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二審重判9年8月 紅火案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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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仲諒二審重判9年8月 紅火案發回更審

文章台灣之聲 » 週四 8月 14, 2014 9:02 pm

辜仲諒二審重判9年8月 紅火案發回更審
2014年08月14日 蘋果日報

身家逾百億元的中信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8年前和妹婿陳俊哲等人,利用紅火公司買賣炒作兆豐金結構債獲利10億元,一審遭判刑9年,上訴後高院痛批辜仲諒將紅火當私人金庫,去年6月依《銀行法》特別背信等罪加重改判辜仲諒9年8月徒刑,併科罰金1億5000萬元,罰金可改服3年勞役,相當於1天代價約13萬元。

二審判決出爐時,特偵組認為量刑相當,決定不上訴,因此僅辜仲諒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歷經1年2個月審理,認為二審判決有多項矛盾與疑義,今撤銷原判決,將紅火案發回高院更審。

最高法院發回理由包括「未查明受害者究竟是中新金控還是中信銀行」、「前審認定中信金受到損害,另一方面又認定中信金在紅火案中,減少購入兆豐金股票成本2億6千萬元,自相矛盾」、「前審未說明如何認定辜仲諒不法所得超過1億元」、「應查明中信金董事會,當時是否決議同意將結構債賣給紅火公司」。

由於《銀行法》特別背信罪規定,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刑責才是7年起跳,因此法界多認為發回理由對辜仲諒有利。

由於去年檢方放棄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未來更審結果,除非法官變更適用法條,否則最重只能判辜仲諒9年8月徒刑、併科1億5000萬元罰金。(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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