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法官熊志強因關說不命交証據即成共犯追加為被告

版主: 台灣之聲

憑法官熊志強因關說不命交証據即成共犯追加為被告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日 7月 20, 2014 11:19 pm

民事:憑法官因關說不命交証據即成共犯追加為被告不得執行職務狀,並應取消7/30非法宣判,勿觸犯瀆職。
案號 : 102年度重訴字第1021號
聲請人: ( 即原告 )
楊蘭芳 張台鳳 張穗鳳 張定藩
住: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279號
訴 訟 代 理 人:莊榮兆
相對人: ( 即被告 )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餘詳卷)
法定代理人:王明我
代 理 人:( 兼追加被告 ) 徐克銘律師
共 犯:(追追加被告 )熊志強法官 (102重訴1021審判長)
主旨 : 憑追加被告 非法密告 被告,與不准書記官更正補正誤漏言辯筆錄,及不准原告與代理人閱卷,暨違背職務不依卷243-246頁所請,如追証1-2陳蒨儀法官未遭關 說前,於101-3-1筆錄載明命令國防部,應交出徵收民土地為國有相關証據之應為執法。即於103-7-4非法辯結。即: 涉有如理由一諸多法官成為當事人即不得執行職務,必須自請迴避之規定,因熊法官不能堅持公正執法,且一面倒復教唆書記官不實記載,與復103-5-14、103-6-18、103-7-4不予記錄及更正言詞辯論在案記載,即有高本院100上國15號(教訓與教導法官)及91上307准不肖檢察官李慶義為追加被告相同之應准與96苗小466號法官應賠民眾事由。
理由一、:依據民事訴訟法28條之法官就輪分案件必須先審查管轄權有無,次据同法32條1-7款規定,法官就三等親案必有徧頗之案件。仍不自請迴避者,依同法38條該法院院長即應以裁定命法官廻避;另同法33條法官就有權審判之案件,審結前(即中途) 因關說如高明哲庭長關說高玉舜法官等,或李春地好法官,因邱茂榮檢察官關說及轉交150萬賄款 之時間點 即因偏頗而喪失審判權。參同法469條第二款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該判決即係當然違背法令,即有大法官582釋示所指非經法定程序所為裁判確係無效判決,此有李悌愷庭長簽准廻避等10數案可据詳追証6-20號,亦有顏法官不迴避因司革會查報李彥文院長
始認錯 取消宣判,暨台南地院100聲236以裁定命夏明宇法官半途偏頗不公成為追加被告 即必須廻避 之案例,特先指明。
理由二、:從熊法官102-10-21分案當日即因調得100重訴571全卷即准訴訟救助,暨103-5-14當庭諭知不引用錯判竟不准6/8請命交買地証明即遭關官說:
(一) 、 由於熊法官分案當日即調100重訴571全卷,且查 卷 (二) 第四頁33-34行法官據林文淵律師求而据民事訴訟法343條行使職權,命令國防部應提徵收民地為國有之証據,而盡該案原告國防部必須盡舉証之義務,參同卷(二)104頁15-17行原告查報確無買賣或徵收証據,憑此結果100重訴571號101-12-27判決楊蘭芳等被告必須無償拆屋還地之判決即違民事訴訟法222條,應斷原告主張為虛偽,被告主張為真實,除有同法345條可據外,亦無違同法469條第二款【法官因關說而偏頗】與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且無222條第3項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否則即有吳光陸法官証記過撤職之相同不法及適用(証6號),因此熊法官心証公開不受原案(含571判決)影響【即不受拘束及引用】,然拒絕記載於103-5-14言詞辯論筆錄,復不准6/8所請,即証7/4辯結有違最高法院85台上806警告,既有預設立場,應命交証物而不命交之違背職務,即証因關說而偏頗不公有據。
(二) 、7/4非法辯結後,竟非法徵詢國防部是否同意原告103-7-11再辯之聲請,參追証5號被告不同意書狀,益証熊法官己失獨立審判相當偏頗至明。
三、綜上:憑熊法官103-7-17前後以寫判決為由不准原告及代理人閱卷暨請應補正熊法官當庭諭知不會引用100重訴571判决理由,及据追証1-3再以裁定命被告交出徵收或買民地林連森為國有之証据,即於7/4非法辯結,而改於103-7-30宣判原告敗訴之天大冤枉,欲迫原告跳樓之絕境,即据高明哲庭長關說法官未逞後,仍生代院長張耀彩恫嚇崔鈴錡好法官不隱匿蕭仰歸法官關說之偽證,即送監察院彈劾,而証楊仁壽說台灣司法權責關說四面八方暨曾德水庭長為陳哲男脫罪脅迫法官案例、可証熊法官不能抗拒國防部關說,而違85台上806及91台上1300最高法院教訓兼警告,不依追証1-3命被告舉証,即有最高院90台抗2號引用例變字一號判例所示就不同行為時段之共同侵權行為,即符「合一確定」同時解決紛爭之規定。而應准法官為國防部搶民地而成共犯,為此追加其為被告,即祈熊法官停止執行職務取消7/30宣判不凟職及枉判,萬勿知法犯法如黄世銘檢察總長為巴結馬總统因洩密判罪下台之遺憾。
証據:
追証1號: 101-3-1筆錄-好法官未關說前命國防部原告交出徵收民地為國有証明文件。
追証2號: 國防部未關說前奉命查報並無徵收民地為國有証明文件。
追証3-1號:楊國精庭長以裁定命李慶義紅牌檢察官五日內交出文件之裁定。
追証3-2號:呂麗玉法官以裁定命被告及第三人必須交出錄影光碟之裁定。
追証4號: 原告103-6-8狀請熊法官以裁定命被告及第三人交出徵收民地狀証。
追証5號: 被告因熊法官洩密及通知辯結後,不同意再辯狀証。
追証6號: 吳光陸法官圖利財團亂判記過及撤職公函。
追証7號: 李悌愷好庭長取消辯結及簽准廻避核准簽呈及批文。
追証8號:顏世傑法官98-6-24函覆待6/30宣判後再給閱卷公函。
追証9號:司革會查報函報李彥文院長應以裁定命法官廻避函証。
追証10號:顏世傑法官認錯取消當日宣判及再開辯論之裁定。
追証11號:陳學德庭長准法官簽避文件。
追証12號:院長准吳麗惠法官自避簽呈及批文。
追証13號:板院李昭融法官自請迴避簽呈及批文。
追証14號:台南地院100聲236以裁判命法官應避。
追証15號:曾德水庭長脅迫好法官亂判剪報。
追証16號:張耀彩代院長恫嚇好法官剪報。
追証17號:楊仁壽最高院長評關說嚴重剪報。
追証18號:李春地因樣應關說判罪入獄兼彈劾公報。
追証19號:賴英照院長 因合議簽全收賄下台剪報。
追証20號:黄世銘檢察總長洩密判罪下台剪報。
P.S. 狀內判決案號,請上司法院網站點閱及引用。
謹 狀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鑑
具 狀 人: 楊蘭芳 張台鳳 張穗鳳 張定藩
撰 狀 人: 莊 榮 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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