抹黑法官 先下手為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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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黑法官 先下手為強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日 8月 03, 2014 8:35 am

抹黑法官 先下手為強
2014-08-02自由時報
◎李彥賦
 針對台北地院法官就三二三血腥鎮暴案件傳喚江宜樺院長一案,有特定媒體指出「法官曾在自己的臉書上發表支持太陽花學運的立場」,「質疑這位法官是否已預設立場」,企圖營造法官偏頗形象、指謫其刻意在無必要的情況下傳喚高高在上、不可能違法的江宜樺院長。
 猶記二○一二年總統大選時,因宇昌案以及蘇嘉全農舍等案,前立法委員邱毅便用自訴程序,即要求法官傳喚蔡英文主席、蘇嘉全前縣長、蔡煌瑯委員、陳其邁委員、徐佳青議員等人,顯見在自訴程序中法官若認有必要,傳喚被告只是一般程序而已,當時便不見這類「讓自訴成為濫訴工具」的無稽論調。更何況,行政院長犯法本該與庶民同罪,即使是偵查程序也不能存在特權階級。
 此外,針對特定媒體形塑法官有偏頗之虞的印象,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江宜樺等被告可能有聲請法官迴避、藉此更換法官的氛圍。但根據最高法院歷年見解,所謂「偏頗之虞」是指「法官對訴訟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法官與當事人有親交嫌怨、故舊因怨等關係」的「客觀事實」。至於「法官急著傳訊行政院長及警政署長」或「法官在臉書挺學運」等等質疑,依據最高法院見解,此類「空言攻訐、私意推測」或「對法官之指揮訴訟或訊問方法不滿」,均不能被認為是有「偏頗之虞」。
 (作者為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2014-08-02自由時報
◎鄭先祐
 
 當週四晚間民眾發現有瓦斯漏氣的臭味,消防人員也到現場,確定有大量瓦斯漏氣的情況,雖然一時仍調查不出源頭,但面對這時已瀕臨發生重大災害情況,則必要採取「禁漏原則」。倘若SOP(標準作業程序)有「禁漏原則」,其方法就是按現場情況,立即電請市長隨即下令可能肇事的三家公司立即關閉其輸送管,並要求其提出安全無慮的證明,且要接受調查無誤,才准其恢復使用管線。這樣不僅至少可減輕災難發生的風險,且也比較可能查出禍源。
 「禁漏原則」 (precautionary principle,也有譯為「預防原則」,或是「預警原則」),國際又稱為「Wingspread宣言」,這是許多專家學者和行動者的共識。當面對有可能肇致惡果的舉動,雖然學術界仍未能確定(存在著不確定性),但必要採取的原則,即是假定此舉動有惡果,除非提出舉動者可證明其不會有惡果。「可能的肇致者」負有「舉證的責任」(burden of proof)。面對有肇致公共福利、公共健康或公共安全疑慮事件,都認定其「是」(有傷害),除非可提出「安全」的證明。換句話說,就是「有罪推定」(presumption of guilt)。「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人權(維護人性尊嚴)的必要法律規範,源自人權的道德規範,相對的,「禁漏原則」是「有罪推定」。「無罪推定」是維護個人尊嚴,「有罪推定」則是為維護集體(地方)健康和安全。
 國內運用過「禁漏原則」的案例主要都是與公共健康相關的事件,如流行傳染病(禽流感、SARS、口蹄疫等)以及食品安全(肉毒桿菌污染豆乾、香豆素紅茶等)。只要有合理證據顯示其有可能感染(污染或造成傷害),都被認定其「是」(有傷害)。例如,養雞場若發生禽流感案例,就有必要立即清除整個雞場所有雞隻,因為就算暫時無法確認是否已經受到感染,仍然要先做這樣的認定。
 (作者為國立台南大學生態科學與技術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2014-08-01 自由時報
〔本報訊〕高雄光華國中一帶昨晚(7月31日)因瓦斯管線漏氣,引發多處爆炸。有民眾將監視器影帶畫面放上YouTube,時間顯示為7月31日晚間11點57分左右,街口突然爆炸後,瞬間整條街的管線跟著爆炸,威力相當驚人。
有民眾在網路上放上監視器畫面拍下爆炸瞬間。(照片擷取自YouTube)
有民眾在網路上放上監視器畫面拍下爆炸瞬間。(照片擷取自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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