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律師法

版主: 台灣之聲

違反律師法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一 3月 31, 2014 5:52 am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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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1,易,2112
【裁判日期】 1020412
【裁判案由】 違反律師法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榮兆
輔 佐 人 蔡英美
選任辯護人 王可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律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偵字
第17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
及第 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
議審判。簡言之,「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第
376 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均非第一審應行合
議審判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係規定:最重本刑
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是最重本刑3年
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非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甚明。本
件被告係被訴涉犯律師法第48條第1項之罪,其最重本刑為1
年有期徒刑,顯非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之案件,本案由獨任
法官審結於法有據。
二、按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
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
言詞陳明為被告之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 1項定有明
文。被告於 101年12月26日本院審理時稱:「陳報陳敏秀為
本件的輔佐人,因為己○○還沒有到,陳敏秀是我的家屬,
是我孩子的媽媽」、(法官問:本案你不是陳報己○○為輔
佐人嗎?)被告答:「但她目前還沒有到」、(法官問:陳
敏秀為何人?)被告答:「是我的太太。非結婚的太太,她
也是孩子的媽媽」、(法官問:你的戶籍資料上的配偶為己
○○?)被告答:「沒有錯,那是配偶。她是沒有結婚的太
太」(見本院卷二第 120頁正面)。經查被告戶籍資料,其
配偶係己○○,非陳敏秀,且對被告居住地址臺中市○○區
○○路00巷00號送達,送達回證亦蓋用「己○○」印章並註
明「妻代」(見本院卷一第42頁、第 135頁),又輔佐人己
○○於102年3月29日本院審理時稱:她(指陳敏秀)另外住
一個地方等語(見本院卷五第 106頁背面)。而稱家屬者,
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人(最高法院20年
上字第 688號判例意旨參照),由上可知,陳敏秀並非與被
告及其妻己○○同居一家之人,此外被告復未提出陳敏秀及
其子女相關戶籍資料供核對,被告陳報由陳敏秀為輔佐人,
無從准許。
三、又被告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其有仇恨,本件起訴喪
失管轄權,應判決不受理(見本院卷五第 105頁背面)。惟
此與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4項、第 303條有關不受理規定不
符,併予敘明。
貳、公訴意旨及被告辯解: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並無律師資格,亦明知未取得律師資
格不得辦理訴訟事件,竟以其所成立並擔任理事長之「司法
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下簡稱司革會)之名目,對外自
稱係法官及檢察官的評鑑委員,向案件當事人收取費用,而
違法辦理訴訟事件。緣丁○○前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169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 5萬元,案
經上訴至最高法院後,遭駁回上訴確定,惟丁○○認該案件
尚存疑義有待辨明,乃四處尋求援助。於97年年底,丁○○
透過網路搜尋到「司革會」的資料,進而與乙○○聯繫。丁
○○於98年農曆春節(98年 1月26日)前後,多次前往乙○
○位在臺中縣潭子鄉(現改制為臺中市○○區○○○路00巷
00號住處,與乙○○討論案情。乙○○對丁○○自稱:「自
己係法官及檢察官的評鑑委員,可代為協助聘請律師」、「
曾和很多法官、書記官交手過,曾告過法官」云云,使丁○
○誤信乙○○可為其案件平反,而先後在上址支付2萬5千元
、5 萬元及其他金額不詳之款項,總金額約為12萬元作為報
酬。之後,乙○○即以丁○○之訴訟代理人身分,向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主張檢察官之執行命令有所不當,於
同年 4月22日,乙○○以傳真之方式,提出「恭請合議庭撤
銷檢座不當指揮,彰顯司法正義兼請調卷及准閱卷狀」,嗣
於同年5月7日,又再次遞送相同內容之書狀,並以被告坦承
為丁○○提出書狀,且收受丁○○款項,復有證人丁○○、
戊○○之證述及上開書狀影本為論據。因認乙○○涉犯律師
法第48條第 1項之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
罪嫌。
二、被告乙○○固坦承伊無律師資格,上開 2份書狀係伊幫丁○
○撰寫,惟否認有何違反律師法犯行,辯稱:丁○○是來司
革會求助,伊認丁○○有冤屈才受理,且司革會都是義務性
質,只接受捐款,兩份書狀出去後丁○○認為有效果,才去
籌錢捐款,所以不是對價;錢是給司革會,伊不經手錢,第
1次的2萬或2萬5千元是交給義工戊○○用在會務,有給戊○
○的車馬費,還有後來去賴英照家陳情,為會裡活動支出的
費用;還有幫丁○○影印卷宗及登報費用等語。辯護人則為
被告辯稱:被告並非俗稱之司法黃牛,而為民申冤本係其擔
任司革會之宗旨所在;又本件起訴被告違反律師法之犯罪事
實即訴訟標的,限於指摘被告為丁○○對於執行之聲明異議
,而對於執行之聲明異議,並非強制律師代理案件,縱不具
律師資格(即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亦非不得受託為
受刑人聲明異議,被告以非律師身分為丁○○聲明異議,雖
其並不具備刑事訴訟法第 484條所定之特定身分,亦僅為聲
明異議之程式是否合法而已,尚不得以此推論被告係以律師
身分受託為丁○○聲明異議,單純為丁○○撰寫聲明異議狀
,更非屬於執行律師職務;又被告收受丁○○之款項係屬「
捐款」性質,捐款對象為司革會,且該捐款乃自其向被告諮
詢時即已具體告知,並非受任處理事務之對價,是被告係為
司革會收受捐款,當不具營利意圖,被告不成立犯罪等語。
參、本院認定之理由:
一、被告乙○○無律師資格,不具國家認可之法律專業智能:
(一)被告無律師資格,為被告所自承,且有律師基本資料查詢
可佐(見本院卷二第102頁)。
(二)按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
令執行業務者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萬
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律師法第4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其立法意旨明示:「無律師資格而執行律師業務者,嚴重
破壞司法威信且損害司法人員形象,自有加以規範防制之
必要,…,增列非律師不得執行業務之範圍及罰則規定,
期使非律師非法執業現象,得以徹底消除,以維司法威信
,保障人民權益,而所謂訴訟事件,係指民事、刑事及行
政訴訟事件,而非訟事件則指非訟事件法中之民事、商事
非訟事件而言。為使未取得律師資格者,依法令辦理非訟
事件,避免枉遭處罰,增列『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十
字,以資明確。」等語,是以,其立法目的在於杜絕未具
律師資格執行律師業務之不法現象,以保障人民權益及維
護司法威信,所謂「辦理訴訟事件」應包括撰寫民事、刑
事及行政訴訟相關之書狀及代當事人出庭民事、刑事及行
政訴訟而為訴訟行為而言,又所謂「訴訟事件」之定義,
參照前開立法意旨可知,並非僅限於具體刑事案件繫屬法
院後之各審刑事審判事件,亦包括起訴前告訴、偵查階段
之撰寫書狀及其他與訴訟案件有關之行為。
(三)查署名聲請人丁○○、代理人乙○○,於98年 4月22日以
傳真方式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出之「恭請合議庭撤銷檢
座不當指揮,彰顯司法正義兼請調卷及准閱卷狀」(手寫
版),及同年5月7日打字版之同內容書狀,係被告幫證人
丁○○所撰寫而提出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及證人丁○○證
述屬實(見本院卷二第 125頁背面),且經本院調閱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 904號卷宗核對無訛(見該卷
第3頁、第23頁至第24頁,全卷影印附於本院卷二第188頁
