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應即日解職''''牴觸之法律自不得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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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應即日解職''''牴觸之法律自不得再適用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一 5月 07, 2012 9:38 am

司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1年5月1日
發稿單位:大法官書記處
連 絡 人:處長吳永宋
連絡電話:(02)2361-8577#194編號:101-023

有關本(1)日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洪英花就「司法院正、副院長應即日解職」之訴求,係對於現行大法官之任期有所誤解,司法院說明如下:
一、 按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依憲法優位原則,其他與此憲法增修條文牴觸之法律自不得再適用。
二、 因此原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三項:「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之規定,因與上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意旨不符,不得再予適用,並有待日後修法。
司法革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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