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審法真的妥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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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審法真的妥速嗎?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四 5月 24, 2012 12:26 pm

速審法真的妥速嗎?

【聯合晚報╱社論】 2012.05.23 02:04 pm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為了改正司法審判曠日廢時的積習,立法院兩年前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但現在卻引發「妥速審判法真的妥速嗎」的質疑。由該法簡稱「速審法」可知,外界對其精髓的了解,只在「速」,不在「妥」。

依速審法規定,刑事案件審理若超過八年,除了應判決無罪的案件外,被告可請求法院酌量減刑;其中,重罪羈押最長八年的規定,已於日前生效。這也是被控涉嫌擄人勒贖撕票的被告徐自強,在被押八年後獲釋的法律依據。但從社會感受而言,速審法「時間一到,馬上放人」的規定,既無助解決訴訟拖延的司法實務難題,反而把燙手山芋丟回社會共同承擔,故檢討聲浪四起。

速審法施行後,已有107名被告獲減刑,被司法院視為「績效」。但矛盾的是,這些被告獲得減刑,並非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等刑法上理由,而是因訴訟遲未定讞,且絕大部分是上級法院一再發回更審所致。換句話說,問題源頭出自司法體系,司法行政機關「訴訟長期拖延」的習性未改,卻把速審法的「八年大限」當作「保障被告人權」來張揚,無怪乎有法官投書媒體,大罵所謂「與國際人權接軌」,根本是「接個鬼」!

速審法的立法理由,原是參考國際公約及外國立法,保障被告受迅速、公平審判的權利,也縮減檢察官一再上訴的權力。但許多社會矚目或重大案件,終審法院往往不願或不敢決斷,如今速審法的八年期限,形同讓法官有「合法」拖延訴訟的藉口,反正滿八年就可解套,放任案件在上下級法院之間來來回回,速審法反而「欲速則不達」。

為了不讓正義「遲到」,司法院想出「速審法」這種解決方式,但原本問題根源的司法怠惰情形並未徹底解決;對投機的被告或怠惰的法官,只是搭上「八年為限」的速審便車,也得不到「妥適」審判的結局。當初因曹興誠和艦案指責司法體系的輿論壓力,快速出爐了速審法,但「先求有再求好」,現在實應進一步修法,兼顧「妥、速」,才不致辜負立法原意。


【2012/05/23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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