至第221頁之第193頁及第214頁至第215頁)。
(四)被告不具律師資格,為他人撰寫書狀,即係上開律師法第
48條第 1項立法意旨及條列所謂「辦理訴訟事件」所規約
之範疇。
二、「法官評鑑委員會」由司法院設置,「檢察官評鑑委員」由
法務部督理,均非人民團體可自行設立,被告更非該「法官
評鑑委員」或「檢察官評鑑委員」:
(一)100年7月6日公布之法官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司法院設法
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簡言之,法官評鑑委員
會乃司法院所設置,非一般人民或團體得設立。又同法第
33條第 1項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3人、檢察官1人
、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4人組成;其中學者及社
會公正人士之委員,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須由
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
人 4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被告無法官、檢察官、律師
身分,亦非司法院長遴聘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之委員,
自非「法官評鑑委員」。
(二)法官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由檢察官3人
、法官1人、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 4人組成;檢
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第3項規定,法務部部長應
自司法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依前項規定推舉之學者及
社會公正人士名單中,遴聘 4人擔任各屆檢察官評鑑委員
會委員。被告無法官、檢察官、律師身分,亦非法務部長
遴聘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之委員,自非「檢察官評鑑委
員」。
(三)依廢止前法官評鑑辦法【101年1月6日廢止】第4條規定,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各設法官評鑑委員會,
委員 5人,由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遴聘法官
及法學教授擔任;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9人,
委由最高法院遴聘法官及法學教授擔任(88年 4月29日及
95年11月24日修正前原條文第 2條同此規定)。被告不具
上開「法官」及「法學教授」資格,不可能被遴聘為法官
評鑑委員會委員,自非「法官評鑑委員」。
(四)依廢止前檢察官評鑑辦法【101年3月5日廢止】第3條規定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設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最高
法院檢察署設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均委員7人,由檢察官3
人、法官、律師、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 1人組成,學者
指講授法律科目並獲有聘書之專任或兼任教授、副教授,
至於社會公正人士,依同辦法第 4條規定,亦須由檢察官
推選送法務部列冊。被告不符合上開資格,自非「檢察官
評鑑委員」。
(五)不論依現行法官法或廢止前之法官評鑑辦法、檢察官評鑑
辦法及相關規定,被告均【非】「法官評鑑委員」或「檢
察官評鑑委員」。
三、不具上開身分之個人或團體,自稱「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
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均會誤導民眾:
(一)證人丁○○於本院102年1月18日審理時稱:我只知道會長
是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那時候他連法官跟檢察官都可
以評鑑;(法官問:你剛才提到法官及檢察官評鑑委員,
他有跟你說他是法官及檢察官評鑑委員嗎?)(點頭)嗯
;(法官問:你會認為他是官派的嗎?)會啊,因為那時
候他們有法務部什麼監督的團體,好像有一張證照還是執
照,那時候我看到法務部,就感覺他是隸屬法務部的,是
不是相對的,他也可以對法官、檢察官做出一個評鑑,比
如說可以去彈劾或獎懲的部分等語(見本院卷四第 6頁背
面、第7頁正背面)。
(二)「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係向內政部立案之人民團
體,有內政部89年2月11日台(89)內社字第0000000號函、
內政部人民團體資訊網全球資訊網資料可佐(見本院卷二
第65頁至第67頁)。而人民團體係人民自行組識之團體,
受政府主管機關之監督及處罰,卻非政府機構,其理甚明

(三)依法官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
進行個案評鑑之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須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依廢止前法官評鑑辦法第 5條
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設立登記之全國性人民團體,亦僅
得檢具受評鑑人個案評鑑相關資料移請法官評鑑委員會評
鑑。又依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以公益為
目的之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時,應提出其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許可請求個案評鑑之許可書。依廢止前檢察官評鑑
辦法第 6條第1項第6款規定,依法設立登記之全國性人民
團體,亦僅得檢具相關資料,向該管檢察署申請評鑑。是
人民團體僅在限制資格內,得請求對法官及檢察官評鑑,
但「請求評鑑」不可能等同「評鑑」,係必須釐清之文字
用語。
(四)被告於102年1月30日本院審理時稱:「因為他(指丁○○
)到目前還沒有繳清,恐怕會沒有(指司革會帳目紀錄)
,因為他要把整個到底要捐款,還是要登報,還有那個評
鑑法官呢,我們是評鑑法官、檢察官1件5萬元,兩件就是
10萬元」(見本院卷四第123頁正面第8至10行)。足見被
告說「我們是評鑑法官」,用語混淆,致使證人丁○○誤
認「他可以對法官、檢察官做出一個評鑑,比如說可以去
彈劾或獎懲」,而在此錯誤情況下,繼續使用「法官檢察
官評鑑委員」、「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等具有法律特
定定義之名詞,係誤導民眾,甚至收費時,則可能引發詐
欺疑慮。
四、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101年12月26日、102年1月4日、
102年1月18日)證稱:
(一)(檢察官問:你請被告全權處理槍砲案件之後的救濟,你
有支付任何的報酬或代價給被告嗎?)有;(檢察官問:
支付多少錢?)這個真的忘了,我記得10萬元以上,但多
少忘記了;(檢察官問:你之前說大約是12到15萬,詳細
的金額你已經記不清楚,而且你是分次給付給被告,他從
不親手收,都是由他旁邊的人收,是第 1次見面之後才開
始收取費用的,是否如此?收取費用的情形是否如你之前
在彰化地院政風室訪談筆錄所講的情形?提示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政風室訪談紀錄〔以下簡稱彰化政風室訪談紀錄,
見本院卷二第230頁至第231頁〕)像筆錄上面這樣;(檢
察官問:是否像訪談紀錄上寫的,你說你大概交給被告12
到15萬?)對;(檢察官問:你都是分期支付,大約支付
了5次,第1次你是支付了2萬5千元?)是;(檢察官問:
都不是被告親手收的,都是由他旁邊的人幫他簽收單據,
然後最後1次付了5萬元,是這樣嗎?)其實說真的,那時
候做的筆錄現在看,稍微有印象,但是說真的要去回憶 5
年前的事情,我有一點模糊,但我可以確切講說我有支付
,但是每次支付的金額是多少,我剛才有看到第 1次2萬5
,那個我很有印象,那次我記得說當天我沒什麼錢,我硬
去湊這些錢出來,之後我陸陸續續有付,但時間點忘了,
多少我也忘了,只知道有付而已;(檢察官問:你說陸陸
續續有付,表示你有分期支付?)對;(檢察官問:除了
第 1次2萬5千元之外,你忘掉後面幾次你已經支付多少錢
,但總金額是不是大概12到15萬?)應該是;(檢察官問
:你支付的地點在哪裡?)都是潭子安和路那個地址,被
告公司吧;(檢察官問:錢都不是交給被告?)對;(檢
察官問:那是交給誰?)我只記得第 1次的2萬5千元好像
是交給小慈的媽媽,我不知道她的名字;(檢察官問:然
後呢?)接下來是莊會長的太太(被告轉頭過去指輔佐人
己○○);(檢察官問:是交給被告的太太?)對;(檢
察官問:之後的每次都是交給被告的太太嗎?)印象當中
啦;(檢察官問:印象中之後的每次都是交給被告的太太
?)對;(檢察官問:每次交錢的時候,是放假時候還是
平日的時候?)這個真的忘了,因為我每次去找被告,都
是晚上的時候;晚上很晚了,有時10點,有時12點,因為
那時候收到比如說駁回或什麼的,我會順便拿過去請問莊
會長,那時候時間都很晚了;幾乎都是晚上;(檢察官問
:你在支付款項的時候,當時有誰在場?)我只記得第 1
次;有小慈的媽媽、我、還有會長;(檢察官問:第 2次
你說後來你都支付給被告的太太,那被告當時有在場嗎?
