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上易字第1981號偽造文書1010426筆錄

版主: 台灣之聲

98年度上易字第1981號偽造文書1010426筆錄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二 5月 01, 2012 10:52 pm

審 判 筆 錄

  上訴人 即
  被 告 莊榮兆

上列被告因98年度上易字第1981號偽造文書等一案,於中華民國
101年4月2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刑事第18法庭公開審判,出席
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廖柏基
     法 官:李雅俐
     法 官:簡源希
     書記官:李宜珊
     通 譯:呂嘉峰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 李慶義  
輔佐人蔡英美
選任辯護人張靜律師
     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審判長諭知本件續行審理。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朗讀案由。
審判長問受訊問人姓名、年齡、住居所等項。
被告答
  莊榮兆  

輔佐人答
  蔡英美  

審判長對被告告知其犯罪之嫌疑及所犯罪名(詳如起訴書及原
審判決書所載)。
審判長告知被告下列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審判長問
本院就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受訊問人
之訊問及其陳述)及第二款(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
者,其事由)等事項,於認為適當時,將僅於審判筆錄記載
其要旨,以利程序之順利進行,有何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答
沒有意見。

本案係司法院101年度刑事法庭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試辦
方案及「法院辦理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業務
經驗交流」會議紀錄內容,訊問內容詳如附件所示。


諭知本案改定101年5月1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法庭續行審理,被
告、輔佐人、辯護人應自行到庭不另傳喚,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得命拘提,被告、輔佐人均請回,退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官

附件:
審判長問
  就檢察官所提聲請狀聲請範圍為何?
檢察官答
  此聲請狀主要是要問蔡英美女士,因為91年度票字第11410
號案,我們從收狀戳章看,該案件應該是蔡英美女士去送的
,蔡英美女士當場把本票原本取回。另外,我們有提供最高
法院及高院的幾份判決書,就被告同一行為另有涉嫌犯詐欺
得利罪的問題。
審判長問
  關於聲請傳喚證人的待證事實就如聲請調查證據書所載?
檢察官答
  是。
審判長諭知
  該部分由本院合議,如有傳喚之必要,會再行傳喚。
審判長問
  卷內,被告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規定請求要校對筆錄
,第44條之1之係有關播放錄音並校對筆錄之規定,被告亦
可做此聲請,但因你原來的聲請比較簡略,只有寫要聲請閱
覽卷宗,關於閱覽卷宗的規定與第44條之1規定不盡相符。
被告莊榮兆稱
我沒有說閱覽卷宗,我是閱覽筆錄。
審判長問
  你亦有權利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的規定聲請,另外,
辯護人亦得請求交付光碟、自行製作譯文,若你要聲請播放
錄音、校對筆錄,能否由辯護人以聲請交付光碟之方式?如
果你要來聽取錄音校對筆錄,法院也需要全程有人在這裡播
放,你也必須到這裡來,再來,審判筆錄已經進行這麼久了
,假設沒有特定的話,恐怕就你的寶貴時間也會浪費很多,
對此,你有何意見?
被告莊榮兆答
我報告一下,我們法律依據有兩條,一個是44條,一個是44
條之1,44條之1就是用光碟自己轉譯成文書提供給法院,也
等於是其中一種。第二個,原來44條,不管是舊制、新制,
這舊制就有了,那這個,一般,郭同奇,還當場漏氣,他說
被告不能閱卷。我說不是閱卷是閱覽,他從法官室跑到那個
大書記官辦公室,還當公眾面前跟我講:「莊榮兆,來,哪
一條?告訴我。」,拿一本六法全書給我看,因為那不是我
的六法全書,我比較陌生,我找半天找不到,「我找給你啦
」,郭同奇還很好,找給我,是這一條,44條,我把它唸完
,我還沒唸完,他就說:「咦,可以了。」,本來是不行的
,他就說:「書記官,給莊榮兆閱覽」,當然,閱覽的目的
是要更正,不然閱覽沒有意思,因為我們有律師,交互詰問
就好了。所以,報告庭上,我們閱覽的目的,就是要改關鍵
的就好了,也不用全部,因為全部沒有意義。
審判長問
  這是說在聲請法院定期播放錄音,那你能否確定?不然這個
審判筆錄那麼多,你要從頭聽到尾,也會浪費你很多時間?
被告莊榮兆答
我知道,所以我會整理出來,然後選哪一段、哪一段,重點
就好。庭上你剛說我的寶貴時間不要浪費,所以我也會把重
要,就行了,像無關的話,都沒有關係。
審判長諭知
  這部分請你若有具體的話再向我們聲請,因為期日是由法院
來指示。
被告莊榮兆稱
是。因為,報告庭上,這個閱覽的話,大家都把它誤會成閱
卷。其實,閱覽跟閱卷不一樣。但是,改良式以後的話,都
可以閱卷。但是你們研究還是不夠,不過這也無所謂,這研
究不夠,目前,林錦芳秘書長就在提案研議要修法,免得大
家用猜的,就把它明文明確化。其實,我也問倒司法院跟各
位法官,他說被告不能閱卷,我問哪一條說不能閱卷?沒有
。對嘛,沒有哪一條是說不能閱卷,只是辯護人得閱卷。當
然,辯護人得閱卷,被告也能閱卷,民事訴訟,兩造都可以
閱卷,不然怎麼來攻擊防禦?且也是當事人進行主義,是這
樣個意思。
審判長問
  那這一部份就這樣?
被告莊榮兆答
好。
被告莊榮兆庭呈「刑事:聲請調卷以証莊榮兆未損許革非債權」
狀一張,附卷。
審判長問
  另外,就合議庭評議結果,認為你們聲請調查證據,我們就
不再傳喚調查。因為這案件是二審確定的案件,這部分如果
是裁定的話,也是不得聲明不服的裁定。這是法院讓你知道
。因為你還有這個要閱卷的問題,我們今天大概也無法辯論
終結,還是你今天要辯論終結,我們指定比較久的時間讓你
再來閱卷?
