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再主動介入調查 2疑慮待解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12.05.05 02:28 pm
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年初作出重大決議指出,法官原則上不再主動調查對被告不利的事項,只調查對被告有利事項,檢察官必須負完全的舉證責任,凸顯我國的刑事訴訟體系,正朝當事人進行主義邁進。
不過,對於最高法院的這項決議,部分檢察官則認為,最高法院逕自改變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規定,推翻立法院10年前的決定,已破壞權力分立的原則而有違憲之虞;且台灣國情,到底適不適合由法官中立聽訟,不再主動介入調查,也有疑慮。
最高法院刑庭總會的決議,實際上對下級審有一定的拘束力,也就是說,當法官不再主動調查證據,由檢察官負舉證被告有罪責任後,檢方不能再以「法官未盡調查責任」為由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法院為發現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書則規定,法官為維護公平正義或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的事項,「應」依職權調查;這裡所稱的「維護公平正義」,法官因介入調查,而飽受違反中立公正的批評。
最高法院在討論時,針對「公平正義的維護」所指為何,曾出現甲、乙兩說,甲說認為並非專指有利被告的事項,並認為刑事訴訟法所欲追求的目的,不外乎公平正義的維護,也就是真實發見,本應兼顧被告利益及不利益事項一併調查,因此,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不利於被告的證據,足以影響判決的結果,而檢察官未聲請調查,且有調查可能者,但書的規定是指法院「應」負職權調查義務。
至於乙說則認為,是指對被告利益而攸關公平正義的事項,指無罪推定為憲法原則,證明被告有罪的責任,應由控訴方的檢察官來承擔,被告不負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強調檢方為證明被告有罪,以推翻無罪的推定,應負實質的舉證責任,為無可迴避的義務。
最後動用票決,主張法院「不介入調查說」獲得採納,決議認為,基於速審法、兩公約對被告「無罪推定」的堅持,法院自無「接續」檢察官應盡的責任,而有義務依職權調查,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的規定,及無罪推定的原則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的理念。
這項對「維護公平正義」作限縮解釋的決議,將實質拘束下級法院。不過,未來法官雖不再與檢察官接力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證據,但若檢察官漏未聲請調查證據,且不調查顯有影響判決結果之虞者,法官仍會曉諭提醒檢察官,只是不主動介入。
【2012/05/05 聯合晚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