)不太清楚,忘了;(檢察官問:提示彰化政風室訪談紀
錄,你說你把款項交給小慈的媽媽幫忙代收,然後第 2次
是被告的同居人姓蔡,他的弟弟是蔡富元代收,付款的時
候被告都有在場?)那就有吧;(檢察官問:當時你分了
這麼多次款項交付給被告時,被告有給你任何單據或憑證
嗎?)那時候我有寫 1張,有付就有寫,寫什麼其忘記了
,那張上面我自己會記錄有拿多少錢出去;是我自己寫了
1 張單據;(檢察官問:單據上面請他們簽名還是怎樣?
)這個真的忘了;(檢察官問:在99年 4月16日偵查筆錄
,檢察官問你說「你付給被告12到15萬,被告有沒有給你
收據?」你說「沒有,但我有要求他幫我在 1張紙上簽收
,然後這張紙我放家裡,但是家人可能不知道我放在哪裡
。」是這樣嗎,他沒有給你收據,但是你有在 1張紙上請
他簽收?)如果那時候說有,就應該有吧;(檢察官問:
你之前是說沒有收據,但是你有在紙上請他簽收?)對,
事實上是沒有收據,但是我自己有記錄,但至於我有沒有
叫他簽收這點,我真的忘了;因為時間太久;(檢察官問
:後來你沒找到簽收的單據?)是;(檢察官問:你之前
在偵查中說你分了大概4、5次交錢給被告,每次都有請他
簽收,最後 1次費用沒有登記在該單據上,是這樣嗎?)
這個我也忘了;(檢察官問:你之前在政風室訪談中,說
最後 1次沒有單據,最後1次是支付5萬元,是用來刊登報
紙的費用?)對;(檢察官問:所以你才在偵查中說,你
最後 1次的費用沒有登錄在單據上?)對;(檢察官問:
因為最後1次交5萬元給被告的目的就是為了刊登報紙?)
對;(檢察官問:你說最後1次刊登報紙是5萬元,除了刊
登報紙的5萬元外,你總共給被告12到15萬,那扣除掉那5
萬元,不管是從12萬扣除5萬剩下7萬元,或是從15萬扣除
5萬剩10萬元,那這7到10萬元,被告到底有沒有說這些錢
的用途是什麼?)忘了;因為請律師一般不是要5、6萬或
10幾萬,我那時候就一個觀念,請律師都要那麼貴了,更
何況人家是一個會長,那時候覺得這些錢可能就是應該要
花的吧,但至於錢的用途拿來做什麼,我不可能去追問他
;(檢察官問:你那時候交錢給被告的目的是支付他全權
委任他幫你處理訴訟的費用?)對;(檢察官問:你在99
年 4月16日偵查中提到,檢察官有問你「被告有沒有說明
這些支付給他費用的用途?」,你有說過「他說這些費用
是要請律師的費用、及律師的事務費用,及調卷的費用」
,後來檢察官問你說「那被告是否有真的請律師?」你說
「沒有,從頭到尾都是被告幫我出庭及調卷,我沒有見過
律師,但是曾有過一位法務部調查局的退休人員擔任過被
告的代理人,我印象中他也不是律師」,是這樣嗎?)嗯
;(檢察官問:在彰化地院政風室的時候,你說「他有跟
你講說要幫你聘請律師,所以你有支付給他金錢」,後來
你政風室訪談記錄中你又提到說「被告有跟你收取費用,
名目是用來支付給司革會聘請律師與刊登報紙,是他主動
告知你要支付費用的。」你還有提到說「本案後續的上訴
、再審、聲明異議提出、代撰費用」,政風室問你「有沒
有收費」,你說「費用的部分就已經在之前支付給他的費
用裡面了」。所以到底情形是怎麼樣?)就像剛剛那樣;
(檢察官問:就是你當時支付給他的錢,他是說他要幫你
請律師、寫狀紙、刊登報紙的費用?)那時候我只認為會
長他很用心,他對我的案件有努力到,每一份狀紙都是由
他跟別人討論,針對我的案子下去配一個專屬於我的狀紙
,然後相對的,這些錢給他,他有沒有去請律師或是他有
沒有去問別的律師,或跟他認識的法官或檢察官或法界的
人員去討論案情,這個我不清楚;我現在支付他這些錢,
他有沒有去做一個對於我有利的東西,這個我就不太清楚
;(檢察官問:你的意思是說,你不知道被告實際上把錢
用到什麼地方去?)對;(檢察官問:我現在的問題是說
,你當初在支付給他錢時,他有沒有說他的錢要用在什麼
用途?)就是調閱卷宗必須要影印的費用,請人家代理的
代理費用,就是類似這些東西,這些東西不是我專業的東
西;(檢察官問:你之前有提到幾個,就是說被告要幫你
請律師,然後你還有提到說,他幫你這些上訴、再審、聲
明異議的提出代撰費用,問你有沒有收費,你說這個費用
已經在之前支付給他的費用上面,是不是這樣?你有跟被
告講說你支付這些錢12到15萬的目的是為了要「捐助」給
司革會,還是說你支付這些錢是單純為了你本身的訴訟案
件支付而已?你是用捐款性質的?還是說為了你本身的案
件支付費用給他?)支付錢這是一個KEY POINT,我才能
跨入這麼門檻的話,對於我那時明天已經要執行了,找不
到任何管道去疏導或陳情的時候,我找到這根浮木,不管
是不是捐或是為了我個人的案件,他跟我講多少,我也是
要給他,因為我當時已經無路可走(台語);(檢察官問
:你有跟被告說,你支付這些錢是要捐給司革會,還是說
我這件案子就麻煩被告處理了,所以你才給被告這些錢?
)那時候他有講到說這些錢,會長只有跟我說這些錢是要
給司革會的,但是在我的感覺這就是一個KEY POINT,我
怎麼去跟別人連結上一個關係,今天這個錢有入到這個會
裡面,人家才會理你,不然人家怎麼會理你,今天人家幫
你譬如要調卷宗等,那都是要花到錢的,人家沒有那個義
務要去幫你;(檢察官問:所以你終歸的想法目的是為了
你這個訴訟案件,要請他幫忙才支付的?)這樣說好了,
被告如果跟我說,今天要他幫忙,要我去鎮瀾宮捐10萬,
我也是會馬上去捐,他如果說今天要我理你可以阿,你去
捐給兒童的孤兒院或什麼,OK阿,我也是會捐阿(台語)
;(檢察官問:所以你的目的就是為了你的訴訟案件?)
