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少了有效舉證 有速審法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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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少了有效舉證 有速審法也沒用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二 5月 22, 2012 6:24 pm

社論-少了有效舉證 有速審法也沒用
2012-05-22 01:20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前年五月十九日公布的妥速審判法,終於在今年五月十九日生效了。

 當年因為一銀案纏訟多年不能定讞以致被告羈押過久所引發的問題,原是此法所欲改革的主題。根據司法院的統計,在妥速審判法的兩年「日出」期間中,被告羈押滿五年而有該法適用者共計五十四人,除了一人以外,已全部審結,唯一的例外,是被押逾八年的徐自強。他涉及擄人勒贖,也被控殺人,纏訟十六年之久,被判過死刑定讞,但經大法官解釋,法院根據未經被告交互詰問的共犯自白定罪,不符憲法要求的正當程序,雖經更六審判處死刑,又遭發回;更七審則在妥速審判法日出條款生效的前日做出判決,認為並無積極證據證明殺人,改依擄人勒贖罪判處無期徒刑,本案一方面仍待上訴最高法院,另一方面則因妥速審判法規定羈押不能超過八年,徐自強遂成為第一位因妥速審判法必須釋放的在押被告。

 妥速審判法是司法院進行司法改革的重要政策性立法,一般簡稱為「速審法」。其實此一簡稱不夠準確,因為此法的名稱中尚有「妥」字的要求。司法既速且妥,才符合要求;只求速不求妥,並不妥當。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妥速審判法樹立的原則是,被告長期受羈卻不能有罪定讞,顯不妥當,徐自強因此必須在羈押八年之後獲得釋放。但是,徐自強案審判程序未竟,在被判無期徒刑而進行上訴時獲得釋放,不免引起新的疑慮:妥速審判法的施行,顯然還不是,也絕不能當作是司法改革的全部。

 當年推動妥速審判法,源自於一銀案中無罪定讞的被告長期遭到羈押,不符社會正義,現在徐自強也因長期遭到羈押後獲得釋放,社會觀感卻似乎並不相同;此中顯示了台灣必須重新學習體會「無罪推定原則」的道理,並且據以檢討司法改革的方向。

 若是有人因為徐自強從未獲得無罪判決卻遭到釋放而期期以為不可,其實就還是因為假設徐自強有罪而感到惴惴不安。徐自強雖然經歷多次宣判有罪,但是除了最後一次判決之外,所有的有罪判決都已因為具有嚴重瑕疵而遭到撤銷,而日前趕在妥速審判法日出期限之前出爐的有罪判決,仍因並未完成上訴程序而未確定。基於推定無罪原則,就要接受徐自強不應再為羈押。至於徐自強若是發生其他新的羈押事由,例如逃亡,是否可以為了後續的審判程序而重行羈押,其實是另外一個問題。妥速審判法所確定禁止者,原只是基於原來的羈押事由繼續羈押刑事被告超過八年而已。

 而妥速審判法所未能解決的問題,並不在於徐自強如果另行發生得予羈押事由是否得予羈押一點,而是在於為何一個纏訟十六年的刑事訴訟,即使有了妥速審判法,法院裡的法官明知期限將至而趕忙做成未必足以服人的判決,卻仍然不能完成終局的審判程序,讓本案及時定讞?

 認真思考回答此一問題,必須承認真正的原因有二:一是司法並沒有努力在第一次的事實審中,用符合科學的方法,證明被告確有犯罪,達到無可懷疑的程度,以致於必須在後來的上訴程序中,一再重新試圖發現事實的真相,卻已經因為失去了最早搜集科學證據的機會而找不到答案;時間愈到後來,發現真相的司法努力愈不可能。且不說法院本來不必主動調查犯罪事實,而應留待檢方舉證;即使法院想要在後來的程序中主動發現事實,距離案發十餘年後,期待後來的法官具有比前人更有機會或能力發現真實,其實是極不實際而且違反科學思考的假設。問題的癥結,毋寧在於刑案的控方未能及早盡到其舉證有罪的說服責任,才會使得後續的審判對於如何獲致有罪審判,猶豫不決,而且困難重重。

 第二個原因,其實是現行的上訴審程序疊床架屋,而且無窮無盡。司法的實情是,法院判決有罪沒把握,判決無罪卻又不放心,寧可反覆折騰,也不肯服膺法治國家真正應該遵守的原則。例如妥速審判法規定要有三次無罪判決,才能終止所有的審判程序,就已證明了此種不可言宣的心態。試想,需要法院三次無罪判決才能定讞,這樣的制度真的相信無罪推定原則嗎?

 妥速審判法適用在徐自強案,顯示出還有需要司法改革努力解決的問題存在,絕不只是一個個案的正義是非而已!
司法革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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