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總統特赦司法才能脫胎換骨
命90%法官貫徹新制 庶民有救了
司改11年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總檢討檢驗
1.司法院賴院長就任後,立刻為台灣司法未竟的民主化,打出「人民參審」前的「觀審制」。實則,早在10年前已經由總統公佈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刑訴新制,至今皆未能決心貫徹,「良法美制」必待成為「台制惡法」才得橫行,孔曰:去食、去兵;不可去信,徒令良法立而不行,如何與民立信?
2.「司改教父」楊仁壽最高法院院長退休前<101.1.17>以院長之尊,召集庭長會議就各庭長不敢提案、而必須提案、不宜再延宕88.7.6全國司改大會總決議,法官改為聽訟,不再主宰兼主案證據調查大權,應「還權於民」。改由被告主導兼主宰之明文規定,既經立法既92.1.26通過修法,且經總統公告於民國92.9.1實施至今九年,憑桃園地院錢建榮審判長說:全院僅其一人貫徹刑訴新制,而司法院刑事庭長亦不否認律師公會全國聯公會理事長顧文雄律師報告其要求法院以刑訴新制審理,竟被法官消遣,而龔勇傑律師投訴其要求以刑訴新制審理,竟在法庭被罵20分鐘之事實。
3.民國98.11.11司革會法官評鑑委員會於立法院第一會議室,萬民申冤大會中冤民曾擠爆會場異口同聲呼冤,申訴其請傳告訴人,或共同被告為證人均遭恐龍法官拒絕而為有罪確定判決,含冤幸獲平反,如96台非144及97台非548等同獲救濟者,百不得其一。監察院因此函請司法院查報,全國法官仍未落實刑訴新制之審理,是否有違司法院網站公告,暨紀俊乾庭長,代表最高法院公告:刑訴新制審理前之審前會議中,如被告主張檢調不當取供者,即必須先查明後,使得據被告所聲請調查之證據排序,以利審理程序之順暢,目的在於使法庭尋求真相之大權,真正落實司法民主化,還權於人民參審之民主。
4.審判長依詰問證人,並經證據充分調查之結果,於公判庭聽完檢辯雙方攻防與言詞直接辯論後,才由合議庭心證成熟認事正確,最後以法律之確信做出符合刑訴新制之判決。
此外為免除法官對新制之摸索,除便於司法院就其徵選以刑訴新制規範之審理準則,等同新制審判規則,公告全體法官遵循外,95.9.12亦將93台上6578、5185、2033更判升級為判例,用以嚴禁法官再以淘汰之職權主義舊制,再恣意剝奪被告詰問證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權及主宰權,而大法官亦以582釋示公告:不准被告或未曉諭詰問共同被告為證人者,即非法定程序之判決而屬無效。
5.儘管良法已頒近十年矣,至今仍有90%法官便宜行事,仍以殘害人權之舊制審判。詳賴英照司法院長當年默認民眾及台時於97年間近30次全版刊登斥責其縱容法官,以舊制審判,是幫凶,馬總統默不懲處賴英照即應國賠,詳見李茂生教授之警語。司改之牛步終使馬總統連任一直處在危險邊緣。楊院長之提案以38勝14已代表國家法治命脈之警訊:司法重病之「末帖藥」已落在馬總統的特赦,二萬冤判者的特赦,還其審級利益,也只有此帖重藥得以阻絕法界之惡官敗吏,繼續以舊制惡法殘害蒼生無助者之人權。
台灣人民選完連任總統後,迎接的是「倒行逆施」的政府:油電兩漲之後,等待的又是不知何年何日隨時可垂臨的司法迫害。眼看舊制惡法冤判的兩萬人,國賠、平反兩難,特赦更難,無異「一肩挑雞兩頭啼,三頭空」……
台灣人民,僅止乞求起碼生存之基本人權,
何難之有乎?
—中華國家法治改造促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