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落實監察權 強化政府危機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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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落實監察權 強化政府危機預警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日 11月 02, 2014 8:43 am

社論-落實監察權 強化政府危機預警
2014年11月02日 中國時報
本報訊

今年7月第五屆監察委員提名,馬英九總統提名的29位監察委員,被立法院刷下11位。為維護憲政,我們曾呼籲馬總統盡速履行補提名監委的憲法義務,讓監察權順利運作。馬總統補提監委的名單於10月初送到立法院,然而,日前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卻以「先食安、再監委」為由,打算拖延監委同意權案至選後處理。

這是因果錯置的主張,如果在野黨真的重視食安,更應盡速進行監委的同意權審查。因為若深究食安風暴背後的成因,其一是對行政部門的督促力量不足,造成行政怠惰;其二是行政部門的耳目不靈,無能坐視劣質油充斥市面傷害國人健康安全。如果監察權強化,都有助於抑止這兩個成因。

以此次食安風暴為例,有鑑於毒麵粉、塑化劑、三聚氰胺、瘦肉精等諸多食安有關之案件造成民眾惶惶不安,監察院即曾撰有報告,要求行政院就生產履歷等制度面徹底防制,但未獲重視,致令仍發生數波劣油風波。

事實上不只食安風暴。去年7月的洪仲丘事件,在事件爆發前3個月,對於軍中禁閉室管教不當,監委巡察澎湖軍區時即已提出;今年7月的高雄氣爆發生前,監察院即針對之前發生的六輕氣爆,做出調查報告警示油氣管線設計不良,工安檢查不落實;而對基金會等財團法人管理機制,監察院也早就提出警示,行政機關卻佯佯不睬,到選舉接近才火熱地偵查MG149,被慘批為政治操弄;再如監委於內政部、行政院中央巡察時提出美河市違法分割捷運用地不當分配建物案亦是如此。

凡此種種,皆可見落實與強化監察權就是落實政府治理的危機預警機制。而補提名作業的延宕,也等於延宕了監察權的正常行使。例如,依監察法第10條規定,彈劾案經審查不成立,提案委員提出異議時,應將彈劾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9人以上審查。但目前監委人數不足,無法2次提案彈劾,等於限縮憲法賦予監察委員的職權。

然而,即使補提名,也不代表監察權能順利落實。我國監察權不彰,有歷史與制度結構因素,也有個別監察委員素質的因素。這些,都應加以正視。

先從歷史與制度結構因素來看。由甲骨文史料觀察,監察權始於商代以前。早期以對人的糾彈為主,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對官員進行監察;唐代更有諫官以皇帝為監察對象。到了元代以後,更從糾察百官善惡擴大到察政治得失、生民休戚。明清兩代更具體掌管正官風、劾官邪、正法紀、雪冤獄、恤黎民、肅邊政、便人民。監察權包括對人的糾彈與對事的糾正,制度便已確立。到了民國雖依國父遺教制定五權憲法,但是主政者從未珍惜重視監察制度,只把監察權當作「君王耳目」。

蔣中正時代刻意將監察權塑造成事後權,以免行政權遭受干涉。李登輝時代更用修憲機會,將監察委員彈劾總統的權力也偷偷拿掉了。陳水扁時代順勢讓監委任命擱置,造成3年半監察院空窗。到了馬政府時代,擔心監委干涉政策,「耽誤」行政,亦對監察權頗有顧忌。

凡此種種,皆不利於監察權之行使與落實。然而除了歷史結構因素以外,監察委員本身的表現,也是重要指標。由於監察委員在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即獨立行使職權並獲任期保障,確也容易出現「誰來監察監察者」的制衡盲點。因此,部分監委在行使職權時,常常引來不務正業或侵犯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非議。

監察權是保障人民權益、政府危機預警的尖兵,但要落實監察權監督施政的功能,不要成為紙老虎,則仍需三方面的努力。一是行政部門應調整心態,把監察院視為檢視施政、糾錯防腐的明鏡;二是國家元首應回歸憲政高度,不宜偏狹自視為行政首長而袒護行政部門;三是監察委員應自我督促,除了端正行止,也應拿捏憲政分際行使職權。

以上三者兼具,才能落實強化監察權,也才能杜長年喊廢監察院的悠悠之口
司法革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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