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密 稽查員最嚴重判刑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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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密 稽查員最嚴重判刑停職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日 11月 02, 2014 8:35 am

洩密 稽查員最嚴重判刑停職
2014年11月02日 中國時報
林和生、鐘武達/綜合報導


屏東縣衛生局稽查員蔡青蓉在前往頂新屏東廠查廠時,早先一步將清單、表格內部文件傳真業者,屏東地檢署正朝洩密罪偵辦,屏縣府政風室也在調查,假使單純行政疏失免不了記過處分,一旦涉及廠商利益輸送,最嚴重可能判刑停職,24年公務員生涯恐怕領不到退休金。

屏東縣長曹啟鴻強調,他不願意臆測是否有所疏失,整起事件沒人可以逃避責任,但也不能被冤枉,期望司法盡速調查。

但國民黨屏東縣黨部主委張雅屏指出,不管內部公文加不加密,只要涉及稽查業者相關業務本來就不應該事先透露,就像警察要查緝賭場或抓藥頭時,不管口頭或內部文件告知辦案人員,量誰都知道不應該先說,何況是要查廠,曝光後還查什麼。

他說,這麼離譜錯誤,竟發生在有24年資歷公務員身上,真的令人匪夷所思,這種不合常理疏失,是不是有上頭長官不合常理指示,確實有存疑空間。

因此,他已按鈴告發縣長曹啟鴻、副縣長鍾佳濱及前衛生局長李建廷涉洩漏機密公文,觸犯瀆職罪,請檢察官調查整起文件外洩是否有高層授意?

另外,法界人士說,蔡青蓉已「實質 」洩密,構成《刑法》第132條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沒有什麼好爭論!

「這不是洩密、什麼才是洩密?」法界人士直指,政府機關往來公文,不論是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利害關係而應保守秘密」者,就符合所謂公務機密要件,有無加註「機密」或「密」,只是形式。

法界人士說,公文有無列機密是一回事,實質洩密是一回事,蔡青蓉的行為,明顯構成《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是過失犯前項之罪者,也有刑責,要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司法革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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