頭來擔任政府的律師,政府又吃了虧。政府單位常將招標契約中不利甲方的條款刪除,但仲裁庭常會將國際慣例中原條款找出來,依法理來作公正判斷。因此,反出政府機關意料之外。

政府單位經常以打不贏公共工程糾紛,拒絕進行仲裁;而願意去接受可能長達十年的三審訴訟。仲裁依法必須在六個月內作出判斷,頂多延長三個月。法院打三審可以拖到十年。因此,即使公務員有任何疏失,不會被立即揭穿。十年之後,人事已非。公務員不怕被糾責。結果承包廠商卻經常無法承擔財務虧損,弄到公司破產。仲裁人其實是當事人自選的,政府打不贏仲裁,問題不在仲裁人會偏私民間廠商,而是政府受限於未能選擇最好的律師去爭取權益。

訴訟制度早已脫離古代父母官問案的型態,法官只是居中聽審的裁判者。在當事人進行的制度下,訴訟本來就是由專家所主導。不要迷信戲劇中的台詞「法官!青天大老爺,請為小民作主! 」在現今的法律制度中,若是沒有好律師幫忙,還是別打官司吧!

*作者為文大法律研究所教授,兼業律師
老實人
 
文章: 4450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25, 2007 11:40 pm
來自: USA

回到 台灣之聲私(輸)法院

誰在線上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39 位訪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