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請被告出庭未違法 法官被評鑑不成立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即時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曹瑞卿,去年審理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因招標案糾紛遭印刷廠商控告案,開完庭後打電話請臺藝大校長出庭作證,台藝大事後與委任的黃姓女律師解除委任。黃律師認為法官跳過她直接與當事人聯絡,致她不受信任遭解除委任,法官行為不當,透過台北律師公會請求將曹瑞卿移送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審理後決議「律師公會請求不成立」。
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調閱開庭錄音錄影,發現法官曹瑞卿開庭時當庭諭知將請被告臺藝大校長到庭,黃律師也陳明於開庭後一個月內提出相關書狀。曹法官當日下庭後,請書記官先以電話聯繫臺藝大校長,再親自告訴校長下次期日親自到庭,並告知可閱覽筆錄或聲請錄音光碟以明瞭案件審理情形,之後再發出庭日期通知書。
評鑑委員認為,曹法官告訴校長的內容未踰越當庭告知雙方當事人的範圍,沒有違法,今天決議律師公會請求不成立。但提醒法官應注意盡快將單方溝通內容告知他方當事人,以免不當聯想。法官評鑑委員會指出,臺藝大後來解除與黃律師的委任關係,是其學校內部相關人員討論後的結果,與曹法官的行為無關。
【2014/11/21 聯合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