逕行拘提被告,避免被告''''趁機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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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行拘提被告,避免被告''''趁機逃匿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一 5月 07, 2012 9:29 am

另外,法務部重提94年有關「有罪羈押制度」的修正案,因司法院前於94年6月17日為此舉行公聽會,經與會立法委員、學者專家及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實務界代表、勞工、婦女及人權團體代表多人,分別就其正當性及人權保障熱烈討論,多數與會代表均認不能因少數個案執行問題作為設計通案法律制度之依據,貿然實施「有罪羈押制度」,恐有違無罪推定原則,損及被告人權。司法院認為需要再行審慎斟酌,亦不在本次修法之列,併此敘明。 司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1年5月2日
發稿單位:刑事廳
連絡人:江振義法官
連絡電話:23618577分機247 101-24
另外,法務部重提94年有關「有罪羈押制度」的修正案,因司法院前於94年6月17日為此舉行公聽會,經與會立法委員、學者專家及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實務界代表、勞工、婦女及人權團體代表多人,分別就其正當性及人權保障熱烈討論,多數與會代表均認不能因少數個案執行問題作為設計通案法律制度之依據,貿然實施「有罪羈押制度」,恐有違無罪推定原則,損及被告人權。司法院認為需要再行審慎斟酌,亦不在本次修法之列,併此敘明。

司法院院會通過刑訴法修正案,強化防逃配套機制,提升判決執行效率
司法院於本(2)日上午舉行第142次院會,審議通過行政院函請會銜的「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及法務部建請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及第469條條文修正案」二案。
法務部針對近日發生被告於判決確定後,發監執行前逃匿事件,草擬防逃機制相關條文,於5月1日下午函送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及第469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至司法院,經司法院刑事廳幕僚立即開會研議後,擬訂上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簽請院長核准,提交本(2)日司法院第142次院會審議並獲通過,將送請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以強化防逃配套機制,提升判決執行效率。
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正的重點有二,第一:增訂第456條第2項:「前項情形,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杜絕檢察官於卷宗送交前可否依法執行的爭議。第二:增訂第469條第1項但書:「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並得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檢察官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被告,避免被告為規避執行而趁機逃匿。
至於有關電子監控部分,法務部雖研議條文,但因涉及行政院其他部會職掌,經該院政務委員協調,不列入此次修法範圍。
另外,法務部重提94年有關「有罪羈押制度」的修正案,因司法院前於94年6月17日為此舉行公聽會,經與會立法委員、學者專家及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實務界代表、勞工、婦女及人權團體代表多人,分別就其正當性及人權保障熱烈討論,多數與會代表均認不能因少數個案執行問題作為設計通案法律制度之依據,貿然實施「有罪羈押制度」,恐有違無罪推定原則,損及被告人權。司法院認為需要再行審慎斟酌,亦不在本次修法之列,併此敘明。
司法革命會
 
文章: 4525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30, 2008 6:14 pm

避免被告為規避執行而趁機逃匿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一 5月 07, 2012 9:40 am

司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1年5月2日
發稿單位:刑事廳
連絡人:江振義法官
連絡電話:23618577分機247 101-24
另外,法務部重提94年有關「有罪羈押制度」的修正案,因司法院前於94年6月17日為此舉行公聽會,經與會立法委員、學者專家及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實務界代表、勞工、婦女及人權團體代表多人,分別就其正當性及人權保障熱烈討論,多數與會代表均認不能因少數個案執行問題作為設計通案法律制度之依據,貿然實施「有罪羈押制度」,恐有違無罪推定原則,損及被告人權。司法院認為需要再行審慎斟酌,亦不在本次修法之列,併此敘明。

司法院院會通過刑訴法修正案,強化防逃配套機制,提升判決執行效率
司法院於本(2)日上午舉行第142次院會,審議通過行政院函請會銜的「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及法務部建請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及第469條條文修正案」二案。
法務部針對近日發生被告於判決確定後,發監執行前逃匿事件,草擬防逃機制相關條文,於5月1日下午函送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及第469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至司法院,經司法院刑事廳幕僚立即開會研議後,擬訂上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簽請院長核准,提交本(2)日司法院第142次院會審議並獲通過,將送請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以強化防逃配套機制,提升判決執行效率。
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正的重點有二,第一:增訂第456條第2項:「前項情形,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杜絕檢察官於卷宗送交前可否依法執行的爭議。第二:增訂第469條第1項但書:「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並得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檢察官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被告,避免被告為規避執行而趁機逃匿。
至於有關電子監控部分,法務部雖研議條文,但因涉及行政院其他部會職掌,經該院政務委員協調,不列入此次修法範圍。
另外,法務部重提94年有關「有罪羈押制度」的修正案,因司法院前於94年6月17日為此舉行公聽會,經與會立法委員、學者專家及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實務界代表、勞工、婦女及人權團體代表多人,分別就其正當性及人權保障熱烈討論,多數與會代表均認不能因少數個案執行問題作為設計通案法律制度之依據,貿然實施「有罪羈押制度」,恐有違無罪推定原則,損及被告人權。司法院認為需要再行審慎斟酌,亦不在本次修法之列,併此敘明。
司法革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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