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付懲戒人身為資深法官陳貽男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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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付懲戒人身為資深法官陳貽男庭長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五 4月 27, 2012 10:38 pm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新聞稿
發稿日期:101年 4月27 日
發稿單位:書 記 廳
連 絡 人:書記官長 沈美姬
連絡電話:02-23111639*318 編號:101-4


臺灣高等法院前法官陳貽男藉職務之便,查詢與公務無關之私人資料,嚴重侵害個人資訊隱私權並影響司法形象,有違法官守則及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本會議決降貳級改敘之懲戒處分。

被付懲戒人陳貽男自82年起擔任臺灣高等法院法官,98年9月至100年9月並兼任該院庭長,於101年1月16日退休。
被付懲戒人身為資深法官,明知使用公務電腦查詢個人資
料應切實遵循個資法及相關法令審慎行之,竟於98年2月27日起至100年9月2日止,以身觸法,無視法官守則第1點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之規定。為確認自己所涉民事事件相對人之資料及窺探他人隱私之目的,違反個資法及司法院訂頒「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使用戶役政資料管理要點」、「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使用對外連線資料管理要點」、「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之規定,利用職司審判業務,經司法院配發個人帳號及密碼之便,進入相關資訊連結作業系統,登載不實案號,取得與審判無關之個人資料,嚴重侵害他人資訊隱私權。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之旨。審酌其行為對司法所造成之傷害及行為後於監察院調查時深表愧悔等一切情狀,議決:降貳級改敘之懲戒處分。
【澄字第3311號】
司法革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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