被告莊榮兆答
庭上,我也很希望辯論終結,問題是可以結嗎?問題是因為
,庭上,審判的程序,審判的製作有嚴謹的程序要遵守,這
樣才能發現真相。請容許我講兩分鐘。兩分鐘。報告庭上,
我曾經有聽過老法官講一個故事,兩分鐘就夠了。以前的縣
老爺辦一個鄉下人到城市去賣雞,半路因為拉肚子,所以他
就進去茅房蹲廁所,去蹲了,出來,糟了,雞被人偷走了。
沒有人了。哭著哭著,哭到縣城去,按鈴申告。縣老爺很冷
靜,他就問他:「有沒有人?」,「沒有」,那沒有人,要
怎麼辦?無頭公案。但是他很冷靜。「好,沒有人的話,那
你上廁所,是不是有兩個木板?」,「有啊,兩個木板沒有
錯啊。出來就沒有了。」,那好,他就公告,要抓廁所的木
板來辦小偷。人家聽的話,這木板怎麼抓小偷呢?所以,他
把這個還公告出去讓全縣的人都知道,人來的話,他動用很
多人來抓小偷。所以他用策略。他就公告出去了,然後定了
時間。時間到,開庭了。那縣老爺有先講,我現在開庭很嚴
謹的,代表一個國家,你們不能笑,我很嚴肅的。因為一定
會笑的,所以他知道,製造笑話,開始把那兩個木板叫法警
把它拖進來開始問。「兩個木板啊,你們老實講,這鄉下的
先生去廁所出來雞就沒有了,就是你偷的,沒有人了,就是
你,你要講」,木板當然不會講話,「怎麼不講呢?」,第
二次又問,第三次又問,第四次,像真的一樣,審判桌一拍
,「你這樣不講的話我就重打50大板」,真的打下去了,1
、2、3,大家已經快要笑出來了,縣長怎麼問這個話?可是
他一拍40大板,開花,大家就大笑。那好了,縣老爺知道來
了。中計了,我就要你們中計。因為,好,剛才跟你講了,
我問案不能笑,你既然笑,藐視公堂,講過了,處罰你們,
你們回去抓雞,每個人抓一隻雞來。剛才我忘了講一句話,
縣老爺有問說:「你那雞有沒有做記號?」,他說:「有,
我那雞有做記號」。因為他這句話,他想到要這樣來破案。
因此,庭上,就知道結果了。剛才那個小偷也真的來了,咦
,縣長要辦廁所的木板偷雞,那我也想聽聽看,他也去了。
所以,你看,就是這樣破案破出來的,全縣的人把雞抓到縣
衙,然後讓鄉下人去點、去找出來了。所以這是這樣方式發
現真相的,發現真相是要用智慧的。如果說沒有用智慧,我
也很想結,庭上,可是如果結掉的話,增加庭上的困擾,還
是增加你的造孽,還是增加你的福報,不知道。如果說判錯
了。
審判長問
  你們那件在最高法院的案子,現在進行得如何?
被告莊榮兆答
現在已經,我們問出來了,是周煙平(音譯)法官在主審,
還沒有判,周法官剛好昨天召開,開庭,我們也請他按照這
個例子,開庭來問吳文忠、李慶義,因為這個是地院高院不
敢問的,最高法院你來問啊,因為那個是符合辯論的程序。
因為已經由廖法官你在更三審調了三百個卷,更四審是無罪
定讞,事實很清楚,適用法條不當而已,到底適用310條還
是311條?如果311條那就是評論了,那他目前是用310條,
我可信為真實來判決無罪,並不是以311條。因為目前是適
用法條不當,對於確定的事實很清楚,因此我們也希望召開
,而且教教全國的法官如何開改良式的。我們有在爭取希望
他來開庭。

【審判長就被訴犯罪事實訊問被告】
審判長問
一、你係蔡富源(另案經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捌月確定)之姐蔡英美之配偶。緣你與許革非間之損害賠償
訴訟,自民國(下同)80年間即纏訟多年,嗣於91年12月25
日,方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85年度重訴字第412號判決莊
榮兆應給付許革非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嗣上訴後於93
年7月6日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2年度上字第149號駁
回莊榮兆之上訴而告確定。
對於上開事實,有何意見?
被告莊榮兆答
庭上你剛講80年,可是起訴書是寫85年,沒有寫80年。
審判長諭知
  這部分是相關事實。
被告莊榮兆稱
但是很關鍵,時間點差5年。起訴書所寫的85年是不對的,
差很多,庭上剛講的80年,是對的。因為我們的合作是民國
76年就合作,合作了5年,民安公司按照專利的契約,每年
支付權利金6百萬元,另外我們還有百分之20的分紅,這是
我們相當優厚的報酬。能夠優厚就是因為我們沒有成為發明
烈士,能夠發明成功。因為發明百分之90都會不成功,會家
破,會傾家蕩產。我是很幸運的發明家,所以能不成為發明
烈士。因此,他才會支付給我們這麼豐厚的權利金。而且他
也沒有吃虧,他的確一年做了一、二億(元)的營業,一、
二億(元)的營業,給5%是蠻合理的,但是他不能夠,我們
臺灣話有講一句話:「醬油分你沾,你看這個醬油不錯,整
個醬油給人家捧走」(臺語),就是「整碗捧走」(臺語)
。我是把專利租給他,他怎可以勾結李慶義、吳文忠,霸佔
我的專利?這是沒有道理。到底有無霸佔、有無勾結,這是
本件的重點。如果有勾結,今天判我賠2百萬(元)就不對
了。所以這個80年開始。因為我們從80年,他不繼續支付我
們每年600萬(元)的權利金。這600萬元不是每年支付,是
每個月,每月10日他就要支付,按那一個月的銷售數量統計
出來的支付。到了民國80年,他就說,莊先生,你的專利
13395號到期了。庭上,退萬步言,就算13395在79年12月31
日到期,那也跟還沒有到期、在81年3月31日到期的17103無
關。他怎可以把這個17103的專利,400、500的,從35元降
為10元,這是違反契約19條的規定,既然違反這個規定,所
以他就沒有權利繼續使用。沒有權利繼續使用,我們因為是
有合作關係,所以協調將近10次。到了80年9月底,因為對
方講出、露出一句話。你看,79年開始談,談到80年9月,
一晃就快一年過去了。他說,莊先生,你重要的專利,81年
3月就快屆滿了。屆滿就沒皮條了。我一聽,喔,原來他是
用協調拖延我的專利權。所以我才在80年10月2日報案聲請
檢察官去搜索查扣。檢察官也認為,他用人家的專利,不繼
