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本院蔡庭長再准莊榮兆為張俊宏辯護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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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本院蔡庭長再准莊榮兆為張俊宏辯護報告書

文章李義雄 » 週四 5月 03, 2012 11:26 am

高本院蔡庭長再准莊榮兆為張俊宏辯護報告書
一、時間:101年5月1日上午09:30分。
二、地點: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二樓第2庭。
三、案號:96年度上重訴字第103號
四、股別:治股
五、被告:張俊宏被訴背信等案。辯護律師:張 靜。
六、審判長:蔡聰明法官。受命法官:汪梅芬法官。陪席法官:吳麗英法官。
七、被告請求再准其選任莊榮兆辯護人。
八、蒞庭公訴檢察官:沈明倫資深檢座
九、重要記載如下:
庭 長:1.今天是詰問證人、調查證據程序,可透過張 靜律師行使,因為有三位律師為辯護人時,亦僅准一位詰問證人。2.前有江振義受命法官,簽報前庭長不同意選任莊榮兆為被告張俊宏之辯護人,現在如果同意,是否會有不妥?
莊榮兆答:應該不會不妥,因為張 靜律師為辯護人外,被告有權再選任二位律師,本件案情牽涉甚廣,而且案情相當複雜,張俊宏被告擔任立法委員12年,從事司法改革,雖然於其任內92/2/6通過『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新法新制,然因地院仍以『職權調查主義』舊制剝奪被告訴訟權益審判,他到我服務之法官評鑑會呼冤及求助後,經詳閱全卷確有錯判,因而才接受其委任,唯因我非律師,必需經審判長依刑訴法第29條審核,及調查是否有能力為被告辯護,及准許之程序,不論審判長是否即准上庭辯護,或於詰問證人,及調查證據完畢後,最後三次之辯論庭始准辯護,我都可以接受及遵守規定,盡力幫助法院發現真相,從蔡庭長他案准我為被告臧家宜辯護,前任庭長及法官亦曾不同意,即係考量被告需要而定。
檢 察 官:
莊榮兆是司法革命會成員,非常熱心認真,從其評鑑法官實績,足堪勝任,,可以協助律師,當律師助理或指導律師,均符合刑訴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
庭 長:
同意莊榮兆先生於言詞辯論庭最後三庭為被告之辯護人。
查報人:李義雄司革會法官評鑑委員(前資深退休調查員) 2012.05.01
李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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