對;當然是我的案件;(檢察官問:對於小慈的媽媽也就
是戊○○說,你支付錢只是單純的要捐錢給司革會,請司
革會提供你資料幫忙,而不是你支付給被告幫你處理整個
訴訟案件的代價,有何意見?)沒有什麼意見;我剛剛一
開始就有講了,我就是當做今天這個錢就是捐出去,當作
我必須要跨入這個門檻,人家才會幫我;(檢察官問:所
以你就是支付你的本件訴訟案件的代價就對了?)對;(
檢察官問:不管被告說的是什麼名目,反正你就是把它當
成是你支付本件訴訟要請他幫忙的代價?)對等語(見本
院卷二第128頁正面至第134頁背面)。
(二)(被告請求提示99年度他字第1759號卷〔下稱他卷〕二第
67頁請求司法革命會協助訴訟指導資料登記表-請求人丁
○○,被告問:這份是否你請我們協助,我們先請你填表
,而且你要聲明你講的都是實在,如果不實在,有切結書
,如果有冤枉,我們才處理,不冤枉的,我們是沒有辦法
幫助的,是不是有這樣的手續?)有;(被告問:我也跟
你說過,你要打這個官司,有三個方法,第一,我們會裡
面不收任何費用,要請律師另外再算,律師要請 5萬10萬
的另外算,如果你付不起錢,要我們會裡幫忙,我們會是
義務的,不過我們會裡沒經費,需要捐款,捐款我們會支
付給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來義務協助,所以我當時告訴你
,是不是跟你說,你來找我們協助,第一個先簽這個請求
協助的表格,是不是要先填表?)有;(被告問:你說的
我們看了以後認為有道理,跟你分析,你要準備的費用,
預算的費用,如果按律師處理的話,律師另外付,律師有
5 萬10萬、20萬的很多,律師很多種,不是死豬價,如果
律師費你付不起,不要付,需要我們會給你幫忙的,我們
會裡不收費,但是需要你捐款,沒有捐款,我們沒辦法付
車馬費給來這邊義務協助的人,我當時是不是這樣給你做
說明?)是;(被告問:也有跟你講,登報是一種方式,
這個報紙因為我們會裡也沒有經費,用法官評鑑委員會公
告,但是費用要由你負擔,是不是有這樣的約定跟聲明?
)有;(被告問:我也跟你講報紙一般的價格)對;(被
告問:我們義務的,都不收費,是不是有跟你聲明,我們
義務的,完全都不收費的,有沒有跟你這樣講?)有;(
被告問:你說你沒錢,請不起律師,所以你願意捐款,希
望我們會裡來幫忙,你最後是不是這樣選擇?)對;(被
告問:到最後我也跟你講,刊報紙是一種方式,但是報紙
的費用需要你本人去負擔,一報是10萬元,因為這是公益
的,他可以優惠半價 5萬元,這個費用是要你去負擔的,
有跟你說明了?)有;(被告問:你有說要捐款,但是最
後結帳的時候,光報紙三大版15萬就付不夠了,所以你要
捐等於是沒捐,你捐款的錢等於說付報紙錢都不夠了,我
有跟你說明費用跟收支的費用,如果打的贏,我希望你做
個感謝狀,我只有跟你要求這樣而已?)對;(被告問:
我有沒有跟你要求後謝?)沒有;(被告問:我只有要求
感謝狀、感謝牌而已,這是當時我們的約定,…)有;(
被告問:我有跟你說捐款報紙,1報5萬,登 3報15萬,你
有沒有要來繳?)那義務的;(被告稱:我只是問你而已
,你沒有付,我也是要幫你付掉,報社是我用命去拼的,
你要繳,但是我們也登完了)是還差多少?(被告稱:你
如果繳12萬多,那就差 2萬多,你好像沒有繳15萬,你好
像第 1筆是拿零錢過來,你忘記了,我知道你有困難,你
也是四處去籌報紙的費用)等語(見本院卷二第 141頁正
面、第149頁背面至第150頁正面、第150頁正面至第151頁
正面、第161頁背面)。
(三)(法官問:當時你去到潭子安和路51巷20號,那個地方你
有無印象它是住家,還是外面有放置什麼招牌嗎?)它是
一個像辦公室;印象中有一個司法改革維護生命什麼什麼
的;(法官問:起訴書是寫「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
」,他們簡稱「司革會」,是這樣的一個協會嗎?)應該
是;(法官問:你有無印象第一個接見你的是何人?)不
知道是會長還是小慈的媽媽,我忘了,就是其中一個人;
(提示他卷二第67頁司法革命會協助訴訟指導資料登記表
,法官問:進去後,是當天就有填寫請求司法革命會協助
訴訟指導資料登記表嗎?)那張我有填過,但是什麼時間
點我也是忘了;其實那時候填寫這個,我只知道是要留下
一個基本的資料,然後請求協會協助;我上網去查是查到
協會,司革會;(法官問:所以你到這地點是要找司革會
?)但是,我查到司革會的同時,我查到這個會的同時,
旁邊那時候我記得有留電話,我打電話過去問的時候,他
說你就找莊會長就對了;司法改革會,他既然是會長就是
他代表這個協會;(法官問;先確定你當時費用究竟是要
給協會還是說要給被告本人,還是你的認知是認為兩個是
一樣的?)對;(法官問:所以你給錢不管交給誰,你確
實是要給被告本人的報酬嗎?)不是;在那當下,我其實
心裡已經有OS,我去籌這些錢出來,給我當初所請求這個
協會協助的時候,但協助一定是會長親自幫我處理,但我
給這些錢時,我其實心裡也會有OS,這些錢到底跑到哪裡
去了;但跑到哪裡去我沒辦法;(法官問:你可以確定這
些錢都是用在協會了嗎?)應該是,因為看會長提示給我
的,事實上會長他是真的也有在做事;(法官問:這些錢
就是給這個會當會費,大家以後可以用,你的想法是這樣
嗎?)對;(法官問:你主要給錢的對象確實是協會?)
我可以確認的是,那些錢不是會長親手收的,而是由會長
身邊的人收,但是這些錢是不是最後真的到會長的手上,
我也不清楚;我沒有看到錢進了他的口袋,也沒有看到他
用到他個人開銷;(法官問:協會部分他們有告訴過你登
報1次要5萬元?)有,我當時是同意的;他登了幾次我忘
了;(法官問:他的意思是說事實上你還欠他登報費?)
上次是這樣說沒錯;也只能說同意,不然,事實就是這樣
子;這件沒有開收據;(法官問:你有說請他們在你自己
的紙上面簽名,是請被告幫你簽嗎,還是請在場的誰簽?
