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再主動介入調查 2疑慮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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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再主動介入調查 2疑慮待解

文章白眉鷹王 » 週日 5月 06, 2012 11:36 am

法官不再主動介入調查 2疑慮待解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12.05.05 02:28 pm


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年初作出重大決議指出,法官原則上不再主動調查對被告不利的事項,只調查對被告有利事項,檢察官必須負完全的舉證責任,凸顯我國的刑事訴訟體系,正朝當事人進行主義邁進。

不過,對於最高法院的這項決議,部分檢察官則認為,最高法院逕自改變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規定,推翻立法院10年前的決定,已破壞權力分立的原則而有違憲之虞;且台灣國情,到底適不適合由法官中立聽訟,不再主動介入調查,也有疑慮

最高法院刑庭總會的決議,實際上對下級審有一定的拘束力,也就是說,當法官不再主動調查證據,由檢察官負舉證被告有罪責任後,檢方不能再以「法官未盡調查責任」為由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法院為發現真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書則規定,法官為維護公平正義或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的事項,「」依職權調查;這裡所稱的「維護公平正義」,法官因介入調查,而飽受違反中立公正的批評。

最高法院在討論時,針對「公平正義的維護」所指為何,曾出現甲、乙兩說,甲說認為並非專指有利被告的事項,並認為刑事訴訟法所欲追求的目的,不外乎公平正義的維護,也就是真實發見,本應兼顧被告利益及不利益事項一併調查,因此,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不利於被告的證據,足以影響判決的結果,而檢察官未聲請調查,且有調查可能者,但書的規定是指法院「應」負職權調查義務。

至於乙說則認為,是指對被告利益而攸關公平正義的事項,指無罪推定為憲法原則,證明被告有罪的責任,應由控訴方的檢察官來承擔,被告不負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強調檢方為證明被告有罪,以推翻無罪的推定,應負實質的舉證責任,為無可迴避的義務。

最後動用票決,主張法院「不介入調查說」獲得採納,決議認為,基於速審法、兩公約對被告「無罪推定」的堅持,法院自無「接續」檢察官應盡的責任,而有義務依職權調查,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的規定,及無罪推定的原則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的理念。

這項對「維護公平正義」作限縮解釋的決議,將實質拘束下級法院。不過,未來法官雖不再與檢察官接力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證據,但若檢察官漏未聲請調查證據,且不調查顯有影響判決結果之虞者,法官仍會曉諭提醒檢察官,只是不主動介入。


【2012/05/05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白眉鷹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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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聽而不查 你能接受嗎

文章白眉鷹王 » 週日 5月 06, 2012 11:39 am

觀察站/法官聽而不查 你能接受嗎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特稿】 2012.05.05 02:28 pm


91年刑事訴訟法修正後,法官在法庭退居第二線單純聽訟,整個法庭活動的主角成了蒞庭實施公訴的檢察官,與被告律師,也就是所謂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看在司法院的立場,「你是你,我是我」,不要再綁在一起,對國人來說,法官中立聽訟,不要動不動依權職介入調查,少了預判心證,應是好事一樁,但國人準備好了嗎?這才是問題所在。

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檢察官負責調查證據起訴,法官負責審判;過去,台灣的司法經常出現檢察官起訴後,由法院接力賽,若檢方起訴證據鬆散,或袖手旁觀,法官經常會「跳下來依職權調查證據,否則,案子幾乎只能判無罪。

然而,法官太過專注職權調查,卻易遭外界指責有預設立場,違反法院應公平中立的立場。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設計,法院是公正中立的第三者,檢察官是原告,被告受「無罪推定」保障,為證明被告有罪,被告不負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而是檢察官無可迴避的義務,為了證明被告有罪,應以齊全的事證推翻無罪的推定,這正司法院改革刑事訴訟分流的構想。

依據最高法院刑庭總會的決議,未來法官只調查有利被告的事項,不負有主動調查不利被告證據的「義務」,意在落實檢察官百分之百的舉證責任,換言之,過去「包青天式」的查案,那是檢察官的事,證據的呈現不夠時,法官依法只能判決無罪。

就國情而言,民眾常搞不清楚求刑,誤把求刑當判刑,或把檢察官與法官的職權搞混,也因此,如果當檢警在偵查社會矚目的刑案時,因證據的蒐集不夠嚴謹,之後遭法官判決無罪時,國人的法律情感如何接受,屆時,國人是否能理性的看問題,而非一味的亂罵,又怪罪法官「怎不好好查個清楚」。

隨著刑事訴訟大環境的轉變,這幾年檢方正朝緻精偵查方向邁進,嚴謹證據蒐集,民眾也要慢慢調整心態,要知道,證明被告有罪是檢察官的責任,涉訟的被告不負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當檢方未盡舉證責任時,法官沒有義務去調查不利被告的證據。


【2012/05/05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白眉鷹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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