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鬧了,吳檢察官,你們沒道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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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鬧了,吳檢察官,你們沒道理啊!

文章白眉鷹王 » 週日 5月 13, 2012 9:49 am

社論-別鬧了,吳檢察官,你們沒道理啊!
2012-05-12 01:04 中國時報 【本報訊】
 澎湖檢察官吳巡龍等多位檢察官決定六月四日到最高法院靜坐抗議,訴求是要對最高法院刑庭總會決議法官依職權進行調查的義務只限於對被告有利事項,及柯居財偽證案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表示強烈不滿,認為前者是「不食人間煙火」,後者「狗屁不通」,檢察官說是要問:社會的公平正義在那裡?

 吳檢察官口不擇言向法院嗆聲,不足為訓,所選擇的抗議方法,或許會吸引社會的好奇目光,卻不具有正當性。最糟糕的是,所選擇的抗議題目,完全沒道理,徒然顯得檢察官的觀念嚴重錯誤,憲政素養不足而已!

 如果中華民國司法體系有什麼不能治癒的痼疾存在,不少檢察官們分不清自己角色,只是檢察官而不是法官,恐怕就是司法改革須繼續加速破除的一大病灶。行憲初期審檢不予分隸、法院隸屬司法行政部、檢察官僭行羈押權、癱瘓提審制度,都是同一項病灶的產物。這些問題經過一連串的司法改革獲得解決,但是觀念的病灶並未革除,問題依然叢生。

 例如監察院日昨糾正法務部,指出檢察官對一般刑事案件,動輒於起訴時具體求刑,缺乏法律依據,卻易形成預斷,破壞推定無罪原則,其實就是源於檢察官向以法官自居,卻不知道量刑原是審判裁量範圍,不容檢方置啄;尤其在偵查階段,被告尚未被起訴,並無辯護及對辯程序的完整正當程序保障,被控的罪名尚且不知,起訴時有罪無罪也不能確定,檢察官卻用具體求刑於起訴時就進入有罪認定之後的量刑討論,足見檢察官自以為就是法官的錯誤觀念之深!

 檢察官們常以與法官一樣出身於司法官訓練所為由,自許與法官地位無殊,卻不知曾與法官同學,並不能證明自己就是法官。法務部長期把持司法官訓練所不容司法院推動法官與檢察官分開培育的辦法,則是讓觀念病灶無法消除的原因。其中緣故,更與檢察官們害怕失去原來只應由法官享有的終身職保障有關。與其說是制度理念之爭,恐怕也還有權益心理作祟。

 這次檢察官說是要到最高法院靜坐,恐也種因於檢察官不滿司法院制定的法官法草案未將檢察官列入。既然是要制定法官法,本來就不該將檢察官列入,今年上路的法官法含有法務部堅持納入的檢察官一章,確實斧跡斑斑。最高法院決議法官原則上不為職權調查,例外依職權為調查時,只限於有利於被告之事項,乃是確定法官不再擔任協助檢方舉證的角色,並無不妥,而且極其正確。檢察官竟然要以靜坐方式反彈,其實只是對於法官拒絕再在法庭上扮演檢察官的角色不能適應而已。

 然而抗議者提出的反對理由,聽來也顯得幼稚。最高法院刑庭總會決議,不自今日始,只因一則決議不合心意,卻稱決議制度為違憲,恐怕挾怨指責的成分居多。法院對於立法賦予的調查職權,當然可有如何加以行使的裁量空間,說是破壞權力分立,反而顯示了自身對權力分立制度的誤解。檢察官以法官自居的心態,其實才是對於權力分立制度的最大誤解。

 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屬於檢方乃是憲法的要求,檢察官應該負責說服法院被告有罪,而不是期待法官在檢方舉證不足,不查舉證責任的時候為檢察官補位,任何檢察官於此認識不清者,都有重修憲法權力分立制度學分的需要。分清楚控方與審判者的角色,獨立公平審判,就是社會最重要的公平正義!

 檢察官要到最高法院靜坐,恐怕不是檢察官法定職務的正當行使範圍,如果要表達個人意見,固然是公務人員個人的言論自由,頂著檢察官的頭銜抗議是另一回事,在上班時間為之,會不會重蹈范蘭欽的覆轍。

 至於針對最高法院發回而由高等法院審理的刑事個案,檢察官不是在訴訟程序中力爭法理,而要選擇在庭外粗口詈罵法院,是否符合檢察官倫理的要求,似乎也有可議。

 檢察官是司法的一環,但絕不是法官,否則又何必區分法官與檢察官不同的頭銜呢?過去的職前教育犯下的錯誤,不能經過在職教育予以消除,法務部怕也難辭其咎。檢察官到最高法院靜坐抗議是一項正確的決議?別鬧了,台灣可不能有如此不諳法理、不曉事理的「司法官」!
白眉鷹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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