續付專利金,當然80年4月20日的中止是發生效力。所以,
檢察官就開始搜索也查扣了6萬多套,查扣6萬多套以後,他
竟然又說他要透過法務部花2千萬(元)擺平官司。因此,
我簡要的講,因為有些重複。就是因此,我們才在80年10月
9日協調會,聽說他要花錢擺平官司。在當時,檢察官、法
官是拿錢比賽。因為當時李慶義擔任日南公司法律顧問,王
炳輝檢察長是擔任「德昌」(音譯)的法律顧問,兩個人當
顧問,兩個人都有。當時是這個樣子。當時收錢不怕人知道
。高雄律師公會說,法官拿錢不怕你知道,下班後去律師事
務所拿錢。有夠恐怖。也因為這個樣子,馬英九,84年也發
現這個檢察官拿錢不辦案,因此做了這個,他動用預備金40
萬元,調查結果,庭上你知道,調查結果,如果檢察官有拿
錢,達到百分之58。不能講,如果講的話會動搖國本。但是
馬英九他了不起,他公布給各報社知道,讓媒體報導出來,
來壓制這種將近造反的檢察官。這是我們在鈞院卷一裡面我
們有附中國時報等各報的報導。我們是從80年,因為他不繼
續支付權利金。因此,在當時那種收賄、包庇、關說橫行的
年代,我們,我也上了馬英九的當。因為馬部長在嘉義演講
,檢舉貪瀆大家一起來。我想他講得那麼用心,所以我們才
檢舉。沒想到我們一檢舉的話,講了,上當。檢舉的話,他
根本就不處理,反過來辦我們。怎麼對呢?對於我們貪證10
號,就是李慶義檢察官82年他字1346號,82年9月20日這個
林梅茂的報告書。這個報告書是因為李慶義檢察官在沒有許
革非告訴之下,在民國82年6月9日簽發搜索票,教唆許革非
勾結林榮祿警察趕快去偽造一個清點報告。做什麼?偽造出
來,那81年6117不起訴才不會曝光、漏餡。你如果拒搜索出
來,我要如何辦莊榮兆誣告?我要辦莊榮兆誣告讓他整個破
碎、無法脫身。你看,這有沒有「夭壽」(臺語)?當然很
「夭壽」(臺語)。所以,李慶義在82年6月9日,庭上,按
照法務部公告的事證,檢察官辦案沒有檢察長的指定,是不
能自己辦的。羅美吉(音譯),桃園地檢署,就是自己寫一
寫,自己辦,收押禁見撤職。李慶義怎可以,他叫許革非,
不知道,私下怎麼講我不知道,竟然許革非沒有告,他主動
辦我誣告,說,81年6117,82年3月4日不起訴。這個不起訴
的確有圖利,因為裡面有3萬5522個防爆器被賣掉,將近2億
元。賣掉,不少錢。賣掉,是因為呂太郎檢察官的清點報告
被吳文忠湮滅。所以,這有貪腐的事證。因此,李慶義也想
分一杯羹,馬上就來辦我誣告。所以,沒有人告,81偵6117
不起訴,時間是82年3月4日。沒有人告誣告,許革非沒有告
,那李慶義憑什麼?憑紅包法,還是憑什麼法?不知道。紅
包法第一條就是,拿人錢財,替人消災。像何智輝就是這樣
,周武瑞(音譯)也是一樣,拿人錢財,替人消災,改判無
罪。那李慶義呢?有沒有拿人錢財?他自己知道,沒有經過
調查詰問,都不能說沒有。最起碼。所以,他82年6月9日簽
發搜索票,就是,已經開庭開2次了,明明通知我,都寫在
我們三豐路,我的工廠地址,可是82年6月9日卻故意寫那個
不是我的地址,讓我收不到。形式上有通知,事實上我沒有
到。因此,才讓許革非跟林榮祿警員偽造。偽造以後,李慶
義照程序就開庭了,82年6月26日開庭。莊榮兆,提示,來
,你有誣告,你看,清點報告,6349套的查封物通通在。好
像是香蕉整串好好的,都沒有被割走。你說販賣5千個,當
然是誣告。我說,檢察官,不公平,我沒有參加,我要求再
清點。不要,不必了。還很兇。現在不敢兇了。書記官很好
,有記載起來,拒絕清點。我的律師蔡嘉容趕快把呂太郎81
年3月28日的報告補給李慶義。李慶義說,糟了,這樣就不
能起訴誣告了。就把那個82年6月9日的偽造的清冊就湮滅掉
了。庭上,湮滅掉了。在82年9月15日,李慶義也認為不對
勁了,他親自到民安公司清點,14箱,他自己去點的。這都
要經過調查,如果他真的有抽點14箱,而且抽點出來,被調
包。庭上,就憑他自己的清點調包的話,就要簽分偵案。這
是新事實新證據。所以他才在82年9月20日,不是14箱,全
點,全點結果,6349套扣除刑事扣押4700套,滅失了4604套
。怎麼可以在簽結文說,當時查扣數量眾多,都沒有裝箱,
很凌亂。清點是否正確,有無錯誤,都有可能。那就這樣。
不相信自己清點報告的警察的報告。就這樣。所以,庭上,
就憑這樣,他告我誣告的部分,李慶義83年11月10日告我誣
告的部分,84年1月11日簡文鎮檢察官開庭,已經講了,這
個不可能誣告。他還叫書記官把我陳中全律師的書狀抽掉。
有惡質沒有?所以,這一連串,檢察官,如果檢察官李慶義
跟許革非沒有勾結,這些事證怎麼樣來說明?因此,從80年
開始,因為81年間已經被查扣了,發現到他有賣掉一、二億
(元)的仿冒品,所以他才開始勾結李慶義、吳文忠,李慶
義就負責辦我誣告來遮掩他的貪瀆等等。因此,當時,張國
華法官還蠻公正,他在91年3月27日,因為庭上剛才有講是
91年12月25日判決,可是他在91年3月28日就已經,我們的
答辯,因為我們有答辯說,刑事庭判我有罪是因為李慶義叫
鍾堯航法官不要查他的案子82他字1346號,才判我有罪的。
那麼,刑事附民,已經把這個案子移到民庭了,張國華在辦
。我的答辯就是,地院判有罪是錯的,請你調卷來看,證明
82他字1346跟81偵6117跟627這三個卷有問題,有隱匿證據
。他說怎有可能,我說,有可能沒有可能,我就主動庭呈,
從那個黃裕仁(音譯)法官勘驗的刑事筆錄給他看,我說給
你勘驗就出來了。所以,張國華才不得不在91年3月27日第
一次勘驗卷宗,勘驗的話,莊榮兆,東西沒有。通通沒有那
個犯罪資料,哪裡有滅失?所以我就拿黃裕仁(音譯)法官
的、有犯罪資料的影印本。庭上,應該是影印本沒有,原本
有才對。那個是相反,是影本沒有才不追訴,影印本有,可
見原本的、沒有的罪證、不追訴,有問題。所以,這個是91
年3月27日查得的。那張法官還追問我,你這個14頁罪證的
偵查卷,案號是一樣,但是是影印的,從哪裡來?我說我從
臺北地院我們陳長文律師去影印調來的。陳長文?你有委任
陳長文?我說我有委任陳長文當律師。
審判長諭知
  關於你上述意見,你也講過好幾次了。
被告莊榮兆稱
講過。
審判長問
  你現在的意思就是,民事判決?
