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國際人權接個鬼

版主: 台灣之聲

與國際人權接個鬼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三 5月 23, 2012 11:19 am

與國際人權接個鬼
2012-05-23 00:40 中國時報 【張升星】
 司法院開記者會,宣傳全球獨創的「速審法」施行績效良好,具體證據則是有一○七名被告因「速審法」而減刑。搞了半天,原來「速審法」就是要讓被告減刑,這樣就叫「司法改革」?

 「速審法」違背法理的條文,不可勝數,但最扯的就是:只要案件拖延八年未結,就能符合減刑要件,法官可以審酌替被告減刑。這種荒謬絕倫的規定,連北韓的法律都找不到,只有台灣的司法院自吹自擂,丟人現眼!

 道理很簡單,由於司法資源有限,世界各國的刑事法制,都會根據司法審判的繁雜程度而區別其法律效果。例如起訴之後被告坦承犯行、轉任汙點證人或者選擇認罪協商等,因為具有節省司法資源的正面效益,所以被告可能獲得輕判,以啟自新;但是如果被告否認犯行,窮盡訴訟攻防的法律抗辯,一旦審判結果認定罪證確鑿,法院必然量處重刑,以懲刁頑。唯有如此,才能鼓勵悛悔坦承,遏止投機卸責。

 但是司法院的「速審法」卻反其道而行,對於恣意抗辯但是判決有罪的被告,只要拖延八年未結,不但不會重判,還能享受減刑優惠。這種鼓勵訴訟拖延的法律,卻敢掛羊頭賣狗肉的叫做「速審法」,能奈他何?就以司法院沾沾自喜的一○七名減刑被告來說,既然最後被判有罪確定,法律評價上當然應該對其浪費司法資源的行為予以重懲,不是嗎?但是司法院卻認為被告的「速審權」遭受侵害,應該減刑。既然如此,那麼敢問是「誰」侵害被告的「速審權」呢?不就是員額膨脹,專門撤銷發回的最高法院法官嗎?如果訴訟拖延不可歸責於被告,那麼造成訴訟拖延的司法元凶,不該問責非難嗎?

 先放任最高法院反覆發回,侵害被告的「速審權」,最後再由他們替被告減刑,這種狗屁不通的法理,司法院卻說「速審法」符合《兩公約》並且和國際人權接軌。請問《兩公約》哪一條有這種規定?美國、日本、德國,哪個法治先進國家有這種「案件拖八年,被告可減刑,沒人要負責」的法律?與國際人權接軌?接個鬼啦!

 最高法院習以為常的撤銷發回,利用「人為因素」創造「減刑事由」,把法院「程序」的遲延,當成被告「實體」減刑的藉口,令人髮指。尤其徵諸司法實務,能夠拖延八年未結的案件,涉案被告多係政商巨室、社會名流或是司法同僚。近日確定的味丹少東販毒案,最高法院「同一庭」竟然可以連續撤銷七次,長達七年也不讓案件確定;然後又在輿論壓力下,短短十四天就倉皇確定。色厲內荏,看破手腳

 最新的案例則是喧騰一時的「台開案」,最高法院為了犯罪所得是否超過一億元,屢屢指點江山,認為高院計算方法錯誤而三度撤銷發回。但是最高法院自己也說不出來到底要怎麼計算才對?只會撤銷發回。把「法學」問題搞成「數學」問題,然後像二楞子一樣雙手一攤,眼看案件即將拖滿八年,被告就能符合減刑條件,這叫「妥速審判」,你信不信?除了和稀泥的減刑規定之外,「速審法」把蘇建和案踢給下級審、把徐自強案踢給社會。就像國庫補貼油電價格的不公不義一樣,「速審法」就是慷社會公義之慨,補貼組織肥大、末梢麻痺的最高法院。

 近日民調低迷的馬總統被抨擊「執政無能」,而最高法院製造的司法纏訟則是「執法無能」的最高展現。不過司法院覺得還不夠亂,所以繼續增員最高法院,然後端出「速審法」遮羞一番。

 在這種是非顛倒的司法環境下執法,能夠不隨波逐流,「自我感覺良好」,其實也是一種驕傲!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白眉鷹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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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搞錯重點了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三 5月 23, 2012 11:27 am

觀念平台-監察院搞錯重點了
2012-05-23 00:40 中國時報 【葉家興】
 本月初,監察院通過對法務部的糾正案,謂檢察官動輒於起訴時具體求刑,而具體求刑卻查無法律依據,容易形成社會之偏見、媒體之壓力,影響法官審理的公正性云云。

 但讓數字說話,前年全國地檢署總計終結四十多萬宗,其中提起公訴者不過八萬餘宗,具體求刑者更僅有六千多件。換言之,檢察官案件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並具體求刑者僅占全部案件的一.六%、也僅占起訴案件的七.二%。具體求刑之比例,顯然不若監委所用之「動輒」二字。

 其實,民眾對司法制度觀感之關鍵,不在檢察體系「濫用」具體求刑,而在法院判決量刑之分歧。所謂「法院判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恰恰說明這點。法院量刑之紊亂,在刑法廢除連續犯,改採一罪一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時尤其嚴重。

