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遙法庭20年 誰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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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遙法庭20年 誰之過?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五 6月 08, 2012 4:54 pm

逍遙法庭20年 誰之過?
2012-06-08 00:36 中國時報 【張升星】
 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舉證不足,不應期待法官接力補充,所以法院職權調查的範圍,只限「有利」被告的事項。最高法院的決議是否妥當?學理上頗具爭議,暫置不論。然而,實踐才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茲以司法個案的實證經驗,鑒請社會公議,看看是檢察官舉證不足,鼓動民粹?還是最高法院吹毛求疵,隻手遮天?

 八十年某投資公司倒閉,A持本票查封負責人財產,B委任律師,律師認為A偽造本票,乃由合夥人偕同C、D向調查局檢舉。A民事官司敗訴後,經由掮客介紹,前往台中高分院法官之住處會面,法官表示能夠擺平官司。嗣後法官邀請關係人聚餐,教唆律師轉知證人於二審時偽證,以求有利於A之刑事官司,A則同意領得款讓出一千萬。

 為確保A依約付款,並避免日後牽連,法官要求A切結承認積欠掮客一千萬,再由掮客妻子簽發一千萬支票,交付法官妻子保管。嗣後C、D依計畫於二審偽證,A之刑事官司無罪確定,民事官司上訴後亦逆轉獲勝,A即向法院領取查封款一二五一萬。嗣後A匯款四八二萬至掮客帳戶,律師分得二七五萬、掮客留存二○六萬,再由掮客提領四一五萬現金,交付法官之妻。嗣因律師獨吞款項,未與合夥人分享,經合夥人自首而查獲。

 檢察官於八四年起訴,偽證之C、D及自首之合夥人分別於八六、八八年間有罪確定。上述基本事實歷經多次更審均無重大歧異,然而最高法院的必殺絕技「撤銷發回」,依舊展現一夫當關,萬夫莫敵的態勢,令人嘆為觀止!

 八六年首度撤銷:檢察官僅起訴教唆偽證,教唆背信部分未經起訴;宣稱擺平官司僅有法官,其餘被告無涉共同詐欺。

 八八年二度撤銷:偽證之C、D係受法官教唆?律師教唆?或合夥人自行教唆?法官與律師聚餐時,A之刑案仍在一審,法官何以教唆於二審偽證?C、D有罪確定之譯文證物並未提供法官及A辨認,程序違法。

 九一年三度撤銷:教唆偽證係由法官教唆律師,再由律師轉告合夥人?或係法官同時教唆律師及合夥人?律師供稱法官「已打點好」,判決則認法官「會打點好」,是否「未打點好」?事實認定不明。

 九五年四度撤銷:律師是否另涉他案而受檢察官利誘?參與聚餐者為二人或四人?法官要求證人勿再「咬」A,為何律師即能確認是要證人不出庭?刑案仍在一審,法官何以教唆於二審偽證?未將律師及合夥人作為證人供法官及A詰問、未傳喚辯護律師證明掮客自白不實,程序違法。

 九八年五度撤銷:合夥人似未出席聚餐,教唆偽證係律師片面所為?或與法官共同謀議?合夥人之傳聞證述有無證據能力?法官助理勘驗錄音帶,未通知被告及辯護人到場,程序違法。

 一○○年六度撤銷:律師是否另涉他案而受檢察官利誘?被告教唆證人「適時出庭」或「二審出庭」?記載不明。

 本案迄今近二十年,總統從李登輝、陳水扁到馬英九;司法院長從施啟揚、翁岳生、賴英照到賴浩敏,都說要司法改革,請問改了什麼?改個屁啦!有人是流浪法庭三十年,有人則是逍遙法庭二十年!

 更荒謬的結果是:自首教唆偽證的合夥人判刑一年,否認教唆偽證的A減為有期徒刑四月,而且按照「速審法」,還可以再次減刑。司法院說「速審法」績效良好,並與國際人權接軌,你相信嗎?眼見曲學阿世,禍國殃民的司法高官,常恨不得始皇而坑之!

 碰到這種暴龍級的最高法院,檢察官只是靜坐,其實算是客氣的。只要取得最高法院的「司法庇護」,遠比「政治庇護」還要有效。廟小妖風大,池淺王八多,身為基層法官,只能獨自品嘗那種悲從中來的感慨!本案被告有投資貴婦、執業律師和高院法官,最高法院到底在保護誰?套句盛竹如的經典台詞: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白眉鷹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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