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共和國〉林臻嫺 /法務部長發言應謹守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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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共和國〉林臻嫺 /法務部長發言應謹守分際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二 4月 15, 2014 11:59 pm

自由共和國〉林臻嫺 /法務部長發言應謹守分際
2014-04-14
在立法院王院長釋出善意後,學生領袖發表聲明,決定撤出二十幾天來佔據的議會,出關播種,並表示會承擔所有的法律責任,讓許多人都鬆了一口氣。但法務部長羅瑩雪卻數度表示,學生的違法行為應該依法究辦,還指學生應該受法律教育,不要誤以為學生就有特權階級,急於追究學生刑責的心態,溢於言表。
法務部長身為檢察行政的首長,對於偵辦中個案之發言本應謹慎,不應利用媒體放話,來對承辦檢察官施加壓力或下指導棋,乃屬常識。如果,法務部長謹守分際,面臨再多提問,始終只有「依法處理」這句空話,當然沒有問題。但是,法務部長如果透過解釋什麼叫「依法處理」時,把原應享有無罪推定法律權利的學生,直接連結成「違法」、「應究辦」、「應受法律教育」這類具有「暗示性話語」,顯然超過其職權,且會對承辦檢察官造成不必要的干擾或指導壓力。
而且,法務部長並非基層檢察官出身,而是最該講究被告人權保障的律師出身,應該知道,本案即使從「形式上」、「客觀上」看來,許多學生的「脫序」行為,確可能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但僅僅符合客觀構成要件,並不代表一定會構成犯罪,且退萬步言,縱使構成犯罪,也不代表檢察官只能一律起訴,而一定沒有給予緩起訴或職權不起訴的空間存在吧。
尤其是,撇開證據蒐集是否充分的問題,本案這些學生,在客觀構成要件之外,將來能否認定為已符「主觀構成要件」?以及在違法性的層次上,是否全無「法定阻卻違法事由」或「超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等問題,更非全無爭議,均有待承辦檢察官在個案上一一釐清。此從案發迄今,許多法律學者都曾在媒體上,從各種視角、作過許多正反意見論辯的法理論述,即可知悉。
而且,這些學者所強調的,也從來不是什麼「因為是學生就該享有特權身分」這種簡單的二分法,而多是從根本法理上,希望承辦檢察官,在評價這件因特殊「政治抗爭事件」所引起的「法益損害」,應與其所「促進的法益」間,進行更細膩的權衡分析與辯證,而不應淪為只看得懂刑法法條表面文義的「法匠」、或只知奉承上意的「鷹犬」或「打手」,而忘了只有從憲法內涵去進行充分的演繹,才不致辜負檢察官亦兼具有的「公益代表人」角色。
畢竟,「憲法」的法律位階在「刑法」之上,且是真正能體現尊重多數、保護少數的「基本大法」,是我們所以願意交出、讓渡自己部分的自由與財產,來換取國家保護我們的安全與尊嚴,而與之簽下「社會契約」的根本原因,如果,國家先忘了遵從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義務,則它統治下的法律,就可能會逐漸失去正當性,而淪為「惡法」。此時,職司司法實務的法律人,無論是檢察官或者法官,最後,終究仍不得不去面對那個曾經跨越國界、超越世代、古老而宿命的「惡法亦法?惡法非法?」問題。
故本案承辦的檢察官,所面臨的法律問題與抉擇,非常嚴肅,也非常深刻,更不適合法務部長用片段即興式的詢答所能完整表達的,尤其是,近年來檢察界面臨的苦難已經夠多,法務部長如真能秉持愛護檢察界的心態,自應儘量克制,多使用「依法處理」這種例稿式的空話,以嚴守分際,不要再藉由暗示性的話語,來製造壓力或下指導棋,讓承辦檢察官可以依循其良心與職責,來斟酌個案適用法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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