被告莊榮兆答
我把它講完。就是說,這些事情,已經由張法官問完,然後
在91年10月27日又把臺北的卷調來,已經調查的結果,的確
,卷證是有滅失。那麼,竟然在他的判決書說,雖然卷證有
滅失,但這也不能這樣認定許革非有勾結李慶義,也不能證
明李慶義有包庇許革非。那麼,這樣怎麼論理?庭上,不對
。張國華法官的判決應該依據民事訴訟法222條,不能違背
經驗法則、證據法則、論理法則,應該相信自己調查的結果
來判許革非要求賠償是沒有道理,應該判我反訴許革非3億1
千萬(元)有道理才對,怎麼反過來判我要賠2百萬(元)
,而駁回我的3億1千萬(元)?庭上,同樣的事證,李慶義
、吳文忠、常照倫另外一案,85重訴413,同樣也判我要賠
350萬元,上訴之後,人家李平勳(音譯)就說這停止審判
。停止審判的話,那這樣,所以,從這個同樣事證,413是
停止審判,而且不可以再審理,就證明原來412違反程序。
因為庭上,我們還相信林平鈞(音譯)、李平勳(音譯),
有信心。我說,我對你有信心,你判我無罪,你判了。他怎
麼說,莊先生,我一票而已,兩票呢。不要啦,不要玩啦。
他沒有說不要玩啦,他只有說一票而已。所以,他還是不要
冒險,所以他還是不准我聲請撤銷,停止訴訟。最高法院給
我背書。所以這個就證明了,412判決,的確有應停止審判
而不停止,再加上,二審以後,盧江陽法官也認為一審的判
決,說,卷證滅失講書記官的責任是不對的,應該要傳李慶
義、吳文忠來問才對。已經傳了,結果他們抗傳。因此,庭
上,講到這邊就是,這些,點出來了,我們也請求庭上,的
確,要准,要改良式的新制度,由我們來主導證據。我庭呈
這份,判決書。庭上,我庭呈這份,判決書,你說駁回,駁
回不能用講的,請你要提出像這個樣子,高本院,裁定書。
審判長諭知
  可以抗告的裁定書要附理由。
被告莊榮兆稱
沒有關係,庭上,你研究一下。我們庭呈這一份,這個判決
,就證明,因為法官說,李義雄,你這個一審判判無罪,所
以你要求傳的證人、調查的證據,通通不用,因為不要浪費
司法資源。檢察官濫訴,也非法公訴就是濫上訴,所以沒有
必要查,他已經,這樣子,就把它駁掉。所以,這個不是說
要能抗告才可以寫,因為這個是新的制度,新法律。為什麼
訂這個法律?就是讓審理庭不要浪費時間。我們請求庭上還
是要駁回裁定書要載明,因為你要寫理由,我們對你的不服
,雖然不能抗告,可是我們要再補理由。大家來說理由。
被告莊榮兆庭呈「好法官駁回被告證據調查範例因檢方公訴及上
訴均濫訴也欲維持無罪判決不浪費司法資源留包公執法痕跡」影
本一張、「檢方亂來濫訴法官展魄力」影本一張、「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編印之『公訴制度』宣傳單」一張,附卷。
審判長諭知
  若有必要,這部分我們在判決加以說明。
被告莊榮兆稱
報告庭上,判決說明來不及,因為這個是舊制度,新制度一
定要在審理庭之前,就這個認為該不該傳,審前會議。庭上
,審前會議,就是尊重我們被告的權利。法官守則,舊的第
4條,被告的重大利益應有注意。那麼,改良式的當事人進
行主義,也就是我們主導的證據調查,你要尊重,我們有聲
請權,你有審判權,我們的聲請權你不尊重,那你審判權,
就不能夠審判。這個有一個程序。所以,希望庭上,先尊重
我們的聲請傳權,我們的主導權,我們主宰證據調查權,之
後,經過調查完畢之後,再經過言詞辯論,才有審判。
審判長問
二、蔡富源與你原無債權債務關係,竟為避免許革非日後可能對
你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欲影響許革非受償之比例,竟基於共
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
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1年間某日通謀由莊榮兆開立本票1
紙(面額650萬元、發票日則倒填為91年4月1日)予蔡富源
,虛偽成立借款債權,並預由蔡富源持上開本票向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使公務員將上開不實之事項,登
載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1年度票字第11410號之裁定書,以
此方式使蔡富源取得對你財產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蔡富源
隨即持上開本票裁定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行使,佯對你之財
產聲請強制執行,結果因查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而由台灣
台中地方法院以91年度民執夏字第26687號發給蔡富源債權
憑證,再以上開方式,使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之公
務員將你積欠蔡富源本票票款650號萬元之不實事項,登載
於職務上所製作之債權憑證,足生損害於法院對於核准本票
強制執行及核發債權憑證之正確性。
對於上開事實,有何意見?
