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最高院長 違規不違法 楊仁壽銷毀關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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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最高院長 違規不違法 楊仁壽銷毀關說文件

文章白眉鷹王 » 週日 5月 20, 2012 9:41 am

前最高院長 違規不違法 楊仁壽銷毀關說文件 檢方管不著
2012-05-20 01:11 中國時報 【陳志賢/台北報導】
 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自爆卸任前曾銷毀關說文件,引發非議,並遭人告發涉嫌妨害公務。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楊接獲關說,卻未依規定知會政風單位處理,反而「私了」,自行銷毀關說文件,作法確實不當,但該行為僅是違反內部規定,未涉及刑責,宜由司法院依職權處理,日前簽結本案。

 楊仁壽卸任前力挺保密分案制度,認為堅持保密分案可以使最高法院法官有不受任何干涉的純淨審判空間,杜絕人情關說;他進而自爆擔任院長時,曾有特定人向他關說請託,但他卸任前已把關說文件全銷毀。此番言論引起爭議。

 事後有人認為楊仁壽擅自銷毀關說文件的舉動,已經構成刑法一三八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向北檢具狀告發。

 檢方調查,楊仁壽所說的「關說文件」,其實是一份二審判決書影本,不屬於楊在職務上所掌管的公文書,因此不構成妨害公務犯行。

 檢方進一步向最高法院函查,發現該份判決書文件是關說人士當面拿給楊,並未經過正常的收發公文程序,所以最高法院沒有楊收到該文件的檔案紀錄,當然該文件也未列入院長交接範圍內,因此不算是應交接而未交接、應歸檔而未歸檔的公文書,故沒有銷毀公文或違反檔案法問題。

 不過,檢方認為,根據「法官倫理規範」、「請託關說司法案件之登錄及公布作業」等規定,法官對於請託關說者,應履行檢舉義務,另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接獲關說請託者,應在三天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檢方特別函查司法院政風處,發現並沒有楊仁壽知會政風單位接獲關說請託的紀錄。至於楊的違規行為,宜由司法院依規定處理,檢方無從置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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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一路走來 俯仰無愧

文章白眉鷹王 » 週日 5月 20, 2012 9:52 am

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一路走來 俯仰無愧
2012-05-20 01:11 工商時報 【張國仁】
 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對於罪犯外逃時有所聞,法律出現空窗期,感到政府難對人民交代,積極促請司法院修改刑事訴訟法,惟司法院與法務部對修法見解,經常看法南轅北轍,修法進度趕不上實務需求,他也只能徒嘆無奈。

 吳陳鐶曾經參與追緝外逃經濟罪犯法令制定,協助促成海峽兩岸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對追緝罪犯外逃的法制與實務經驗豐富,目前也是他督導的業務範圍。

 69年,吳陳鐶從法訓所第17期結業,投入法務與檢察機關工作業已逾32年,一路以來與他相伴的是同期同學,現任最高法院法官阮富枝,倆人鶼鰈情深,在台北司法園區內早已傳為佳話。

 吳陳鐶自從擔任常務,迄今為法務部政次,幾乎每天在法務部上班到晚間八、九點才收工,一來是公文多需要當天批完、二來也是在等愛妻從法院下班;阮富枝原是高等法院刑事庭長,現調任最高法院法官,每天從最高法院工作完後,走到法務部找吳陳鐶,多年如一日,倆人會合後牽手一同回家。

 「執子之手,與子偕老。」這對神仙伴侶,恩愛彌堅,羨煞不知多少目光。

 吳陳鐶畢業於台北大學法律系與法研所碩士,並在擔任檢察司副司長時,利用長達7年的休假期間,不畏辛苦的進修取得澳大利亞邦得大學法學博士。歷任一、二、三審檢察官、士林地檢署檢察長、檢察司副司長,法律事務司長、參事、主任秘書、常務次長。

