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長出來面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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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長出來面對吧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日 3月 23, 2014 8:26 am

立法院院長出來面對吧

中國時報 呂啟元 2014年03月23日

有點深的道理,已有定見的人大概聽不下去,那就講簡單的。

如果有人闖進你的鄰居家,你很緊張,結果發現,你的鄰居幫忙開門,守門,還說不要報警,闖入者大喊沒冷氣,你的鄰居滿足他的要求,闖入者可以自由出入你的鄰居家吃吃喝喝。闖入者是壞人還是客人?我想,是客人吧。既然學生是立法院的客人,那麼就讓主人去傷腦筋怎麼招待吧,客人鬧事,主人都不想追究了,我們何必操心?如果主人要客人走,客人不走,請外人介入幫忙,那才有點幫忙的道理。

上面的這段話,用深一點的道理來講,就是「國會自治」,在國會自治的範圍內,行政權應予尊重,不應介入,當國會議長不願追究學生責任,國會成員幫忙學生開門、守門,在國會自治原則下,行政權只能予以尊重,所以,立法院自己在丟自己的臉。不想丟臉,請自己動用警察權去排除,至少,立法院由院長出面或作成一個決議,要求學生退出立法院,否則強力排除。

連這個都沒做,基於尊重國會的立場,別人要怎麼幫忙?為什麼馬江會定調尊重國會,看似冷漠不處理,深思之下,其實是有道理的。只不過這個道理,一般人聽不下去了。否則基於尊重國會的立場,請警察就退吧,別封鎖了,該放假的放假。

未來,可能開始會有人把此次的學生運動與五四運動對比,認為都是學生起而反抗政府對外亂簽條約不顧民意的具體表現。然後某些有心的政治人物就會說,這些對外的條約關係重大,怎麼可以不交給人民做最後決定呢?然後馬政府就會變成北洋政府,接著某大學校長就會出面支持學運,變成另一個蔡元培。

這種對比會發生,是因為人們已經聽不進去一點點的道理了。當有識者告訴學生,現行憲法、大法官解釋及法律對於涉及法律變動者,立法院應審議,不涉及法律變動者立法院備查即可,所以不會發生五四時的問題。這個道理,學生聽得下去嗎?聽不下去,他們大概直接就嗆你,難道服貿不重要?為什麼不可以審?程序正義等等。

不如趁現在立個法吧,姑且稱為陳為廷條款,未來所有政府行為,包括政策、對外協定或協議,都必須經過立法院公開審議,每個議題都必須開公聽會,想開多久就開多久,反對者最後還有權占據立法院。反正,總有一天會政黨輪替,作法者終將自斃。(作者為台北商業技術學院兼任講師、警察專科學校兼任教官)

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案一審宣判了。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黃世銘向總統及行政院長報告,並開記者會揭露立法院長王金平為立法委員柯建銘的刑案從事司法關說,有3次行為構成違反刑法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洩密罪,應合處1年2個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黃世銘隨即發表聲明宣布辭職,聲明中對於「揭弊者重懲、關說者輕縱」感到「悲憤莫名」。

本案有罪無罪的關鍵爭點是,黃世銘揭發王金平為司法關說,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因為是要「維護公共利益」而可不受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拘束?法院的認定是,揭發政治人物關說司法,不屬於司法院與行政院依照《刑事訴訟法》共同發布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中規定偵查不公開的7種例外情形,因此判決黃世銘有罪。法院依法判決的論據,看來無懈可擊,黃世銘的聲明則似乎隱隱地控訴法治不敵政治,有沒有一些道理呢?

什麼是政治,什麼是法治?政治是競爭或經營權力位置,區別敵友而決定是非;法治則是不問誰是敵友,依據法律判斷是非。王金平為了立法院中政黨協商的要角柯建銘的刑事案件,向檢方高層關說並關說成功,是對政治朋友施以援手而視法治如無物;黃世銘不計政治利害揭發關說司法,自認是為了法治而成為政治的犧牲品,不能說是無的放矢。不過,政治人物決定是非的標準,或許是天下無不是的朋友,只有不是的敵人;法院則不會因為王金平有錯就認為黃世銘不會犯罪,有沒有犯錯一概依照法律加以判斷。

王金平關說司法案發以來,法院先後做成多項民、刑訴訟裁判,沒有一件裁判指責政客關說司法踐踏法治,卻一再認定國民黨既不能因關說司法而動用黨紀程序撤銷王金平黨籍,黃世銘開記者會加以揭發竟然還是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是何道理?問題就在於台灣自詡為法治社會,卻從未用法律規定政治人物憑仗權勢關說司法是刑事不法行為,王案發生之後立法院也毫無亡羊補牢,認真修法以制裁政治權力關說司法的意思,政治角力妨礙甚至踐踏法治的形勢,還不夠明顯嗎?王金平院長對於學生強占立法院的行為袖手無策,不也還是政治考量遠遠優先於法治考量嗎?

話說回來,黃世銘揭發政治關說司法,也完全只是為了法治而毫無政治作用的行為嗎?沒有任何法律上可靠的證據就開記者會迫使法務部長曾勇夫去職,勇伯難道不比黃世銘更為冤枉嗎?

再說,檢察官破壞偵查不公開的例子只有黃世銘一件嗎?檢察官前一天接獲告訴開始偵查、第二天就成為早報頭條的例子少過了嗎?檢方曾經因為違反偵查不公開起訴過幾位自己人嗎?檢方這次開例使用破壞偵查不公開的罪名,義正辭嚴地追訴檢察總長,能說毫無將特偵組對付部長、偵辦自己人的行動視為異己而思加制裁的成分?法務部設置的檢評會認定檢察長與檢察官確已接受政治人物司法關說,卻只將洩密的黃世銘移送監察院,難道與此種因素毫無關聯嗎?

從王金平關說司法到黃世銘判刑去職,在政治角力前,法治的運作顯得虛弱無力,甚至有些虛矯。有沒有撥亂反正的可能呢?

現在黃世銘去職,總統也已提名顏大和繼任檢察總長,接掌特偵組。當年立法院修改《法院組織法》設置特偵組的目的,原是希望賦予特偵組追訴政治高層違法的任務,用法治來規範政治。諷刺的是,前後兩任出掌特偵組的檢察總長,都因為不能抵擋政治權力的誘惑或殺伐而去職;立法院現在也瀰漫著特偵組要與立法院長為敵就廢了它的政治氛圍,我們還能再有法治規範政治的高貴盼望嗎?

顏大和的檢方資歷傲人,特別以向來不畏權勢,敢於偵辦並追究政治人物的刑事責任聞名,有沒有可以說服立法院維持特偵組的法治抱負呢?我們希望顏大和能在仍由關說司法的院長主持的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程序中,用政治智慧展現法治抱負,用真正的法治精神來規範政治,才是中華民國繼續法治國家發展的正途!
司法革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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