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專訪》廖福特︰檢察總長人選 總統應公布受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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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專訪》廖福特︰檢察總長人選 總統應公布受檢驗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一 3月 10, 2014 8:2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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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專訪》廖福特︰檢察總長人選 總統應公布受檢驗
記者林慶川/專訪

總統馬英九近期將提名新任檢察總長人選,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廖福特表示,檢察總長被提名人應向全民具體承諾,未來絕不會跑去向總統報告案情,並會悍拒政治力介入司法。

廖福特認為,總統提名新任檢察總長前,應該先讓社會大眾知道他的幾個口袋人選,也要有一個「跟社會對話」的過程,聽取社會不同意見後再下決定,不能獨斷;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時,不應淪為多數決的遊戲,必須對全民負責。此外,未來檢察總長人選可以更多元,不一定非由司法官擔任不可。

總長未必要司法官出任

問:新檢察總長應具備什麼資格及特質?

答:檢察總長是檢察系統的最高指揮者,除了要指揮偵辦重大賄選、貪瀆或經濟犯罪案件外,提起非常上訴也是他的職責,除了要相當了解司法實務的運作外,也應是一名具獨立性、公正性,而且積極任事的人。

問:你認為檢察總長人選可以更多元化,不必由司法官中選任?

答:依現行法令,必須是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或最高檢察署檢察官等職位者,才有檢察總長的候選資格,換句話說,非常資深的法官及檢察官,才有資格擔任檢察總長,但這樣會出現一個問題,就是他可能無法真正理解整個社會脈動,以現任司法院長賴浩敏為例,賴是律師出身,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是學界出身的,法務部長羅瑩雪也是律師出身的,也因此,大家可以用更開放態度來看檢察總長這個位置,只要有一定法學素養,能夠公正、獨立去做偵查工作的人,即可擔任檢察總長,未來,不必然是要限定由資深檢察官或是資深法官出任。

問:司改會認為,應比照監察委員提名方式,也成立審薦小組來進行新任檢察總長提名作業,並公布候選名單,你的看法?

應由審薦小組進行提名

答:目前的制度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這其實是「非常政治」的程序,但檢察總長卻要嚴守司法獨立,我個人贊成司改會的觀點,就是提名監察委員,會有一個審薦小組的話,提名總長也應該要有,更重要的是,總統應讓社會大眾先知道,可能的人選有誰,讓社會先來討論,到底這個人對司法了不了解?獨立性夠不夠?會不會很堅持專業地去做刑事偵查工作?而不能到現在還遲不公布人選。

問:可否進一步說明?

答:我認為,總統在提名檢察總長前,應該要有一個前置作業,就是總統心中在考量誰,例如有三個人選,或是五個人選,至少要先公開,讓社會先期評價及討論這些人的特質及過去判決、起訴、言論、著作等,這些都應該被外界檢驗的,此種提名方式會降低政治性,避免總統的獨斷,提名前,有一個「跟社會對話的過程」,是很重要的。

問:外界質疑總長由總統提名,國會同意,充滿政治任命意味,你的看法?

答:現行制度確是如此,我們應該設法讓它實質上更好,若變成純粹的政治任命(編按:由總統直接任命),不用經過國會同意,我擔心有更大風險,會變成更獨斷,檢察總長是特任官,特任官的任命,有些是單軌,如總統直接任命行政院長,有的是雙軌,由總統提名,國會同意,雙軌的方式有權力分立的概念,透過行政權提名,加上立法權同意,會比較嚴謹一些,當然,這個過程不會完全沒有政治性,只是我們要想辦法讓它降低政治性,提高專業性。

值得一提的是,檢察總長黃世銘今年四月十八日即要卸任,依規定,馬總統必須在一個月前,即三月十八日將新人選提送立法院,但馬至今仍遲不公布提名人選,馬絕對知道時間緊迫,但他應該是怕大家會再刻意炒作九月政爭的事,才特別低調,我覺得這是總統的一種政治考量。

問:立院應如何行使總長人選的同意權?

舉辦公聽會與社會對話

答:立法院審查檢察總長被提名人的過程,也應要受到社會的檢驗,各個政黨也要對歷史負責,我是建議立院審查檢察總長被提名人時,要拋棄「立法院觀點」,去辦一些公聽會,學習跟社會對話,廣泛聽取社會大眾對被提名人的評價是什麼,而不是由政治或政黨的觀點來進行審查。

問:黃世銘案,讓外界質疑檢察總長將特偵組當成政爭工具,新任總長可以放棄指揮特偵組嗎?

答:法律如果不改的話,是不太可能,特偵組現在是設在最高檢察署,新任檢察總長是別無選擇的,不可能說不要特偵組,就可以不要特偵組,不過,此存乎一心,若檢察總長可以秉持專業行事,不被外界干預,特偵組並不會成為政治打手。

問:檢察總長有四年任期保障,你認為好嗎?

答:有任期保障是好的,若是政治任命,又沒有任期保障,檢察總長的風險性其實很高,可能會因為偵辦一些政治敏感性案件,得罪高層,因此下台。現今的制度是為了檢察總長獨立性的目的而設計,制度雖不完美,但相對而言,還算是比較好的,但不知為何,這個制度出現後,前檢察總長陳聰明與現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卻都出事了,沒有好好珍惜四年的保障期限。

問:若有四年任期保障,總長一旦失控,要如何制衡?

訂立例外條款制衡濫權

答:有任期保障制,檢察總長可以力抗政治力的干擾,若外界擔心失控,可另訂例外條款,例如,增加若檢察總長受到刑事起訴就要下台等規定,這樣就不會因為有任期制,就完全對他莫可奈何,若有例外條款,必要時即可剝奪檢察總長的權力,避免他專擅妄為。

問:特偵組一定要設在最高檢察署嗎?

答:依過去制度,最高檢察署不是第一線辦案的衝鋒陷陣者,並不是把特偵組放在最高檢察署,它就會變得更超然獨立,只要檢察總長挺得住,地檢署也可以反貪腐、抓賄選、辦大案。

問:有人認為應由票選方式來產生檢察總長,你認為?

答:若採票選,有可能更危險,因為,首先要先訂出究竟由哪些人來投票?若是採檢察官投票,這也僅是檢察官的觀點,難道沒有偏見跟盲點?若直接訴諸民意,即全民投票,會過度在乎民意,最後弄得好像在選縣市長一樣,必須迎合民意,因此,票選的方式並不妥適。

問:新任總長要不要對全民提出承諾及保證?

答:依法,檢察總長不能向總統報告案情,雖然這是最基本常識,但現任檢察總長黃世銘還是去面報總統,也因此,新任檢察總長確實應該向全民許諾,上任後,不會去向總統報告案情,也要悍拒政治力介入司法。

問:你有沒有什麼話建議馬總統?

答:再次強調,總統不能把提名檢察總長這種大事,當成在候選名單上打一個勾而已,應該依大眾期望,先公布他的口袋名單,聽聽大家的意見再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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