)都有;(你的認知是在協會裡面,有人在就給你簽,是
不是這樣?)嗯,就是誰有看到這一筆錢等語(見本院卷
三第21頁背面至第22頁背面、第26頁背面至第27頁背面、
第28頁背面至第29頁正面)。
(四)(檢察官問:當時你交給他12到15萬元的時候,他是說這
些費用全部要拿去登報紙嗎,還是只有說你交錢給他時跟
他講說請他全權處理,這些錢他有跟你講包括之後可能幫
你請律師的費用,可能寫訴狀的費用?)第二個;(檢察
官問:就是包括你請他全權處理,包括之後可能請律師的
費用、寫訴狀的費用這一些,是不是?)嗯;(檢察官問
:不是請他說這些錢全部給你拿去登報紙的費用?)不是
;(檢察官問:如果你知道他要把你這些錢拿去登報紙,
他所登的報紙你都有看到嗎?)我不知道是不是全部,但
是有看過;看過2、3份吧;(檢察官問:最後的 5萬元,
因為他有明確告訴你說他要登報,所以你才沒有請他簽收
?)對;(檢察官問:所以也只有最後的 5萬元他有明確
告訴你他要登報,所以你才沒有請他簽收,之前你繳的那
些錢,他都跟你說要用在你的訴訟費用,是這樣嗎?)嗯
;(檢察官問:他之前有跟你講說這些錢是要登報嗎?)
沒有;登報是後來的動作;(檢察官問:就是最後你繳的
那5萬元,你沒有請他簽收的那1次?)對等語(見本院卷
三第29頁正面至第30頁正面)。
(五)(辯護人問:錢就是給所謂的司改會,是不是這個意思?
)前提之下我認為會長既然會叫莊會長,他就代表司革會
,那這筆錢不管是給協會還是給會長,都是同樣給司革會
;(辯護人問:所以說這15萬元交給他給協會,由協會來
自行運用,為你的事運用,是不是這個意思?)在會長跟
我開口說需要金額的時候,比如說這個案件需要閱卷,會
長需要開車從潭子到這邊,還是他委任誰我不知道,反正
閱卷的部分,或是說可能哪天要出庭,會長就會跟我說,
是不是要準備一些錢,因為需要去人事的部分,或是閱卷
的錢這樣,會長跟我提這些我才會去籌錢,但協會怎麼處
理我不知道,在我的認知,協會就是莊會長,會長就是代
表協會,不然他不會叫會長啊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0頁正
背面)。
(六)(提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04號卷第3頁、第23
頁至24頁,法官問:請你確認一下,這是他幫你寫的狀紙
?)是;(法官問:那時候被告是以代理人的身分幫你寫
?)嗯;(法官問:你之前有提到你總共有交付給他大概
12萬多的錢,金額對嗎?)嗯;(法官問:這12萬多的錢
是寫這 2份狀紙的代價嗎?)也算包含在內吧;(法官問
:他有沒有跟你說這個12萬會有哪些費用?)其實也不外
乎是這些調卷宗或者車馬費、廣告、刊登報紙的費用;(
法官問:有包括如果說去抗議、陳情?)那時候沒有談到
這些;(法官問:錢為什麼會分好幾次給?)分好幾次是
因為當下身邊沒有那麼多錢;(法官問:12萬多是一開始
就講好的?)我忘記了,我只知道我分了很多次,我那時
候是不是跟會長講一個金額,就是我那時候必須要去籌錢
,而且我沒有辦法一次就籌足;印象說應該是有一筆數字
,多少我忘了;比如說刊登1個報紙廣告需要5萬元,但是
我一下子籌不到 5萬,可能先拿3萬或4萬這樣子;前面一
開始沒有講到登報的費用;所以登報費用應該是 5萬元;
我所知道是有時候會長他不只會幫我登報,他還會幫比如
他有幫他們訴訟的人,他會幫他們登的時候一併,在會長
的認知這邊,他會一同都登上去,每次都會有個主角,但
不一定每次主角都是我,就是說這些人都會一同名字列在
上面;有一次就是專門我的部分;(法官問:他跟你說你
的那次要 5萬元?)對;(法官問:車馬費是指給誰的車
馬費?)這我不清楚,應該是負責去閱卷的人,他從甲地
到乙地,再從乙地回到甲地的費用;(法官問:這個協會
你有參加過什麼活動?)就那一次去大法官他們家抗議;
剛剛說的莫錫麟的那次,是很多人都有去賴英照大法官他
們家,會長就跟我說今天要去賴英照他們家外面抗議,你
順便來,你的事情也來陳情,我說好,就上去,然後就遇
到很多人,譬如說戊○○、莫錫麟,是誰我忘記了;(法
官問:其他協會的活動你有參加過嗎?)沒有,我從來不
會去,也沒有那個時間;我本來就不是協會的人;我那時
候只認為會長是一個可以幫助我的一個團體,而我只是委
託方,就像我們那時候在寫委任狀的意思一樣,我的認知
就是我當初請陳居亮律師時,也是花錢請他,那會長也是
同樣的意思;(法官問:所以你去委託乙○○時,你的想
法是跟你去請陳居亮律師是一樣的意思?)對;只是那時
候我不知道會長他沒有律師執照,在當下我也不知道,是
到現在才知道,他沒有律師執照我還想問,那他為何可以
去幫我開庭?開那個民事庭;既然他都能夠幫我開庭了,
當然我沒有懷疑過他到底有沒有律師資格,那時候也不知
道律師資格有那麼重要,是現在來到這個案子才知道說會
長他沒有律師資格,他沒有律師資格還替我做這些事情,
我自己OS還在想說,對啊他沒有律師執照還替我做這些事
情,這樣會被告,他怎麼還要做,是他為了那些錢鋌而走
險嗎,但是也不是啊,那些錢,12萬要做這些事情說真的
,我要是律師我都覺得了錢,你說我笨也沒關係,但是事
實上他真的有在做事情,雖然都是駁回等語(見本院卷四
第4頁背面至第6頁背面、第11頁背面至第13頁正面)。
(七)(被告問:我們向來會裡面是對於來求助的,我們寫書狀
、影印通通不用錢,但是我們希望有捐款,有捐款才有費
用才有付出,一些車馬費給別人幫忙的,這是我們一定要
跟你說的。)對,我記得的就是這個車馬費;在那當下講
這些,在我的認知,就是我那時急著要處理,然後會長講
這些,我就想車馬費什麼什麼的,我心裡面就想就是要錢
嘛,那我就拿錢出來,就這樣子;被告是有講那段話,就
車馬費這些關鍵字,有,事實上會長他有講;那時候我跟
戊○○談了一個多小時,但我不知道她是義工,因為他們
牌子上面沒有寫志工或背心什麼都沒有,我有帶我有的,
就是從陳居亮律師那邊拿到僅有的一點點的卷宗;會長那
時候就講,只有這一些,真的無法去看你的案情到底是如
何;那時候會長就跟我講,你要我們會裡幫你處理,這部
分都是要費用的東西,因為他們要印這些東西要花到經費
,這個經費的部分,是不是我可以拿錢出來這樣子;會長
就代表協會,要不然他不會叫會長,給會長,那時候在我
的認知,給會長就等於給協會,他要怎麼去運用這筆錢我
不知道;(被告稱:你問費用多少,我說費用的部分,我