 「一路走來,盡自己的本分,為所當為,但求俯仰無愧。」這是吳陳鐶、阮富枝夫婦一輩子奉獻司法的最佳寫照。

 罪犯外逃事件頻頻發生,最近又成為輿論集點,吳陳鐶對於法制不彰、檢調執行事倍功半,特別有所感受,雖然外交處境很難,罪犯逃匿國外,因我國友邦不多,海外緝逃難上加難。

 不過,他認為,如果各相關政府機關,都能同理心體察民意,法制隨時代修整完備,罪犯經法院判決後絕無脫逃可能,司法正義得以伸張,人民對法律的遵守、法院給予人民的信賴才更為具體、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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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審法變刑案清理機?

文章白眉鷹王 » 週日 5月 20, 2012 10:03 am

聯合筆記/速審法變刑案清理機?


【聯合報╱王文玲】


2012.05.20 02:04 am


經過兩年的「日出」時間,妥速審判法「禁押逾八年」條文十九日生效,楊世銘、徐自強兩案,生效前雖努力趕工,最後只能氣喘噓噓地向社會宣示:司法仍待努力。

不能怪兩案接棒的法官。兩名被告從未獲判無罪,法官雖搶時間,希望不讓重刑犯從他們手中溜走。但在放人壓力下,法官如此拚命;那麼,先前各審法官又如何看待手中的案子?

以徐自強案為例,因大法官解釋,得以由確定死刑「復活」;復活後的更六審,四年多才結案,中間還換過法官。更七審再走一年七個月,卻推翻另兩位被告已審理確定的事實,案件重回更八審,因此進入速審法的倒數計時區。

再看楊世銘案,確認運毒事實後,二、三審續為販入毒品的補強證據爭執。其實,若補強證據不足,剔除後也能判,何須憑添發回次數?若非速審法緊追在後,誰知案子還要往返多久。

根據司法院資料,除了徐自強,這兩年定讞的案件,羈押逾五年以上的被告有廿九人,鮮少改判無罪,絕大多數是有罪收場。

是為了慎重,還是起訴證據不夠,所以要審押這麼久?是一、二審都審事實,三審「參一腳」,法官各自「自由心證」,所以更審次數愈多事實愈模糊?審到後來,法官究竟如何定義正義?審的次數多、時間久,確定的犯罪樣態複雜,全都包,才算正義?只要在自己手中沒責任,管他日後如何,也算正義?

速審法固然提供結案的壓力,但不分析纏訟原因、又不追究責任的速審法,豈不成「案件清理機」?法官或許只要祈禱,不要成為案件的「最後一手」就好。

然而,案件拖延未結的病症,只解開表相,未觸及根本。


【2012/05/20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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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幼童、酒駕致死 擬納觀審制

文章白眉鷹王 » 週日 5月 20, 2012 10:44 am

性侵幼童、酒駕致死 擬納觀審制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2.05.20 02:49 am


司法院推動的「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出爐,引發恐龍法官爭議的性侵幼童案件,及備受矚目的酒駕撞死人案件,都納入觀審範圍。草案通過後,這些重大案件將由五位觀審員與三名法官共同審判。

司法院最近通過草案,因擔心五二○前生波,刻意不對外發布。台大法學院副院長王兆鵬得知司法院擬出草案竟「秘而不宣」,既感嘆又失望。

王兆鵬指出,人民參與審判本是好事,但觀審條例的制定過程充滿專制、蠻橫;雖舉辦公聽會、模擬法庭,從初稿到定稿,卻只更動幾條條文,令人失望。

司法院今年一月公布觀審條例初稿,規定被告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的案件,試行觀審制。觀審員參與認定被告有無犯罪,應判刑多久;當觀審員多數意見與法官不同,由法官作最後決定,但須在判決中說明不採的理由。

初稿受到許多質疑,其中之一是試行的範圍。本月上旬,草案定稿;更動最大的是試行範圍,改為被告觸犯最輕本刑七年以上之罪,或故意犯罪致人於死,都適用觀審。


【2012/05/20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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