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太多:三審須請律師「逼窮人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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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太多:三審須請律師「逼窮人棄權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六 7月 05, 2014 8:54 am

政府管太多:三審須請律師「逼窮人棄權」
2014年07月05日 更多專欄文章

【記者許淑惠╱綜合報導】張姓男子因醫療糾紛提告要求醫院賠償,他無業名下無財產,沒錢打官司,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盼暫時免繳裁判費、繼續打官司,但法院以他未說明為何無法工作,駁回他的聲請,張不服提抗告到最高法院,卻被要求須僱用律師才能抗告,另名王姓民眾也有類似情況,氣罵就是沒錢才要幫忙,政府這種規定實在不合理、管太多。

王男先前控告苗栗縣選舉委員會而聲請訴訟救助,希望暫時免繳裁判費被駁回,因而提起抗告到三審,但法院回覆,卻要求他委任律師,或以具律師資格的關係人當代理人協助打官司,才能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且須先繳納1千元裁判費。
王男不滿表示,「就是要申請訴訟救助了,哪裡有錢請律師、繳交訴訟費用?」
另名王小姐則因糾紛與他人打官司,也準備上訴三審,她認為「我的案子並不難,自己也有能力寫狀紙,卻得花錢找律師,這簡直如同變相逼我放棄三審訴訟的權利,管太多了。」

除非本人是律師
律師徐承蔭表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就不在此限。另外,上訴人的配偶等親屬,若有律師資格,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可當訴訟代理人,即不須委任律師,否則不論是上訴人或被上訴人,依此規定,只要是民事案件要上訴第三審,除了不得上訴的案件以外,都得委任律師。

【司法院回應】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陳駿璧表示,第三審是法律審而非事實審,法律審的要件嚴格,所以有必要須由具備法學素養及實務經驗者,才能勝任,因此立法才會如此規定,有些民眾或許認為訴訟救助案件提抗告很簡單,為何一定要委任律師?但那只是部分上訴案件的類型,多數如選任臨時管理人、停止執行等案件,法律構成要件很複雜。


三審非辯論事實
此外,若是上訴三審的案件需要言詞辯論,已非針對事實辯論,而是針對法律要件,更需要具專業法學素養。所以,當事人就案件應該稍做判斷,衡量上訴必要性,也可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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