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應」、「得」之爭 南山人壽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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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應」、「得」之爭 南山人壽敗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11月 28, 2014 9:29 am

稅法「應」、「得」之爭 南山人壽敗
2014年11月28日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法律文字用詞,錙銖必較。稅法明定「得」的規定,財政部發函釋說明卻用「應」解釋,強制規範納稅義務人。徵納雙方鬧上法院,法院引用大法官解釋文說,財政部沒有違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南山人壽與國稅局爭訟,被判敗確定。

南山人壽申報97年度營所稅,原列報基本所得額負201億元(課稅所得額虧損359億元+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158億元);台北國稅局稽查時,以南山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沒有將96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136億元扣除,於是核定南山基本所得額為負338億元。
南山人壽為此與國稅局打起行政官司,但兩審都敗,其間的關鍵竟然是在「得」與「應」的法律用字上,產生的差異認知。

會計師界普遍認為,法律文字一目了然的規定,納稅人依文字認知結算申報稅負,道理十分明白。法院以「立法精神」來作為判決依據,納稅人雖敗猶有不服。

稅法上「得」與「應」的規範差異,納稅人很容易認為,前者是有自行選擇權,後者是強制規定;難怪南山不服要與國稅局對簿公堂。

南山主張,申報的是97年的營所稅,國稅局卻把96年南山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加計在97年的基本所得額。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公司有虧損「得」在損失發生年度後5年中從所得中扣除。

財政部卻在101年8月29日發布函釋規定說,「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扣除。

南山說,報稅時,財政部的函釋根本「還沒出生」;函釋的規定以「應」來強制規範,明顯超出稅法本身以「得」來規定的範圍,應該是無效的。不料,財政部進一步在101年11月2日,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增訂第5條第3項「有所得『應』優先扣除損失之原則」,這豈不違反實體從舊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財政部就行政法規所作解釋,依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應該從法規生效之日起就適用,無所謂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情事。
老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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