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怎可推薦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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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怎可推薦球員?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三 8月 06, 2014 6:47 am

裁判怎可推薦球員?
2014年08月06日 中國時報
李訓民

立法院於7月29日對馬英九總統提名的29位監察委員行使同意權,其中11人未達半數立委同意的標準,而遭除名,反對黨黨主席蔡英文先後表示,現在政府已進入第2任後半期,希望在這個階段不要再提補充人選,讓已經通過的人選,把這個階段能夠行使的監察權好好處理。對不補提名是否有憲政危機問題,若要有憲政危機,2005到2008那3年早就有憲政危機等語。

總統的提名權與立法院的同意權,應從憲政的高度以及治權的制衡功能下,予以探討其運作得失。權力分立下的立法權與行政權,其制衡界限相當清楚。我國現行《憲法》並未對總統提名監委的政黨比例予以限制,立委行使同意權的結果,讓監委的任命,取得民主正當性,是《憲法》所賦予國會應行使的權力。總統及國會議員,均是公民直接選舉而來,放棄提名權及對監委的同意權,則是負全民之所託。

因同意權的行使,而遭除名,未取得過半的民主正當性者,乃制衡下的必然結果。而總統補提名,提出同意權下最適合的人選,係《憲法》賦予總統統治權下,責無旁貸,必須行使的權力。所以,在野黨主張人民對監察權有期待時,不同的階段、政治環境,有不同的想法,應該有比較大的空間來解釋《憲法》條文,實係視《憲法》如兒戲。《憲法》不能如此任意曲解,反陷入黨意凌駕《憲法》之上。

這次因同意權的行使而遭封殺的監委被提名人,在國會議員的眼中固有爭議,但因執政黨開放投票、不用黨紀、不監票、不亮票,反徹底實現同意權的行使真諦,經通過者反而取得更多的民主正當性,在野黨何慶幸之有?相對,執政黨的國會黨鞭,何須自請處分,反應予更多的嘉獎。

對被同意權封殺的缺額,總統當然須依《憲法》補提名,在不監票、無黨紀原則下,已成同意權的憲政慣例。於此,總統不必事先諮詢立法,因為與立委協調下獲得的名單,反陷國會議員於不義,同意權的行使,裁判是不宜推薦球員的。總統也不必與在野黨協商人選,因為我國的兩大黨均為剛性政黨,未若美式的軟性政黨,執政的總統本身確不宜跨黨,與在野黨協商人選的,且與立院事先協商下的人選,公民會接受嗎?

既然有協商人選,非最佳被提名者的全民共識,就讓提名權及同意權,回歸憲政下的正常機制吧。(作者為國政基金會憲政法制組顧問)
司法革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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