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送檢超過1小時開庭 陳瑞仁批最高法院譁眾取寵
2012-05-03 09:12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彭清仁】
最高法院在審理一起偽證案時,以檢察官在被告送抵地檢署後,超過一個半小時才訊問並錄音,認定已破壞被告自白的任意性。引起新竹地檢署資深檢察官陳瑞仁不滿,在法官論壇上發表言論,批評最高法院的見解完全是曲解美國的判例,並認為最高法院是譁眾取寵。
檢改會發起人之一的新竹地檢署資深檢察官陳瑞仁,對最高法院的見解非常不以為然,並在法官論壇發表言論,認為最高法院是譁眾取寵。陳瑞仁指出,人犯在警局內被訊問、照相和指紋鑑定等程序「折騰」數小時後,到地檢署讓被告休息一下再訊問,並沒有所謂破壞被告自白的任意性,反而是保障人權;與法院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深夜開羈押庭是一樣的道理,一般被告送到地檢署兩小時後才開始接受訊問,是正常實務情況,不了解為何最高法院要大肆追究。
陳瑞仁也舉例指出,如果以最高法院見解,難道以後檢察官在訊問被告時,就直接訊問被告「你有沒有殺人?」,其餘細節都不用多問,這種做法形同限縮檢察官辦案的空間。在台灣檢察官是偵查主體,要負案件成敗的責任,而最高法院援引美國的判例,完全把台灣檢察官的角色與美國治安法官的角色混為一談。如果依最高法院的見解,台灣檢察官根本不用扮演偵查主體的角色,那台灣的檢察官就不能「好好當檢察官」,而變成﹂檢察官好好當」。
陳瑞仁強調,只要一開始就全程錄音錄影,包含訊問前「泛談」和「話家常」的過程,縱然是進入訊問主題後才開始記筆錄,仍不影響程序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