被告莊榮兆答
我有意見。庭上,這個事實的話,第一,我跟蔡富源債權是
事實的。第二,許革非取得債權不是事實,我們提出這份是
庭上,更三審誣告案,我們的答辯。裡面,也剛好有,鈞長
有調閱監察院的卷宗,號碼是八十八年元月八日,八八○七
○○二二七號,由謝孟雄、趙昌平委員約談李慶義檢察官跟
書記官破壞82他字1346號偵查卷。我們庭呈這份足以證明許
革非的確有勾結李慶義,為了幫他脫罪,他竟然將臺北地檢
署82偵續132號周龍修賣他仿冒品起訴書藏匿在贓物庫,憑
他書證藏匿在贓物庫的話,就有勾結。因為書證,按照刑事
訴訟法規定,是必須要編卷,而且要按照次序、日期的先後
編卷,且要登記,這樣才能由上級來審核跟督導。今天,他
把這個足以證明我沒有誣告許革非,因為,周龍修賣的仿冒
品已經提起公訴了,證明有侵害28502號專利,李慶義也知
道。怎麼可以把這份有利莊榮兆證明沒有誣告許革非的起訴
書叫書記官不要編卷,好讓他騙得檢察長王炳輝簽結,然後
作為認定我有誣告,那這個是,還起訴林明在,那,該案已
經82(年)4895號無罪定讞,而且在判決書也特別指明,李
慶義,你的起訴已經不應該了,你為什麼在地院判無罪的時
候還捏造莊榮兆76年1月1日有拿許革非5千萬(元)專利轉
讓金,所以,拿人家5千萬(元)了,還告人家,當然有誣
告。庭上,我專利是租的,又不是賣的,他竟然把租的當作
是賣,而且也沒有5千萬(元),捏造。這個不是勾結是什
麼?所以這當然是勾結。而且他也不爭執,我們在法庭講,
他也不爭執,也沒有意見,這個也是事實。所以這個部分我
們請求請求調卷。
被告莊榮兆庭呈「李慶義、吳文忠、常照倫三檢察官告發明家莊
榮兆誣告案更三審第四次審理庭」等影本16張,附卷。
審判長問
  你的意思,蔡富源的債權是真的,你認為許革非的這個債權
不是合法的債權?
被告莊榮兆答
對,因為,為什麼我跟蔡富源的債權是真的?因為,我們去
查扣許革非所經營的民安公司及遠寶公司,扣下來是仿冒的
,一定會賠的,有賠,我們就可以領到賠償金。所以,我跟
蔡富源說,沒有關係,這個算是你的。你要借的錢先借我,
日後,這條帳款就分給你。這是獎勵,鼓勵我幹部的一種方
法。我現在不是用股票,我不是郭台銘、送股票,我不是,
我是用這個方式。這是我的作為,沒有所謂不當的問題。他
起訴說,明知道我會敗訴。庭上,我民國81年,81重上149
,我就判贏了,民安公司要賠我9百萬(元),我就判贏了
。起訴書怎會說為了避免將來我有被追訴等等?庭上,莫名
其妙。
審判長問
  你的意思是,你沒有這個動機、犯意?
被告莊榮兆答
是,沒有啊,我沒有這個動機犯意,我不會敗訴啊。沒有所
謂的將來敗訴。不可能,我從80年開始就都贏,假扣押、假
處分,你工廠裡面的雖然賣掉了,但是經銷商都判罪了。就
算地檢署有辦法包庇工廠,沒關係,只要臺南、臺北證明,
就可以了,你(指蒞庭檢察官)要羅織也無法羅織下去,所
以這個部分,不能因為形式上的判決認定我們有偽造等等。
因為這個,庭上,有一個判例這麼說,30年上(字)的判例
說,偽造1百萬元的借據也不生損害,因為真的有借錢,所
以他偽造,就沒有了。所以庭上,如果本件許革非2百萬(
元)債權是沒有的,那蔡富源的話,我跟他的私下約定,是
我們二人的事情。庭上,這個部分我要請求調卷,我們這有
打民事訴訟,庭上,在豐原簡易庭,我跟蔡富源這個約定是
有效,我們請求調豐原簡易庭的卷宗,民事庭已經確定判決
。這部分是有效。案號、裁判書我再陳報。請調卷。我們已
經經由法庭來認定有效沒有效,這有效,檢察官就不可以再
重施故技還要用這個「奧步」(臺語)要來捏造,他這樣捏
造,是讓我練功夫而已,練到我要怎麼樣抓他們這些骯髒的
垃圾步而已。
審判長問
三、許革非與你間之損害賠償訴訟確定後,乃於94年2月間聲請
對你提存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2年度存字第1662號提存事件
之擔保金為強制執行,並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執字
第6966號受理在案(分案日期為94年2月18日)。蔡富源及
莊榮兆見狀,乃承上開共同行使使公務登載不實公文書及損
害許革非債權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蔡富源於94年2月間,持
上開不實之債權憑證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行使之
,亦聲請對你上開提存之擔保金為強制執行,並由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以94年度執字第8721號受理在案(分案日期為94年
3月1日),以此方式使承辦民事參與分配業務之公務員,將
前開不實之事項載入該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分配表內,並以
參與分配之方法達到隱匿你財產之目的,致許革非所能分配
之金額減少,足生損害於許革非及法院製作分配表之正確性
。而蔡富源對你亦因受償不足(650萬元中僅受償2,396,451
元),再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94年12月1日以94年執夏字
第8721號發給蔡富源債權憑證。蔡富源再度以上開方式,使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之公務員將你尚積欠蔡富源本
票債務未完全受償完畢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製作之
債權憑證。亦足以生損害於法院對於核發債權憑證之正確性
。對於上開事實,有何意見?
被告莊榮兆答
有意見。庭上,你剛講的那個是一審的判決。一審判決裡面
所講的,是因為,這個判決到底是林清鈞判還是李慶義?我
在懷疑是李慶義幫他寫的判決書。因為庭上,三個理由,第
一個,該判決,請看鈞院卷第一宗第8頁反面6到9行,我唸
一下,目前亦經臺灣高等法院97上字388,再審案,判決駁
回被告再審之訴,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損害賠償卷宗,查明無
誤。庭上,它故意隱匿,故意隱匿原審卷第二宗第277頁,
他有問,98再字12號,還有沒有判。庭上,我當時提出2件
再審,為什麼原審判決故意隱匿?請庭上能不能提示一下原
審卷第二宗277頁,裡面,我們請求提示一下,把那段,請
記明一下,就是,已經查明了。所以,憑這個,他這樣,他
敢這樣判,就是隱匿98再12號還沒有判決。庭上,如果,98
再12號還沒有判決的話,這個就有刑事訴訟法297條相關的
規定,刑事以民事為斷,應停止審判的程序。這是有明文的
規定。
審判長諭知
  法條規定是「得」停止審判,而非「應」停止審判。
被告莊榮兆稱
好,你們是「得」,人民是要求「應」,因為不可以亂判,
你要「得」,無所謂,也不要判錯。庭上你的糾正是對的,
但是這跟人民的期待,我們希望以人民的期待為準。因為這
樣的確是有好處,發現真相,是你的功德。所以我們,其實
被告也是幫助你來發現真相。所以,從這個判決裡面就可以
證明,這個判決有重大瑕疵。因此,庭上,上一任庭長羅得
村才會停止審判,為什麼?因為我們這個上訴到目前也沒確
定,還在最高法院,所以這個還是有停止訴訟的原因。
審判長問
  這一件最高法院對這一部份判了沒有?