們會裡完全義務,你沒冤枉我不幫你忙,如果有冤枉我們
會裡是義務,但是我們必須支付車馬費給幫助的人員,有
跟你說明,如果要找律師,我們會有律師的配合,律師費
用很多 5、10萬、20萬很多種,如果沒有錢找律師,會裡
面一樣可以協助,但是這個會我們需要大家的捐款,這個
會才能夠動起來,再來你的卷不夠,為什麼我們給你印了
這麼多卷,偵查卷、執行。)有車馬費、幫助人員的費用
;有提到這些費用,所以我才會拿錢出來;(法官問;他
有這樣跟你說嗎?)有,他有說,因為我這一串話裡頭聽
到的就是車馬費、人員的費用,重點就是錢嘛,那就給錢
就對了;(被告當庭拿出卷宗,這些都是從原卷影印出來
,因為沒有影印的話,沒有辦法找出裡面的問題)(法官
問:是不是確實有幫你印這些東西?)有;那時候我記得
就是會長有跟我說你沒有車馬費,人家怎麼去幫你閱卷、
列印這些東西,還有列印的費用,會長那時候跟我講這些
東西,我想也對,如果真的是義務的,在前提之下,我也
會想說如果你是義務的,那是不是就是先替我打,打完若
有好的結果,可以拿到國賠還是什麼,好啊,這些錢都給
你我也沒關係;我後來之所以會拿出錢來,是會長跟我說
過,這些人家去影印,油錢什麼的,影印一張也得幾塊錢
,還要請人印,當然這些就是需要費用,他跟我講這些的
時候,我就是想說好吧,就是錢嘛,那就拿錢出來啊;(
被告問:你寫這張狀子的時候你是有付,還是已經寫完了
,你才去籌錢繳的,才來捐款?)先送,就是我見到會長
第 2天拿這個抬頭去問沒有人會寫,我拿給會長說,會長
,真的沒有人會(台語),會長就寫一寫就寄出去;(法
官問:錢是後來才講的嗎?)對,應該是後來才講的;(
改答)應該是在那當下寫這份狀紙的時候,和簽那張陳情
的表單的時候應該就已經有談到錢的事情,因為我的個性
,那時候就是開門見山,說好,那大概多少費用,然後會
長寫完這一封的時候,我應該心裡有一個底數了,就回去
籌錢了,但是這一份先出去的;那時候記得我一直沒有聽
到免費這兩個字,還是我自己沒有去聽到,我聽到的就是
說要影印、要車馬費這部分的東西;那時候我拿出那些費
用,我心裡OS也是說,反正就是這些我的案子我付錢嘛,
因為我不懂,所以才會找你嘛,那找你的時候,你需要的
就是錢這部分,而我需要的,就是你幫我處理這些問題;
至於它是不是捐款還是說它要給誰用,那些對我來講,都
沒有意義存在,對我來說,只是我要踏入這個門檻,不管
你後面、你前面跟我說要捐款還是怎樣,我跟你素未謀面
;事實上是有金額到他們那邊,那會長他有沒有幫我做事
,有,他有幫我做事;(被告問:有沒有說你要繳多少我
才要幫你寫,沒有,很清楚了。)那一張事實上是沒有,
但那一張寫出去隔天,因為我們一直有持續聯絡,我就問
他說接下來該怎麼做,這就要印卷宗;那個時候我就是去
找陳居亮,陳居亮他就只剩下一點點而已,大部分都沒有
存在,那時候我把那一些(被告當庭將卷給證人翻閱)對
啊,拿給會長看,然後會長他會去印,然後那時候就需要
費用了;會長那時候跟我講說那要請律師去印,所以這部
分需要車馬費,反正就是需要錢就對了;(被告稱:律師
費就包括車馬費)對;是在寫完狀紙之後的事;(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04號卷第 3頁、第23頁)第1份是
手寫稿,第2份就是電腦打字的;1個日期是4月22日,1個
日期是5月多,然後這時間我記得4月22日隔天還是過幾天
,我就去找陳居亮律師要那個卷宗,接下來就開始請律師
去印卷宗,然後同樣這一份,不知道是誰打的,反正就是
變成電腦打的,那時候就列印出來,然後又寄;(法官問
:寫這個狀紙要收錢,他有沒有這樣跟你講?)沒有;(
法官問:被告有說捐多少算多少,沒有催你?)有,他有
說這句話,他說有多少算多少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0頁正
背面、第21頁正面至第23頁正面、第25頁背面、第27頁正
面至第29頁正面、第30頁背面、第31頁背面)。
五、證人戊○○(即小慈的媽媽)於 102年1月4日本院審理時證
稱:
(一)(檢察官問:妳有無在司革會任職?)應該不算是吧,我
只是有時候有事情會過去幫忙;(檢察官問:所以妳是那
邊的義工?)對,義工,可是之前有一段時間,莊先生有
叫我去協會工作,可是我並沒有長期在那邊工作;(檢察
官問:妳有沒有看過有人捐助款項給司革會過?)有,我
知道有;(檢察官問:司革會會給收據給這些捐款的人嗎
?)這個我不清楚;因為像我應該是有代收過1次、還是2
次,可是我並沒有拿到收據;就是他拿給我,後來我就跟
莊會長講;有沒有再開收據給他我就不曉得;因為交給我
的就是說捐給會裡,我有問他,你要收據嗎,他就說不用
;(檢察官問:妳認識丁○○嗎?)認識;那是前幾年的
事了,那時候過年,過農曆年,我去幫莊先生整理資料,
就是我們自己的案子,還有整理他的案子,那時候過年就
在莊會長家,我們在他家好像住了一個禮拜,有一天晚上
黃先生自己跑來找他,是不是晚上我不記得,反正就那一
段時間他跑去找他,是這樣子認識的;就是他自己有案子
,請莊會長幫忙;(檢察官問:妳曾經有收到丁○○交錢
給妳過嗎?)對;就是那段時候,他跑來找莊會長,然後
會長本來是不要幫他,就是說,我們很多事情沒有直接幫
他處理,可是他就一直跑來,然後他就說請會長想辦法幫
他的忙,所以後來他就自己講說他要捐給協會一些錢,就
是說幫助協會一些運作,後來會長就幫他,就跟他講說,
因為我們都是固定支薪的人,有的時候就是有活動會從協
會支領一些車馬費,所以他就是說每個人都要下來,自己
要處理,然後大家都互相幫忙,他沒有經驗,我們可以幫
他一點經驗,跟他講說我們打字或是我們有範例,他自己
也要來學習,他要學習自助;(檢察官問:當時丁○○是
交給妳多少錢?)好像是 2萬還是2萬5千元,我不太記得
;(檢察官問:妳收到這筆錢後是如何處理?)太久了我
也忘了,因為我們那時候有活動,我記得會長是告訴我說
大家後面還有一些要印刊物,還是有一些會員會務的事要
處理,臺北也有一些活動要進行,好像是這樣子;(檢察
官問:妳收到這筆錢後是交給被告還是怎麼樣處理?)這
個我也不太確定,好像是,因為那天他也有給我車馬費,
現在已經過了這麼久了,因為我也沒做記錄,所以我現在
也不太記得,好像是交給他;(檢察官問:妳是丁○○在
場時,收了錢後,你當場就把這筆錢交給被告是不是?)
