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搞錯重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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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搞錯重點了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三 5月 23, 2012 6:47 pm

觀念平台-監察院搞錯重點了
2012-05-23 00:40 中國時報 【葉家興】
 本月初,監察院通過對法務部的糾正案,謂檢察官動輒於起訴時具體求刑,而具體求刑卻查無法律依據,容易形成社會之偏見、媒體之壓力,影響法官審理的公正性云云。

 但讓數字說話,前年全國地檢署總計終結四十多萬宗,其中提起公訴者不過八萬餘宗,具體求刑者更僅有六千多件。換言之,檢察官案件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並具體求刑者僅占全部案件的一.六%、也僅占起訴案件的七.二%。具體求刑之比例,顯然不若監委所用之「動輒」二字。

 其實,民眾對司法制度觀感之關鍵,不在檢察體系「濫用」具體求刑,而在法院判決量刑之分歧。所謂「法院判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恰恰說明這點。法院量刑之紊亂,在刑法廢除連續犯,改採一罪一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時尤其嚴重。

 以最令家長們感到憂心的性侵害案件為例,北市一名男子性侵女兒九年,判四七三九年十月,應執行十六年;中市某安親班負責人性侵及猥褻十二名女童四年,判四六一三年十月,應執行卅年;桃園一男子性侵養女四年,判一六三二年,應執行廿年。以上幾例,非但看不出應執行有期徒刑合併計算有何標準,更有輕重失衡之慮。

 由於欠缺量刑的參考標準,情節類似的犯罪行為,不同法官可能作出天壤之別的判決。被告嫌判太重,上訴!告訴人嫌判太輕,也要上訴!許多案件在二審、三審上下來回,耗費龐大的司法資源,只在爭執被告刑度當否。難怪法官積案繁多、民眾對司法權威感難以提昇。

 在法律經濟學的分析中,刑罰的遏阻效果,必須站在罰則透明與一致的基礎;更何況,「同罪同罰」乃是司法公平正義的基本原則。為解決「量刑歧異」問題,先進各國無不投入大量資源,以建立一套量刑準據,如美國聯邦數值式的量刑表、英國量刑諮詢委員會制頒的量刑基礎,以及澳洲司法資訊系統明訂「最低量刑標準」等,都在致力促進法官量刑時之一致與透明。

 反觀台灣,儘管司法院早在七年前召開訂定量刑基準公聽會,前院長翁岳生亦曾指示「積極從事量刑資料之蒐集、分析等工作,分階段推動量刑參考表之制定」,但目前除智慧財產案件外,其他案件仍缺乏一套量刑的參考標準。

 建立量刑準據的難度頗高,顯非短期內一蹴可幾之目標。除了參考上述國家的經驗外,荷蘭模式亦值得參考。荷蘭檢察總署頒訂明確的「檢方求刑準則」,檢察官於法庭論告時,依該準則做出一致性的求刑。

 明確的量刑標準,使社會對罰則有合理預期,因而得以破除刑罰模糊空間所可能產生的經濟租,並可降低訴訟程序成本,促使刑罰成本的內部化。在荷蘭司法實務上,有高達八成的判決是根據檢察官的求刑而量刑。可見在清晰的遊戲規則下,法律的公平和效率均得以提高。

 檢察體系代表國家行使保護公眾、對受害人和證人給予援助,並伸張正義的職責。若檢察官在起訴或論告時,未具體審酌被告前科、犯罪手段與情節、所生損害等各種情形,再依據實務量刑之統計分析後具體求刑,卻僅隨意敷衍「請從重量刑」、「請依法判決」,不反而成了監察院王院長口中「領九萬做二萬的公務員詐欺犯」?(作者為香港中文大學財務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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