被告莊榮兆答
還沒有判下來。所以,庭上,我們已經提出再審,我上個禮
拜也拜讀了我們張律師的一個書狀,我領會了很多。他說,
判決確定,如果有瑕疵,那麼就有再審的救濟。既然已經提
出再審救濟,就不能說不管三七二十一就以有瑕疵的確定判
決、矇著眼睛,不可以這樣。這也有判例所說的,應該,有
瑕疵的確定判決是不能夠拘束審判長的。因為庭上,這邊的
判例,67台上3085號,就是說明圖利不以得利為要件,只要
圖利的行為就已經既遂。今天,李慶義查到許革非犯罪資料
,他把它隱匿、不追訴,讓他賣了1、2億元,這個圖利行為
,不是以有沒有拿錢,他這個圖利行為已經達成,就有這條
貪污罪,就是67台上3085,貪污罪的行為。他(指蒞庭檢察
官)也知道,所以,他被我抓到了,LP抓住了。昨天報紙不
是登出來,LP抓住,人會「剉」(臺語)起來,抓10分鐘就
死了。所以,他LP被我抓住了,我抓了3年了,我是沒有用
力而已啦,用力就死掉了。所以庭上,對於,我上次也講過
了,庭上,我再把這邊講完,你剛才唸的這個部分,所以這
些部分,有剛才再審應停止訴訟的原因尚未消失。另外,他
的判決裡面,請鈞院看第9頁,他的理由就是,判決確定了
,這個85重訴412已經確定了,既然確定,那就有損害債權
。這種論調的話是違反判例,這個判例我剛沒有講出案號,
就是上次我講的那個號碼。所以他這邊講的話是違反判例的
規定。還有,我們有要求林清鈞法官,就91年12月2日張國
華法官偽造筆錄,要勘驗,他不勘驗。因為我們主張筆錄有
偽造,就要勘驗了,他不勘驗。所以林清鈞這個98年2月10
日的審理庭的行為已經侵害到我們人民享有憲法16條訴訟受
益權。因此我在第二個月,98年3月15日起訴他,提起民事
訴訟,要求賠償。因此,本件也有停止審判的理由。如果這
樣的判決像是邱光龍(音譯)判林誌誠(音譯)法官賠8千
元,賠林青松先生。不是皇帝,還是有賠的案例出來。那這
個案子怎麼判?所以,今天林清鈞,部分的話,他並沒有依
法,而且庭上,還在法庭講說我的答辯,像我今天的答辯都
是有根有據的,說我在胡扯、「要玩大家來玩(臺語)」。
庭上,就憑這一句話,判決無效了。有「胡扯」,我的答辯
是行使辯明權,依照刑事訴訟法96條,我不緘默,我行使辯
明權,他應該要指示我繼續講下去,還要指出證明方法,這
樣才能發現真相。不但不讓我講,連我在98年2月10日詰問
許革非:「你98年6月3日是不是侵害我的著作權被抓去關?
」,說我污衊證人。就是因為,判我2百萬(元)就是因為
我講許革非是犯罪集團,那跟這個有關,如果他判有罪去關
的話,我講他犯罪集團,那就沒有賠償的問題,怎麼說我是
污衊證人。這個話不是法官講的,是檢察官講的。張法官竟
然聽檢察官的話,就不讓我詰問許革非了。因為從這個程序
裡面,可以證明,這個不符規定。最重要的就是,他98年2
月10日,並沒有調閱85重訴412,因此,我也就他這樣的行
為主張他故意侵權。他知道錯了,在98年6月25日調卷也提
示。庭上,那個卷調來了,跟你現在一樣,綁著。你是還沒
有提示,你提示都有打開,但是他,因為那個繩子,那是有
23宗,他為了避免卷宗亂掉,有用一個繩子貫起來,不要說
女孩子,男孩子都拿不動,因為二、三十宗,所以,那個卷
宗在審判桌上,連把繩子解開都沒有。解開也無從提示,除
非把它一個一個拆開,不是拆卷宗的資料,而是把一個卷一
個卷打開提示。連這樣的行為都沒有做,審判長,這個判決
合法嗎?且,庭上,最後兩句就是,在當天我有聲請林青松
,法官評鑑委員,李義雄,王文新(音譯)跟金建國,他准
兩位,林青松跟金建國。庭上,准了,應該要給人家閱卷的
時間2個禮拜,不要說是他,就算是張律師,准他辯護後,
沒有給他閱卷,他也不知從何答辯。這是常識。因為准他們
辯護兩個小時了,他們都說不能表示意見,那他們沒辦法盡
辯護之職,當庭撤銷。這開玩笑嘛。另外,庭上,更離譜,
王文新(音譯),他竟然說我,王文新(音譯),偽造他文
書,還把我簽辦說我偽造文書,結果不起訴,他說,人家王
文新(音譯)有授權莊榮兆寫他,聲請辯護,當然有授權。
有這種法官,林清鈞,移送法辦,說我是偽造王文新(音譯
),聲請他為我辯護,這案子已經不起訴了。所以,這足以
證明,林清鈞跟我無冤無仇,我是跟李慶義有冤仇,跟林清
鈞沒有,但是李慶義帶他老婆羅秀蓮去他家,不知道是跪還
是什麼,這我不知道,為什麼會這樣我不知道。但這需要在
法庭上問清楚。所以,庭上,我們希望說,真的,坐在法庭
上的李慶義檢察官,他是,庭上,你要尊重我們的權利以及
刑事訴訟法的新制度,因為我們已經,我們律師也已經很不
容易開口了,他要傳喚李慶義為證人,這個部分的話,你說
要駁回。庭上,你這個駁回是違法的,所以,我在這裡,行
使異議權。
審判長諭知
  這部分會記載在筆錄。
被告莊榮兆稱
我是行使異議權,針對異議權時,請審判長你們要再合議,
要給我裁判書,不要再按照那個舊制度了。高玉舜就是報她
的庭長高明哲,因為蕭仰歸跟她關說,然後她報料說蕭仰歸
跟她關說要替他兒子脫罪,高玉舜說我無法判無罪,我要判
有罪。高明哲說你無法寫無罪判決,我寫。所以,合議庭,
高明哲寫無罪判決,高玉舜寫有罪判決,要不是半年後,我
剛好在那個法院組織法,高玉舜給許榮棋(音譯)在法庭罵
司法、罵法官畜生、罵檢察官畜生,罵4個鐘頭,高玉舜很
高興讓他罵,他把他的委屈都罵出來,罵一罵,他才會在法
