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修法潛藏三道暗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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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修法潛藏三道暗門

文章台灣之聲 » 週五 11月 21, 2014 10:21 pm

焦點評論:食安修法潛藏三道暗門(高榮志)

2014年11月21日 蘋果日報

食安修法趕選舉,沸沸揚揚,務必三讀,一副人民至上的景象。事實上,潛藏三道厲害之暗門:安全門、逃脫門、關上門。

食安問題追追追

首先我們必須理解,商業是經濟理性的行為,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本的生意沒人做。事後的懲處,如果會讓廠商賠本、倒閉,才是有效的修法。這也是行政院不斷強調要「罰得重、罰得到、罰得快」的緣故。
然而,《食安法》三讀,表面如此,實則隱藏三道厲害的機關。安全門第一道,罰金有上限。食品致人於死,自然人罰2億,公司20億,這是「上限」,不是下限。大家心知肚明,頂新罰20億也不會倒。何況,它的東西或許會致癌生病,太難證明會致死。

逃脫條文難追不法

第二道安全門,(檢察官)追徵或(行政機關)追繳不當利得。這個是重點,讓黑心廠商吐出全部獲利。讓他們賠本,才能遏止這種生意。但新法授權行政院訂「不法財產推估計價辦法」,完全是空白支票。姑不論行政院會不會又放水,訂了一個「夾層屋」,用「追繳」上限來規範行政機關。「追徵」明明是檢察官的權力,應依個案情形來判斷,行政院憑什麼事先限制檢察官?
設了兩道安全門,還有逃脫門。政府要追不當利得,廠商也不是笨蛋,會隱匿資金,洗錢、漂白、脫產。國民黨在第49-1條,堅持加上「但善意第三人以相當對價取得者,不在此限」,根本就是一個逃脫條文。世界各國為了不讓違法者得利,定會盡全力追出每一分、每一毛的不法利益。有了這個條文,「善意第三人」又有揮灑空間,可能只是廠商的左手跟右手。試想,頂新把賣黑心油賺的錢,拿去轉投資台灣之星,台灣之星再去買手機促銷,這種把戲有很難嗎?

法律執行面臨混亂
還有讓法務部和司法院吵半天的抽象概念:犯罪的行為人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法官可以有裁量的空間,這直接涉及罰金的高或低。再加上行政機關也來和司法機關攪和,二者都可以裁處罰鍰╱罰金、追繳╱追徵不當利得,日後在適用時,一定會產生「競合」的問題。但新法隻字未提,簡直預告了混戰時代的來臨。法律執行者的一片混亂,也就是逃脫者的美好時光。
最後,倒楣的還是消費者,此次修法,還是對消費者關上門。有期徒刑、罰金與罰鍰,都是對黑心廠商的「處罰」。沒收、追徵廠商財產、追繳不法利得,以賠償或補償受害的消費者為優先。最簡便的方式,是直接向食安基金申請賠償或補償,消費者不用再歷經冗長訴訟的折磨。這次修法,擺明還是要民眾「繞遠路」,先去法院告再說。如此,就算舉證責任倒轉,對於人民的權益與便利,還是無情地關上門。
三道暗門,讓人對食安修法樂觀不起來。

高榮志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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