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林俊寬開假庭'''''報、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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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林俊寬開假庭'''''報、懲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一 5月 19, 2014 11:58 pm

要求刑庭法官依新判例審案 司革會聯名向監委陳情
2009年 07月 15日 00:18
.司革會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長莊榮兆〈右〉,14日與李義雄〈右二〉、許榮棋、賴火明一行4人,前往監察院陳情,要求針對司法院刑事廳長劉令祺「以刑訴163-2法官可不傳告訴人為證人未錯判」不當發言,行使依監察法19條「緊急處分糾舉及停職兼彈劾」,值日委員錢林慧君〈左〉受理。(圖/記者慶正).記者慶正/台北報導

司革會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長莊榮兆,14日與李義雄、許榮棋、賴火明一行4人,前往監察院陳情,要求針對司法院刑事廳長劉令祺「以刑訴163-2法官可不傳告訴人為證人未錯判」不當發言,行使依監察法19條「緊急處分糾舉及停職兼彈劾」,值日委員錢林慧君受理。

莊榮兆指出,司法院刑事廳長劉令祺就全國刑庭法官是否全部改以92年9月1日實施刑訴新制,負有宣導及輔導與管考、查報、懲楚的權責,亦即司法院不得干涉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但也不容許法官仍以廢除職權主義淘汰之舊制審判。

他說,例如法官林俊寬開假庭、周慶光上班不審判、林信宏推委卸責、吳光陸判決不備理由,即以淘汰之舊制審判,「不記過或停職、送彈劾,即是失職」。

莊榮兆強調,95年9月12日最高法院即嚴禁法官再濫用刑訴163-2不准被告請傳告訴人為證人,而將「93台上5185及6578糾正法官再恣意不傳告訴人為證人之冤獄錯判氾濫成災及橫行的更判,升級為判例。」

他認為,劉令祺廳長身為全國刑事法庭法官最高層有審判實務的首長,7月10日出席監察院第2屆人權研討會,竟仍以無實務經驗的賴英照院長為其背書,借以鞏固法官斷人生死、調查證據大權的惡法,而不尊改良式刑訴新制,「改由被告主導證據調查,法官不再介入兩造紛爭之攻防,而退居幕後成為聽訟第三者。」

監委錢林慧君晚間9時受訪指出,有關陳情人莊榮兆所訴新、舊制影響告訴人權益至深,她將先調案了解,再依據內容進一步調查和了解:本案是否涉及行政疏失、並進行程序修正。

司法院指出,劉令祺廳長南下出差,無法聯絡上回應。不過依據當日劉廳長現場發言,是認為法官可依據案情傳喚裁定是否傳告訴人為證人;而莊榮兆等人所訴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判例,則是依據「以告訴人指述為依據前提」情形下為必要,兩者觀點各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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