官協會網站再把它洩漏出來,才引爆高明哲因為蕭仰歸關說
。接下來就是張耀彩院長脅迫崔玲綺法官,你不可以說蕭仰
歸關說,不然要送監察院。庭上,整個司法「黑臭臭」(臺
語音譯),你看。所以,報告法官,希望,我們會保護你,
所以你不用怕李慶義、傳他來問。
審判長問
四、嗣後因許革非另發現你尚有提存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88年度
存字第479號之擔保金可供扣押,經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
事執行處聲請發禁止命令後,蔡富源與你見狀,復承前開共
同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及損害許革非債權之概括犯
意聯絡,由蔡富源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4年執夏字第8721號
債權憑證,於94年12月7日,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
處陳報債權並聲明參與分配,並使承辦民事參與分配業務之
公務員,將前開不實之事項載入各該公務員製作掌管之分配
表內及後來核發之債權憑證,並以參與分配之方法達到隱匿
你財產之目的,致許革非所能分配之金額減少,足生損害於
許革非及法院製作分配表及核發之債權憑證之正確性?
  對於上開事實,有何意見?
被告莊榮兆答
有。庭上,請看鈞院卷,第8頁8到9行,85重訴412上訴以後
,盧江陽法官已經傳喚三位檢察官李慶義、吳文忠、常照倫
跟他的書記官陳宜禧、梁友文等七位要到法庭來,就地方法
院調查卷證滅失,到底是書記官的疏失,還是檢察官有包庇
許革非隱匿證據的行為。因為沒有經過調查,不能就論斷檢
察官。所以憑這樣的一個結果,那麼85重訴412就有瑕疵。
如果沒有瑕疵,那上訴審怎麼要傳他呢?不因為李慶義去脅
迫、勾結他的庭長簡清忠跟陳賢慧陪席法官,幹掉盧江陽,
不要再傳了。合議,三票,兩票,合議,然後,就提6年前
莊榮兆聲請訴訟救助,所以不用繳裁判費、上訴費等等,要
我繳裁判費。因用這個程序來干預,才使得要傳李慶義檢察
官的程序停下來。停下來以後,庭上,我上訴到最高法院,
93年3月18日,我記得很清楚,我去閱卷,當時是秘密分案
,可是現在公開了。我閱卷一天,我在看卷,竟然那天去評
議,所以我跟監察院檢舉,監察院也就在調查,應評議而未
評議的裁判,就有違失。這部分請求鈞長能夠調閱,應評議
而未評議。因此,從這個部分可以證明,該2百萬(元),
85重訴412判決的債權,應不存在。至於剛才所講的,一審
的判決引用檢察官,這個亂扯、虛構、亂掰的,什麼隱匿、
目的、分配啦,一個小偷,憑什麼資格跟我同起同坐來跟我
分錢?那是我拿1千多萬(元),也賣了房子,去借的錢,
去封的。他憑什麼給我分?如果今天不是後面有檢察官,畜
生檢察官一堆,他有這個種嗎?他有這種種嗎?所以,不能
顛倒是非,這好像是江國慶亂判的再版一樣,顛倒是非,臉
都不會紅。還說,這個我要隱匿。我幹嘛要隱匿?所以這個
,他寫的,原審的判決,完全是胡說八道。
審判長問
  檢察官認為以上的行為另有犯刑法詐欺得利罪,另外,要聲
  請調查的部分認為這部分,蔡英美女士還有陳敏秀是不是有
  共犯關係,就這部分,有何意見?
被告莊榮兆答
庭上,訴訟詐欺是許革非。因為我們從80年打到今天101年
,勝訴的都是我,所以他雖然顛倒是非、可以收買法官,他
的事情,但是,我們都已經用到這個,還好有包公級的法官
,像許石慶,已經在89簡14號的判決說明,86(台上)1000
判處民安公司不用賠我9百萬(元)是違反81重上149。他行
文到彰化銀行調查,民國77年5月10日,民安公司要給我的1
百萬元,我根本就沒有領。今天判我輸,就是說我有領1百
萬(元),所以說我領人家1百萬(元),當然就同意5千萬
(元)降為1千萬(元),我不能再講5千萬(元)的資金。
因為他是用推論的1百萬(元)。可是經由81重上149 ,葉
清黎(音譯)法官行文調查結果,沒有,那個錢我沒有領,
既然沒有領,那個判決的事實與卷證不符,因此,許石慶法
官沒有像林清鈞一樣說,若沒有經過再審推翻的話他要受拘
束,沒有,人家許石慶法官是認為該判決雖然產生既判力,
因為85上更(一)256已經獲得86(台上)1000的維持,已
經產生既判力了,但是法官基於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調查的結果,他認為民安公司有違約,因此不受拘束。唯一
的缺點就是5千萬(元),他沒有認定,因為他只扣掉80年2
月12日,沒有支付權利金的部分。所以,我們都是權利正當
的行使,是許革非行訴訟詐欺,不但如此,許革非還勾結在
法庭的畜生檢察官李慶義,湮滅他自己82年9月20日。
審判長諭知
  檢察官蒞庭是在執行公務。
被告莊榮兆稱
沒有,有紀錄,有錄音。如果是畜生的話就是畜生,歡迎來
告,不然的話就是雜種。沒關係。因為庭上,我講他畜生就
是82年8月20日,他派警察查得許革非盜賣扣押物新事證,
他為什麼教唆書記官把藏起來、放在贓物庫裡面,然後簽結
掉?這不是畜生是什麼?