 以最令家長們感到憂心的性侵害案件為例,北市一名男子性侵女兒九年,判四七三九年十月,應執行十六年;中市某安親班負責人性侵及猥褻十二名女童四年,判四六一三年十月,應執行卅年;桃園一男子性侵養女四年,判一六三二年,應執行廿年。以上幾例,非但看不出應執行有期徒刑合併計算有何標準,更有輕重失衡之慮。

 由於欠缺量刑的參考標準,情節類似的犯罪行為,不同法官可能作出天壤之別的判決。被告嫌判太重,上訴!告訴人嫌判太輕,也要上訴!許多案件在二審、三審上下來回,耗費龐大的司法資源,只在爭執被告刑度當否。難怪法官積案繁多、民眾對司法權威感難以提昇。

 在法律經濟學的分析中,刑罰的遏阻效果,必須站在罰則透明與一致的基礎;更何況,「同罪同罰」乃是司法公平正義的基本原則。為解決「量刑歧異」問題,先進各國無不投入大量資源,以建立一套量刑準據,如美國聯邦數值式的量刑表、英國量刑諮詢委員會制頒的量刑基礎,以及澳洲司法資訊系統明訂「最低量刑標準」等,都在致力促進法官量刑時之一致與透明。

 反觀台灣,儘管司法院早在七年前召開訂定量刑基準公聽會,前院長翁岳生亦曾指示「積極從事量刑資料之蒐集、分析等工作,分階段推動量刑參考表之制定」,但目前除智慧財產案件外,其他案件仍缺乏一套量刑的參考標準。

 建立量刑準據的難度頗高,顯非短期內一蹴可幾之目標。除了參考上述國家的經驗外,荷蘭模式亦值得參考。荷蘭檢察總署頒訂明確的「檢方求刑準則」,檢察官於法庭論告時,依該準則做出一致性的求刑。

 明確的量刑標準,使社會對罰則有合理預期,因而得以破除刑罰模糊空間所可能產生的經濟租,並可降低訴訟程序成本,促使刑罰成本的內部化。在荷蘭司法實務上,有高達八成的判決是根據檢察官的求刑而量刑。可見在清晰的遊戲規則下,法律的公平和效率均得以提高。

 檢察體系代表國家行使保護公眾、對受害人和證人給予援助,並伸張正義的職責。若檢察官在起訴或論告時,未具體審酌被告前科、犯罪手段與情節、所生損害等各種情形,再依據實務量刑之統計分析後具體求刑,卻僅隨意敷衍「請從重量刑」、「請依法判決」,不反而成了監察院王院長口中「領九萬做二萬的公務員詐欺犯」?(作者為香港中文大學財務系副教授)
白眉鷹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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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審法真的妥速嗎?

文章白眉鷹王 » 週四 5月 24, 2012 9:38 am

速審法真的妥速嗎?

【聯合晚報╱社論】 2012.05.23 02:04 pm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為了改正司法審判曠日廢時的積習,立法院兩年前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但現在卻引發「妥速審判法真的妥速嗎」的質疑。由該法簡稱「速審法」可知,外界對其精髓的了解,只在「速」,不在「妥」。

依速審法規定,刑事案件審理若超過八年,除了應判決無罪的案件外,被告可請求法院酌量減刑;其中,重罪羈押最長八年的規定,已於日前生效。這也是被控涉嫌擄人勒贖撕票的被告徐自強,在被押八年後獲釋的法律依據。但從社會感受而言,速審法「時間一到,馬上放人」的規定,既無助解決訴訟拖延的司法實務難題,反而把燙手山芋丟回社會共同承擔,故檢討聲浪四起。

速審法施行後,已有107名被告獲減刑,被司法院視為「績效」。但矛盾的是,這些被告獲得減刑,並非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等刑法上理由,而是因訴訟遲未定讞,且絕大部分是上級法院一再發回更審所致。換句話說,問題源頭出自司法體系,司法行政機關「訴訟長期拖延」的習性未改,卻把速審法的「八年大限」當作「保障被告人權」來張揚,無怪乎有法官投書媒體,大罵所謂「與國際人權接軌」,根本是「接個鬼」!

速審法的立法理由,原是參考國際公約及外國立法,保障被告受迅速、公平審判的權利,也縮減檢察官一再上訴的權力。但許多社會矚目或重大案件,終審法院往往不願或不敢決斷,如今速審法的八年期限,形同讓法官有「合法」拖延訴訟的藉口,反正滿八年就可解套,放任案件在上下級法院之間來來回回,速審法反而「欲速則不達」。

為了不讓正義「遲到」,司法院想出「速審法」這種解決方式,但原本問題根源的司法怠惰情形並未徹底解決;對投機的被告或怠惰的法官,只是搭上「八年為限」的速審便車,也得不到「妥適」審判的結局。當初因曹興誠和艦案指責司法體系的輿論壓力,快速出爐了速審法,但「先求有再求好」,現在實應進一步修法,兼顧「妥、速」,才不致辜負立法原意。


【2012/05/23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白眉鷹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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