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曲變形的「無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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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曲變形的「無罪推定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一 4月 30, 2012 12:00 pm

扭曲變形的「無罪推定」
2012-04-29 01:05 中國時報 【張升星】
 日前,羅福助遭最高法院判決四年有期徒刑確定後,未依通知到案執行,社會輿論批評檢警監控不力,致使羅棄保潛逃。無獨有偶,前立委江連福也因賄選遭有罪判決確定後,日昨傳出「神隱」。檢察官則在媒體關注的壓力下「迅速」拘提、通緝,聊勝於無的粧點塗抹一番。就和其他判刑確定,潛逃海外的政商巨室一樣,老百姓早就看穿司法體系的顢頇無能,這一幕幕按表操課的司法大戲,除了暴露司法正義的殘破不堪之外,根本無法激發同仇敵愾的社會共鳴。

 雖然,輿論都把矛頭指向檢警監控不力,更有論者主張應該修改刑事訴訟法,改採「有罪羈押」才能避免遺憾重演。然而這種主張,輕易地就把問題推給「法律制度缺失」,完全忽略司法實務的習焉不察的錯誤思維,才是真正的始作俑者!否則為什麼在台灣反覆重演的司法醜聞,在其他法治先進國家卻聞所未聞?難道美國的罪犯都會自動到案,接受執行?難道美國沒有劉松藩、曾正仁、王玉雲、陳由豪和羅福助、江連福嗎?

 台灣社會對司法政策的討論極其貧乏,以致社會對於司法正義的唯一認知就是「無罪推定」,彷彿「無罪推定」就是刑事司法的唯一真理。而論者對於「無罪推定」的詮釋就是:在「判決確定」前,被告都享有「無罪推定」的利益,基於人權保障的理由,除非具有羈押原因,否則不應繼續羈押。但是,這種望文生義的理解,完全無視於審判程序的嚴肅意義,悖離法治先進國家的司法實務標準,顯然錯誤!尤其可議的是,不但老百姓遭受誤導,即使職司審判的法官,就此根深蒂固的錯誤觀念,始終因循舊例,無力掙脫,令人感慨。

 「無罪推定」的原則就是規定法官心證形成的優先次序:先假設被告無罪,因此檢察官應就被告犯罪事實負責舉證。倘若檢察官舉證不足,無法排除無罪的「合理懷疑」,被告即得享有「無罪推定」的利益;但是如果檢察官舉證充分,足以說服法官,被告無罪推定的「假設」既然經由公開審判的「反證」予以推翻,就算被告不服判決繼續上訴,也不能再以「無罪推定」為理由,主張不受羈押。之前台灣駐美代表劉珊珊的案例,不就是最好的例證嗎?

 大法官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認為:不得僅以被告涉犯重罪之嫌疑,即據為羈押被告之理由,仍應考量有無羈押必要,否則無異係刑罰之預先執行,違背無罪推定原則等語。大法官明明是針對「偵查中羈押」的要件所為闡釋,但是法官往往任意擴張解釋,甚至已經審判程序認定有罪,判處重刑的被告,法官竟也以此為由准許交保。一方面義正詞嚴指摘被告罪證確鑿,一方面又說被告享有「無罪推定」,其價值之錯亂混淆,令人匪夷所思,舉世罕見。

 不過,法官之所以如此,問題的關鍵還是:台灣司法的畸形怪狀,第一審是「事實審」、第二審也是「事實審」、第三審還是「事實審」!尤其最高法院向來「撤銷發回」的病態,使得犯罪事實的認定可以翻雲覆雨,久懸不決。被告則仗恃著「無罪推定」的錯誤觀念,繼續逍遙鬼混。而司法院強力推銷的「妥速審判法」,非但不思矯正,反而以此認定被告「飽受訟累,酌予減刑」,簡直莫名其妙。最高法院就是以此認定羅福助案審理長達十年,侵害其速審權,依法予以減刑,不是嗎?如今再對照羅福助棄保潛逃的強烈反差,司法高官之禍國殃民,實在令人齒冷!

 這種「輕賤一審、紊亂二審、膨脹三審」的荒謬人事政策,司法院依舊無視錯誤,封官賞爵,繼續增員最高法院。所以呢,羅福助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後一個,只要有這種司法院的話。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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