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靜坐 檢審看法兩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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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靜坐 檢審看法兩極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日 6月 03, 2012 7:32 pm

吳靜坐 檢審看法兩極!

【聯合晚報╱記者楊正海/台北報導】 2012.06.03 02:43 pm


對於最高法院在今年初作出重大決議,未來法官原則上只主動調查對被告有利的事項,檢審對此意見兩極,有檢察官上網痛批認為若依此決議,台灣將成犯罪者天堂;但法官認為,如果檢方只想依賴院方來盯被告的犯罪事實,乾脆讓檢方來當法官好了。

另外,最高法院日前對柯居財案開言詞辯論庭作出的判決理由,指出檢察官延遲開庭,即推定檢察官有不法取供,硬將原來的有罪判決撤銷,也引發不少爭議。

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明天將到最高法院靜坐,發起「檢察官六四運動」,支持者也在臉書成立粉絲專頁,獲得300 多人回響,有人建議吳巡龍應該延長靜坐時間,在12時後以接力靜坐之方式延長戰線。

不過,也有支持者並不看好這次靜坐,認為活動並沒有獲得社會壓倒性的支持,有可能會被民間團體和媒體修理,應該點到為止就好。

有網友認為,法官是聽審的角色,檢方與被告是兩造當事人,本來就該由兩造當事人來負舉證、辯論責任,檢方不能只想依賴院方來幫檢方盯被告的犯罪事實。


【2012/06/03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澎檢察官吳巡龍 明赴最高法院靜坐
‧吳巡龍:法官負擔減輕 卻違憲
‧吳靜坐 檢審看法兩極!發 燒 新 聞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澎檢察官吳巡龍 明赴最高法院靜坐

【聯合晚報╱記者許玉娟/澎湖報導】 2012.06.03 02:43 pm

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認為,法官應該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怎可擅自更改法律?
記者許玉娟/攝影
「任何人對公共事物都有表達意見的權利」,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抗議最高法院刑事庭總會決議違憲,發起「檢察官六四運動」,明天還要到最高法院靜坐,籲請最高法院撤銷違憲決議的內容。
吳巡龍說,最高法院因有案件最後決定權,違憲判例或決議,應該聲請大法官釋憲,但是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第5條規定,檢察官無法聲請釋憲,加上經過多名學者鄭重呼籲,最高法院仍不理不睬,很明顯,對於最高法院這項錯誤決議,已沒有其他救濟管道,他走上街頭是不得不然。

他表示,靜坐是意見表達的一種方式,屬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圍,當然合法。他無法認同最高法院對於決議違憲提不出合理說明,卻把靜坐冠上「民粹」的帽子,企圖藉由抹黑轉移焦點,他覺得很遺憾。

為了不讓外界有非法集會遊行的觀感,明天上午10點到12點,他將「獨自」到最高法院門口靜坐,而到場聲援的檢察官,會別上「紫絲帶」,依序上前和他握手「致意」,並在距他一定距離的地方,用自己的方式表達意見後離去。

吳巡龍強調,他一點也不想強出頭,只因最高法院一再輕率踐踏司法正義及檢察體系,太過霸道無理,不得已才奮力一搏,他得知很多人要到場聲援,內心很高興,但不鼓勵。


【2012/06/03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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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巡龍:法官負擔減輕 卻違憲

【聯合晚報╱記者許玉娟/澎湖報導】 2012.06.03 02:43 pm


最高法院刑事庭總會今年初決議,法院僅對有利被告事項負職權調查義務,不負有主動調查不利被告證據的「義務」,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認為「這項決議減輕法官很大的負擔」,卻破壞權力分立原則,顯然已違憲,他要求最高法院應提出令人信服的說理,或是改變該決議。

吳巡龍說,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規定,法院為發現真實,有權主動調查有利或不利被告的證據。證據在調查前,通常無法預判對被告有利還是不利;何況證人陳述,可能對一位被告有利,對其他被告不利,或一部分證詞對被告有利,一部分對被告不利,因此,討論法院是否負有主動調查證據義務,並非明智。

他認為,法官必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怎可擅自更改法律?由於這項決議,使得「大部分的案件就這樣輕易決掉了」,吃虧的是被害人,往後伸張正義會更困難,「最高法院是始作俑者」,「世界上有那個國家的法院,只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

吳巡龍表示,以美國及歐陸兩大法系為例,美國採取兩造對抗模式,法官為消極聽訟的角色,有權主動調查有利或不利被告的證據,但無依職權調查義務。歐陸法系國家法院為探究起訴事實真實性,在知道有某項證據存在,且可能影響事實認定時,無論證據可能有利或不利被告,均有依職權補充調查的義務。

雖然兩種法制各有其理由,應注意的是,法官都能嚴守中立立場,對於原告及被告一視同仁。最高法院以「無罪推定」及「兩公約」作為決議的理由不僅牽強,且損害法官的中立性,有失公平法院的立場。

他強調,法官對於被告有利或不利的事項都應該調查,才符合公平正義,法院應注意謹守分際,不該侵犯立法權;面對法界的質疑及批評聲浪,最高法院應提出解釋,而不是悶不吭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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