不記得,好像不是;這個狀況我已經不太記得了,因為我
只知道那次我去的時候,會長是有給我車馬費,所以不太
記得說從這裡頭是有支付我一部分車馬費,還是說我都交
給會長了,我已經不記得了;(檢察官問:妳是跟丁○○
收過1次錢而已,還是收過很多次?)我只有收那1次而已
,我不記得他是1次給我2萬多塊,還是他是分次給的,因
為裡頭有紙鈔也有銅幣;(檢察官問:為何當時丁○○會
交錢給被告?)我所知道的是他就是捐給司革會,他來的
時候,我就跟他講過我們這個協會是怎麼樣的方式,因為
大家都是在打官司,每個人都是要顧生活,所以這個協會
的運作就是會員,或者說你認同這個理念的人可以自動贊
助一些款項,來維持協會的運作,像協會有出一些刊物、
特刊,會去講一些司法的狀況,這些都是要錢,大家不捐
錢要哪裡來,而且我覺得花錢花最多的就是莊先生,當時
他還有個,他們公司營運得不錯的時候,他自己就花了很
多錢,他自己就出錢出力;沒有人要求他,只是他來的時
候,我有跟他講一下我對司革會的了解,他就講說他很願
意捐一點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5頁背面至第40頁正面)

(二)(被告問:就是因為當時妳來這邊協助幫忙,所以才遇到
丁○○主動跑到會裡來求助?)對,他自己找來;你有叫
我先去看他所帶來的資料,因為看完後我有問他,他就說
他那個槍是怎麼來的,我就說,因為他講我也無從判斷,
我也只能就他說的,那他是講說他是做資源回收撿來的,
我就覺得那這樣確實是,如果他沒有講謊話,好像確實是
有冤情,所以我才跟莊會長講他的狀況是這樣子,看起來
是有冤枉的;(被告問:妳平常在會裡面都是義務,放假
那時候過年還在休假,沒有人,妳就臨時當義工,對這個
丁○○的投訴,我還拒絕掉,因為那麼晚了,也沒有時間
,又過年,但是他很急,所以妳才過濾一下,發現他講的
滿真懇的,又帶了卷,我才給他看卷,看完以後,沒有錯
,他好像是當天還是隔天,我忘記了,他有拿一大堆錢來
,銅板、一百塊紙鈔,沒有錯他是沒錢籌錢,妳收了以後
要交給我,我說妳不用交,反正目前沒有人,妳當義工,
妳自己留在身上,妳要交給我說不用交,因為妳來會裡面
當義工幫忙,會裡還是要給妳車馬費,坐車要花錢,吃飯
也要錢,所以就錢留在妳身邊,妳要交給我,我說不用交
,反正目前放假期間,妳留著,會裡面要印刷印公務等等
都要費用,妳來回當義工也是需要車馬費,這裡面不曉得
是 2萬還是2萬5千元我也不記得了;所以這筆款項妳要交
我說不用交,妳留在身邊,因為公務之用?)好像是這樣
;(被告問:過了那麼久,連我記得不是很清楚,所以那
個2萬多塊的第1筆款,應該是用於車馬費公務之上,如果
沒有記錯,我是沒有轉收這筆費用,請證人再回想一下,
看看是不是這個情況?)好像是吧,我也不記得,因為我
剛有講我也不確定說一定是給會長還是怎樣,我先前有講
,我太久了我不記得,因為就是剛剛會長也有講,會裡頭
也有一些事都會用到費用,像他上來,還有辦活動或者印
刊物,坐計程車,付這些印刷費等等,那可能就是在我這
邊,我現在也不確定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1頁背面、第43
頁正背面)。
(三)(法官問:妳剛才有提到妳跟丁○○,確實他來的時候妳
有先看過他的資料,是不是有跟他解釋你們協會的事情?
)對;我所知道的就是當時有協助他寫一些書狀,好像有
幫他登報,我自己就看過好幾篇;那時候去臺北錦州街賴
英照院長家,有碰到他(指丁○○)跟他太太;就是所有
有案子的,要申冤的大家一起去;(法官問:這個都是協
會會出錢嗎,還是說你們這個活動都是自己要自費的?)
協會當然要出錢,印那些什麼抗議標語、文書那些都要印
,那個都是我們個人做的,像如果我去伸冤的話,我只會
準備我自己的書狀資料,你不會說去針對這個活動去寫一
些資料,我們也沒這個能耐,那都是協會要做的事,那還
有一些什麼抗議標語或者是有一些文宣,還有就是也有一
些熱心的人會來幫忙、聲援的,就是還是要花一些費用,
比方說來的人你總要請人家吃個便當吧;(法官問:妳有
提到說先跟他解釋協會的一些運作,然後捐一些錢這些事
情?妳再確認一下是這樣嗎?)對,我確認;丁○○當時
講說他的經濟有困難,我說這沒有什麼關係,這是大家自
由樂捐;我不太記得正確金額,大概就是 2萬到2萬5千元
之間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5頁正面至第46頁背面)。
(四)證人戊○○:會長說他沒有空看,他說叫你的資料先讓我
看,我先幫你看卷?(證人丁○○:先幫我看相關料是她
);證人戊○○:後來他就講說他要來找莊先生;他就說
人家介紹他來找莊會長,那我就說我們這是司法革新生命
尊嚴維護協會,我有跟你講協會的事情嗎?(證人丁○○
:有);證人戊○○:我就講協會裡頭有的是會員自己捐
,就是說參加為會員有繳會費,也有會員自己額外捐款的
,或者說也有其他的人,熱心的人願意捐款的,我有跟你
講過這個,我說因為這個協會要運作,是有這個捐款的?
(證人丁○○:沒什麼印象,她確實也有幫我看我的東西
,但是我知道賈女士自己本身還有案件,那時候他們也是
要忙著自己的東西。第一時間的時候我只在乎我的,所以
我沒有注意在聽。應該有講,但是我自己不知道,因為那
時候我只在乎我的案情。沒有注意聽。我對這個會不了解
,可能她有做一個基本的介紹,只是我自己忘了,但是那
時候我很在乎就是,我很急著要見會長,急著要了解我自
己的案情);證人戊○○:本來捐款這個就是隨意;我在
跟他介紹的時候應該是有講吧,我沒有跟他講一個金額,
我沒有跟他講說你要給 2萬,或要給2萬5千元,我從來沒
跟他講一個確定的金額。(證人丁○○:賈女士這部分她
確實沒有提到,我記得確實賈女士她當初有提出說我們這
個會其實裡面有很多人都是遭受到枉法裁判,然後很多人
才會聚在這邊,但是她從來沒跟我講過錢這一回事。金額
是會長跟我提起。應該不是同一天的事。是拿2萬5千元之
後,不可能之前,因為那天我們都還沒接觸到,一定是之
後。我記得我籌出來這個 2萬到2萬5千元,這些錢是不夠
的,那時候我拿給會長,會長說交給賈女士);證人戊○
○:他從臺中上去,交通費這個部分他自己來的話他們是
要自己付錢,我講的是說我們在抗議,就是那一次,有一
趟不是去賴英照家在錦州街,那時候有碰到你,後來結束
的時候不是吃飯嗎,吃飯的時候,就是我去買單的。還有
那時去的時候不是有發文宣,那些印刷也都是要錢。(證
人丁○○:賈女士她說的是確實有這些事情,那時候我上
去臺北,吃完要去付帳的時候,人家告訴我們已經有人付
了)等語(見本院卷第三第48頁正面至第52頁正面)。
六、綜上,證人丁○○於檢察官詢問時,雖曾就其支出之約12萬
元,稱係請被告全權處理其槍砲案件後續救濟之報酬,包括
撰寫書狀等語,惟多係在檢察官詰問後簡單答以「是、對、
嗯」;繼而於被告就伊與本案相關或無關事項辯解時(見本
院101年12月26日、102年1月4日、102年1月18日審理筆錄,
長達各93頁、90頁、85頁,庭期均達數小時),也多附合稱
「有、對」,是證人丁○○證詞欠缺一致性。且交互詰問結
果,僅第1次交付2萬至2萬5千元及最後1次交付登報費5萬元
,係證人丁○○可確定之事實,其他金額則無從得知,亦無
證據可佐。又第1次之2萬至2萬5千係交給證人戊○○,戊○
○係司革會義工,並明確證稱其係為司革會收受此筆款項,
且該筆費用被告有交待其做為會務使用,嗣後亦用以支付其
車馬費及會務活動。又證人丁○○係在網路上查到司革會資
料,才到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司革會」找被告,
而該址為司革會會址,有上開內政部人民團體資訊網全球資
訊網資料足憑(見本院卷二第67頁),並經證人丙○○證述
在卷(見本院卷三第32頁背面至第34頁正面)。又證人丁○
○至上址時,曾填具「司法革命會協助訴訟指導資料登記表
」(見他卷二第67頁),且證人丁○○及戊○○均證稱,丁
○○至司革會時,係由戊○○先與其會談,並告知司革會運
作及接受捐款情形,證人丁○○也多次證述錢是給司革會,
雖其認知司革會等同會長(指被告),也數次表示「就是要
錢嘛」,為讓司革會及被告幫忙所以去籌錢,核其語詞,雖
難認其拿錢出來係隨喜之捐款,然證人丁○○既未指稱錢是
給被告個人,甚至在法官詢問「是要給被告本人的報酬嗎?