審判長諭知
  被告心情可能要安定一下。
被告莊榮兆稱
庭上,我是替天行道,沒有什麼心情的問題。這種該罵,代
  表國家坐在那邊的話,是國家的恥辱。所以,我們的權利行
  使有正當性,我拜託李慶義來告我,他不敢告,他就是「雜
  種」。就這樣就好了,因為他的確是有畜生行為,為人脫罪
  ,也有圖利。
審判長問
對你的全國前案紀錄表有何意見?(告以要旨)
被告莊榮兆答
我沒有前科可言,我有光榮的前科,總統召見,為國爭光,
30萬,30國專利等等。
審判長諭知
  全國前案紀錄表上有記載你在88年間有妨害名譽,因判決撤
  銷出監。
被告莊榮兆稱
庭上,你慢慢講,這件就是李慶義告我的,庭上,這有前科
嗎?這已經判無罪了,這還能算是前科嗎?這要怎麼算。沒
有,要說清楚,還有其他的,其他很多,所以你要問清楚。
你要慢慢講。
審判長諭知
  是還有其他的,我們是讓你知道有這樣的紀錄,有必要的我
  們提示。
被告莊榮兆答
庭上,你只提示那樣而已。
審判長諭知
  我們只針對有必要的。
被告莊榮兆稱
庭上,有,有兩個前科要講,要講,不然的話你到時候沒有
提示。兩個前科就是,許革非他不是董事長用董事長來告我
,已經由鈞院改判公訴不受理。李慶義還說要再審,再審,
我跟他說,你這個案子不能判,有刑事以民事為斷,你要停
,等許革非的董事長資格確定才可以判。因為李慶義跟他關
說,照判1500元。庭上,我不認這個前科,這是第一個。這
部分剛好鈞長在更三審,那時候你有調卷來,那個部分我們
有去聲請停止審判,他沒有停止。這是第一個,你講的那個
部分。第二,李慶義又勾結許革非跟陳長文,不是你小弟,
陳長文,在法庭騙法官,我跟他說,律師騙法官是違反律師
法。他還因這樣被判30天拘役。這都是。這個判決是枉法裁
判。庭上,還有就是,王炳輝道歉啟事。我還有告王炳輝,
因為李慶義和吳文忠有隱匿證據為許革非脫罪,所以我聲請
臺中地檢署國家賠償,因為庭長勘驗勘驗李慶義檢察官跟吳
文忠的案件之後,他說,莊榮兆,你不是要他公開道歉,你
補過來。庭上,我寫道歉啟事,那個是例稿,判說偽造文書
。庭上,有多骯髒。今天,簽辦的人是李慶義,他怎麼簽?
他當時是臺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庭上,我們登報出來
,有向法務部報備。庭上,法務部是我們的業務司改監督機
關,法務部准予報備。沒有偽造文書的問題。他寫公文給臺
中地檢署,說,地檢署,你查一下,裡面有沒有說李慶義、
吳文忠湮滅證據?有人害檢察長要跟他道歉,你們查一下有
沒有這一回事。庭上,不查李慶義要查我?庭上,他(指蒞
庭檢察官)要迴避嘛,所以他沒有迴避,判我7個月那條,
有,那個算是前科嗎?如果,因為那個來自於李慶義到底有
沒有為許革非湮滅證據脫罪?如果有,庭上,他檢察長應該
跟我道歉。庭上,監察院王作榮寫公文跟我道歉,說他們會
檢討改進。那你檢察官這樣做跟我賠不是,那是一個有道義
的人,有智識的人。所以,裡面有前科的,都是枉法裁判,
都是李慶義當司法黃牛、關說法官胡亂判,我有合理的懷疑
,所以,這個部分,我們請審判長准我們律師傳李慶義為證
人,這樣才能發現真相,這是新制度所要求的。我們庭呈這
張,庭上,這張是證明,這份就是臺中高分檢82年議廉479
號,說明81偵627有隱匿罪證,為許革非脫罪,所以發回續
查。
被告莊榮兆庭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82年度議廉字第47
9號檢察長命令書影本一份,附卷。
被告莊榮兆稱
  還有一份就是98重上更四23,這是我們裡面的,還沒有判無
  罪之前的答辯狀,裡面有提到,86偵4425,林金灶檢察官說
 ,李慶義、吳文忠、常照倫幫許革非不起訴那個82偵344不
起訴是違法的。哪裡有下游經銷商判有罪定讞,上游沒有事
、卻置身事外?顯然違反常理。我們憑這個檢察官的起訴書
幾乎可以證明,李慶義,跟李慶義有勾結,不是沒有根據的
。既然有勾結,那85重訴412判處2百萬(元),這個基礎顯
然就有重大瑕疵,因此我們請求庭上能依照這個有效的判例
22上1619,認為民事確定判決有不當者不受其拘束,這樣才
能發揮法官獨立審判,才不是將錯就錯,將來才不會造孽。
被告莊榮兆庭呈「刑事:駁斥告訴人9/8再騙法院及逼壞法官枉
判當恐龍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4425、
9203號檢察官起訴書」等影本5張,附卷。

諭知本案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請檢察官論告。
檢察官起稱:我們庭呈這份論告書,就引用這份論告書。
檢察官本日庭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蒞庭論告書
一份,附卷。(送達繕本)

被告莊榮兆稱
庭上,今天要結嗎?
審判長諭知
  今天沒有要結。
被告莊榮兆稱
庭上我們庭呈這份,這份就是庭上,那天楊景榮(音譯)講
的,道歉啟事是範例例稿,怎麼告人家偽造文書呢?我們庭
呈這份。
(被告莊榮兆並未當庭庭呈所稱欲庭呈之資料。)
選任辯護人張靜律師稱
  庭上,需要我具名聲請光碟嗎?
審判長諭知
  關於更正筆錄這部分本來是被告即可聲請,倘若辯護人能聲
請交付光碟的話,被告就不需要再到法院來當庭聽錄音核對
更正筆錄。請被告及辯護人自行斟酌何方式較為方便。
選任辯護人張靜律師稱
 由我具名聲請錄音光碟這部分沒有問題,但能否由我當事人
莊榮兆來領取光碟?
受命法官諭知
  關於這部分可能要看閱卷的相關規定,要再詢問閱卷室。
司法革命會
 
文章: 4525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30, 2008 6: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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