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告發兼請五日內保全馬英九圖利23億証據及傳証人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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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告發兼請五日內保全馬英九圖利23億証據及傳証人 狀

文章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 週一 12月 29, 2014 6:04 pm

刑事 告發兼請五日內保全馬英九圖利23億証據及傳証人 狀
案 號:
股 別:
告 發 人:許榮棋 兼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
地址:台北市北投區關渡路
告 發 人:李義雄 兼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
地址:台北市復興北路

被 告:馬英九 總統


主 旨:從在野法曹黃珊珊民間包公及紀國棟立委等異口同聲,就周玉蒄告發馬英九涉收頂新兩億捐款,如當門神包庇犯罪即涉貪污,故據深喉嚨另提有馬英九包庇另一犯罪集團且圖利23億元,自應挺身告發,兼請保全23億涉賄資金流向以明真相事。
說 明:
一、依貪污治罪條例13條長官不舉發所屬不法亦涉貪污,復有判例67台上3085引用司法院3917可據,即証黃珊珊所言即非無據,特先指明。
二、查:最高法院103台上2006判決理由四第26、31行嚴詞教訓檢方,不服101重上更(五)31仍據98重上更(四)23撤銷84訴1367採信總統馬英九以法務部長之尊,抵抗監察院責令其撤職查辦王朝震及吳文忠胞弟吳文正辦李慶義檢察官包庇圖利三億可議及不可信,而判大眾申訴公正時報刊登李慶義不依82.09.20新事証【即貪証10號】,即包庇犯罪圖利數億元鐵証如山,即判媒體人及檢舉人3年2作為遮羞布,既因98台上863指法官終逆轉,而改判檢舉人無罪【參55台非205判例誹謗即確定】,故檢方就第二審誹謗改判無罪之上訴三審;由於誣告上訴三審有違程式而程序上駁回檢方不服更(五)仍改判誣告無罪之上訴人【因非實體】,故就誹謗及誣告無罪後檢方一併合法之上訴,最高院即不得審誹謗案之上訴,憑此可証以馬英九當門神圖利兼包庇犯罪集團23億元,即因最高院勇拒官官相護,而証馬英九當罪犯門神。
三、綜上:既然馬英九總統20年前以83.12.03法務部公函,抗命不依監察院83.09.15函令法務部需據83.03.31貪瀆檢舉書貪証10號,如廖正豪部長認李慶義人地不宜明升暗懲他調暨陳定南報懲處檢察官李慶義、吳文忠、常照倫記過名單之究責,反而偽載82他1346非以新事証追訴罪犯,並無不法,始阻監院如彈劾朱兆民、楊朝嘉、宋宗儀、陳正達不肖檢察官之標準彈劾李慶義是罪犯小門神,為此告發如上。
謹 狀
最高法院檢察署 特別偵查組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具 狀 人:許榮棋 李義雄

証1號:監院83.09.15責令法務部究辦函。
証2號:馬英九當犯罪集團門神包庇公函。
証3號:陳定南命報懲處李慶義函。
証4號:廖正豪明升暗懲李慶義抗命剪報。
証5號:李慶義以妻收150萬收賄証據含花5千萬為人脫罪。
P.S.上揭証物深喉嚨作証時提出。
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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