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大法官不可過度愛惜羽毛稍後再讀

版主: 台灣之聲

社論-大法官不可過度愛惜羽毛稍後再讀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四 5月 29, 2014 9:30 am

我國五權憲法在民主化後,在實務運作上逐漸形成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制衡關係,當行政立法兩院因政黨惡鬥而陷入政治僵局之際,由司法權起振衰起敝之功,已成為國人的期待。但近日大法官會議做成的兩號解釋,卻顯示出兩種截然不同的司法風格。

先說釋字第720號解釋,它是對5年前釋字第653號解釋的補充。釋字第653號解釋提供看守所中的被告不服看守所處分時,享有即時有效司法救濟的權利,並給予立法者兩年的時間修法。然而5年於茲,修法並無成效。釋字第720號解釋遂為補充解釋,在相關法規修正公布前,受羈押被告對有關機關之申訴決定不服者,應許其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等有關準抗告之規定,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

值得肯定的是,大法官解釋理由明白表示,聲請人就聲請釋憲原因案件之隔離處分及申訴決定,得自本件解釋送達後起算5日內,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這是大法官為聲請人提供階段性的司法救濟以彌補立法權與行政權兩不作為,所形成的權利保障真空遺憾,雖然看來似乎是個不起眼的案件,但在近年的《憲法》解釋上具有重大意義。

再看前此不久的釋字第718號解釋,同樣也是為過去的釋字第445號解釋提供補充解釋,主題是社會矚目的《集會遊行法》,於前次經過大法官解釋為違憲而進行修正之後,其修正的規定又一再發生是否合憲的問題,也形成實務操作上極大的爭議。但是這次萬方期待的解釋,卻予人雷大雨小的觀感,僅僅局限於解釋臨時性集會與偶發性集會所受的限制問題,將之認定為違憲。對於視前次解釋如無物而陽奉陰違、保留關於「共產主義與分裂國土」的限制條文,竟無一字之褒貶。

大法官的軟弱,無怪乎行政立法兩院對於《憲法》解釋的嚴肅指正,經常馬耳東風,不以為意。對於現行法律保障意識嚴重不足,只以防堵並且訴諸刑事制裁為能事,不能因應社會需要,大法官竟然無法彙集足夠的共識,既不能明白說出有哪些規定、基於什麼理由,是違反《憲法》的限制,也不能說明為什麼經常受到外界指責的規定是合乎《憲法》的限制,及其所以合乎《憲法》的堅強道理,其解釋對解決社會紛爭的效益十分有限,實令人失望。

台灣是個認同民主法治但是民主法治精神仍不足的社會。政黨長期惡鬥,立法部門幾乎功能盡失,每個立法會期都是到了期末才趕立法業績,高層黨團運作遮天蔽日,竟成為政治交易的淵藪,立法的品質不堪聞問。行政部門在惡劣的政治環境之中已權威盡失,應付政治鬥爭耗去了過多的精神氣力,任何重要政策都難脫成為政治爭議主題的命運;既然恆已成為政治爭論中的一造,除了戰鬥、讓步、妥協之外,很難具有釐清是非的一言九鼎地位或功能。

換句話說,在台灣現在非楊即墨、民粹橫流的社會氛圍中,還能具有中道理性,中立仲裁政治爭端功能的部門,或許只賸下包括大法官與法院在內的司法機關可以期待了。事實上台灣也一向不乏將政治爭端訴諸司法評理的事例。去年所謂的九月政爭就是最近的例證。法院的判決當然未必令人人信服,但是只要詳為推敲,秉持公正說理的態度裁判,社會大眾縱不滿意,往往也能夠接受。

反倒是大法官近年來仲裁政治是非的功能較不顯著,社會上若干相持不下的議題,請求大法官為《憲法》解釋以求解惑,明明是重要而值得論述憲政是非的爭論,卻常常得到程序上不受理的決定。例如死刑與禁止汙辱國旗的法律受到《憲法》挑戰,大法官均不受理,就是很好的例證。集會遊行法解釋的避重就輕,也不外如此。

近年大法官解釋的數量明顯減少,又過度愛惜政治羽毛。明哲保身的作風,是否盡到了司法帶領社會理性走出激情政治漩渦的憲政責任,有識者存疑。

看到大法官釋字第720號解釋勇於創新,不和政治稀泥的司法態度,似乎可以看到一線曙光,就此我們仍願意對司法引導台灣走出政治糾結死胡同的可能性,寄以厚望。司法其勉哉!

中國時報 2014/5/29
司法革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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