」,答稱「不是」,故就本案證人丁○○所付款項係支應被
告撰狀報酬乙節,顯非無疑。況證人丁○○證稱本案之「恭
請合議庭撤銷檢座不當指揮,彰顯司法正義兼請調卷及准閱
卷狀」書狀,係被告先撰寫提出後其才去籌錢,而第1次之2
萬至2萬5千元後,其再拿出來的錢,則是影印卷宗費用及車
馬費。此外,最後支付之 5萬元係登報費用,亦經證人丁○
○證述明確,而載有證人丁○○案情之刊物,則有被告提出
之98年7月29日臺灣時報第7版、98年11月10日少年鷹報第 6
版(後者為自辦彩色印刷品,均附於他卷二證物袋內)、98
年7月1日臺灣時報第 8版(被告於102年3月29日本院審理時
提出,附本院卷五證物袋內)可稽,並據本院函查結果,有
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2月25日(102)台時發經字
第 005號函附司革會委刊廣告明細、公益合作契約書、刊登
廣告委刊單(見本院卷四第162頁至第169頁)供參,足認此
費用亦與所謂撰狀報酬無關。
七、至於本案顯現之「司革會」下列問題,則屬該會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應予加強監督及處罰之事項:
(一)司革會負責人其職務為「理事長」,本案發生時間,該會
理事長係曾坤炳,任期自97年7月5日至 101年7月5日,現
任理事長為莫錫麟,任期自101年9月15日至105年9月14日
,有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影本 2件可
據(見本院卷三第253頁、第254頁);證人即被告媳婦丙
○○於 102年1月4日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被告現在不是會
長,是上上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1頁背面)。本案被告
對外仍稱會長(司革會修正後章程草案已無會長職稱,見
本院卷三第185頁至第191頁、第217頁至第222頁),致使
證人丁○○認為被告(其稱莊會長)就代表司革會。
(二)於102年3月29日本院審理時,辯護人問:協會和你之間有
什麼關係?你能不能支配協會裡面的錢?還是要經過協會
的會計制度,怎麼樣去應用這個錢?被告答:這不用的,
只要用於公務,用於公務的話,會長是有權來決定等語(
見本院卷五第89頁背面)。而證人戊○○亦證稱,其收受
證人丁○○ 2萬至2萬5千元後,係被告指示其保管運用。
司革會既然對前來之民眾收款,其財務管理自屬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應予監督之範圍,況證人丁○○多次稱「就要錢
嘛」,更有釐清司革會財務管理之必要。
(三)本案證人丁○○所給付之款項,司革會並未開立收據,業
據證人丁○○證述如上,而證人戊○○收受上開2萬至2萬
5千元後並未報帳,亦經被告於 102年3月29日本院審理時
表示「她沒有報」(見本院卷五第81頁背面),且依內政
部102年3月18日台內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司革會陳報
之97年至99年收入及支出資料(見本院卷四第257頁),
均無該筆費用相關記載。
(四)被告並非「法官評鑑委員」或「檢察官評鑑委員」,已如
上述,司革會亦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得請求「法官評
鑑委員會」或「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之社團
法人,除引用上開法官法條文,並參見法務部102年1月16
日法律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司革會立案時資料影
本(見本院卷三第179頁至第248頁,其中第 237頁資料顯
示法務部建議內政部刪除司革會章程內有關評鑑之文字)
,此外被告亦無法提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故被
告於102年1月30日本院審理時稱,會裡面評鑑法官、檢察
官1件5萬元,評鑑可以收費,開庭找法庭觀察員1個人500
元,指定被告或黃越宏社長要 1萬元等語(見本院卷四第
123頁正面至第124頁正面),實有審究餘地。
(五)司革會之上開財務及收費問題,係司革會之運作,有無違
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
以監督及處罰,最重可依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予以「廢
止許可」及「解散」等處分。而證人戊○○就其代收之 2
萬至2萬5千元款項,有無對司革會核實申報,則係證人戊
○○與司革會間有無涉及侵占之法律關係。惟均難因此推
論證人丁○○支付之款項,係被告利用司革會名義而收取
,進而謀取個人利益。
八、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同法第301條第1項亦有明文。次按訴訟
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
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
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
76 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本案公訴意旨所舉證據
,尤其證人丁○○之證詞,尚無法得到「丁○○支付總金額
約12 萬元係支付被告個人為其撰狀之報酬或對價」等事實
之確信,即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營利之意圖,其行為欠缺律
師法第48條第 1項主觀構成要件,本件應為無罪諭知。至於
被告請求再度傳訊證人丁○○、戊○○,另請求傳訊證人馬
英九、陳水扁、王璞、許榮棋、邱毅、葉金鳳、林忠正、鄭
安雄、陳典宏、王漢中、羅雲嬌、張正亮、張友驊、黎建南
、張俊宏、陳化義、張靜、汪紹銘、吳碧玲、吳碧芬、莊勝
榮、魏憶龍、洪條根、武忠森、劉泰英、張迺良、劉承武、
施清火、陳淑芳、鍾堯航、簡文鎮、林輝煌、陳春長、楊國
精、陳聰明、楊將財、柯明謀、陳涵、林益平、簡清忠、林
奇福、施茂林、陳長文、林永頌、林俞妙、陳振偉、李雪子
、劉素美、李彥霖、葛永輝、翁永在、李世民等人及調卷部
分,顯不影響本案判決結果,亦與待證事實無關,自無調查
必要,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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