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案求償 陳肇敏6人各逾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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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案求償 陳肇敏6人各逾千萬

文章白眉鷹王 » 週四 4月 12, 2012 3:25 pm

江案求償 陳肇敏6人各逾千萬
列印本頁 2012/04/12 11:43:00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12日表示,江國慶案刑事補償事件,將根據該院求償審查會的決議,對時任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圖)等6人,各求償新台幣1474萬714元。(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陳培煌台北12日電)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今天表示,江國慶案刑事補償事件,根據求償審查會決議,對前空軍作戰司令部司令陳肇敏等6人,各求償新台幣1474萬714元。

國防部發布新聞稿指出,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已於上午10時30分向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遞狀提起民事訴訟,向陳肇敏、曹嘉生(時任軍法室主任)、黃瑞鵬(江案承辦軍事檢察官)、柯仲慶、何祖耀及李植仁(前空軍反情報隊人員),就被求償人每人應平均負擔的全額,各求償1474萬714元。

國防部說,李植仁部分因已死亡,由遺產繼承人就所繼承遺產的全額負責。全案追償金額(含前空軍反情報隊人員鄧震環已於4月6日完成繳交的280萬元)共計9124萬4284元。

國防部指出,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去年9月1日依「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及檢察署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規定,由院長擔任主席,並遴聘具有法學素養的社會公正人士5人、院內軍事審判官互選代表3人,共計9人組成求償審查會。

國防部說,求償審查會認定陳肇敏、曹嘉生、黃瑞鵬、柯仲慶、鄧震環、何祖耀、李植仁7人就此案的肇生,有重大過失責任,應予求償。至於原列為假扣押對象的趙台生、李書強,因並未參與對江國慶的不正取供行為,不予求償。

求償審查會議決應對陳肇敏等7人求償,每人應平均負擔,經求償審查會與被求償人逐一協商(李植仁部分由繼承人代表出席),其中僅鄧震環深表悔意。

國防部表示,審查委員考量鄧員於案發時為幕僚身分,並非居於主導地位,既已知悔悟,經委員會斟酌情形,同意以280萬元達成協商,其餘陳肇敏等6人則均表示不願賠償。

民國85年間,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女童姦殺案,遭控犯案的江國慶被軍方槍決。軍事法院根據新事證再審,去年9月改判江國慶無罪,國防部依法補償江家1億餘元,同時啟動求償程序,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陳肇敏等人財產。1010412

江案冤賠 軍方對陳肇敏等求償

(中央社記者陳培煌台北12日電)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今天表示,江國慶案刑事補償事件,根據求償審查會決議,對前空軍作戰司令部司令陳肇敏等6人,各求償新台幣1474萬714元。

至於原列為假扣押對象的趙台生、李書強,並未參與對江國慶的不正取供行為,則不予求償。10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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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肇敏不願賠 軍方打官司

文章白眉鷹王 » 週四 4月 12, 2012 3:26 pm

陳肇敏不願賠 軍方打官司
列印本頁 14:55:41
(中央社記者陳培煌台北12日電)軍方針對江國慶案刑事補償案,對時任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等6人求償。國防部軍法司審判事務處副處長沈世偉今天說,這是刑事補償法施行後,軍方首件求償案,創軍法體系首例。

對於軍方的動作,記者致電陳肇敏,但未能取得聯繫

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上午向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遞狀提起民事訴訟,向江國慶案當時的相關人員陳肇敏等6人,就被求償人每人應平均負擔的全額,各求償新台幣1474萬714元。

沈世偉上午受訪說,由於部分當事人不願賠償,北軍院向法院遞狀提起民事訴訟,並將求償審查會相關研討過程與資料一併提交給法院,交由法官開庭認定、判決。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去年10月27日作成江國慶案刑事補償決定後,鑑於補償金數額龐大,為確保日後求償權的行使,並避免相關人員脫產,北軍院於去年11月2日召開第1次求償審查會議,經委員審慎討論,達成先以陳肇敏等8人為假扣押對象的共識。

北軍院去年11月29日支付江家江國慶補償金1億318萬5000元的同日,即向台北地方法院遞狀聲請假扣押,經裁定准許,配合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陸續完成陳肇敏等人動產及不動產的查封扣押,並密集進行求償審查作業。

北軍院說,求償審查會各委員逐一詳閱多達200宗的案卷,聽取原鑑識機關法務部調查局及提供再審鑑定意見的法醫研究所等專業單位代表詳細說明,並通知相關人員到場陳述意見,前後共計召開15次審查會議,詳細討論後,做成最終決議。

民國85年間,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女童姦殺案,遭控犯案的江國慶被軍方槍決。軍事法院根據新事證再審,去年9月改判江國慶無罪,國防部依法補償江家1億餘元,同時啟動求償程序,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陳肇敏等人財產。10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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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方向陳肇敏求償 江母欣慰

文章白眉鷹王 » 週四 4月 12, 2012 6:48 pm

軍方向陳肇敏求償 江母欣慰
列印本頁 18:24:47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市12日電)江國慶的母親王彩蓮今天表示,對於前空軍作戰司令部司令陳肇敏求償案的進度,感到欣慰;她清明節時有前往桃園大溪悼念江國慶,在他忌日時還要去。

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今天上午向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遞狀提起民事訴訟,向江國慶案當時的相關人員陳肇敏等6人,就被求償人每人應平均負擔的全額,各求償新台幣1474萬714元。

王彩蓮受訪表示,兒子沒了,錢不重要,但還要繼續追究陳肇敏的刑事責任。對於軍事法院向陳肇敏等人求償,她說「案子有在繼續辦就好。」

王彩蓮說,她清楚記得江國慶遭槍決當天是農曆7月11日,她除了日前在清明節有到江國慶與江父靈前上香,在江國慶的農曆忌日也會前往桃園大溪悼念。

民國85年,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謝姓女童姦殺案後,士兵江國慶被反情報隊使用非法手段取供,進而遭軍事法院判處死刑、執行槍決,得年21歲。江國慶的母親王彩蓮請求刑事補償,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召開求償審查會,對相關失職人員求償。10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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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咎責呢

文章白眉鷹王 » 週六 4月 14, 2012 5:47 pm

刑事咎責呢(吳景欽)
2012年04月14日 更多專欄文章
江國慶冤罪案,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判賠上億元補償金予江國慶的家屬後,由於陳肇敏等人拒賠償,國防部即向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提求償訴訟,算是為冤罪平反又邁一步。惟針對陳肇敏等人刑事訴追,卻遲遲無法進行,又讓人對正義的實現,感到強烈懷疑。
雖依《刑事補償法》第34條第2項,國庫在支付刑事補償後,得向造成冤罪的公務員為求償,惟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僅有在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國家才對之有請求權,甚而依《國家賠償法》第13條,若為法官或檢察官,只有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才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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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而論,就軍事檢察官與軍法官部分,在刑事上,仍處訴追障礙,更遑論定罪下,對其求償,必會出現法定障礙。惟針對須負最大責任的陳肇敏與反情報人員而言,因非屬法官或檢察官,即使未遭起訴與定罪,只要能證明其有重大過失,國家即對之有求償權,而以反情報人員的刑求事實,及陳肇敏亟欲破案搶功所為的指揮命令,已超越重大過失,而進入故意的領域。
不過因相對人不認有錯,國防部也只能以訴訟為請求,而在民事訴訟,強調當事人進行下,原告必得對被告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為舉證,但此種存在於內心的意欲,有時很難為證明,再加以求償金額龐大,必又陷入長期訴訟的噩夢,使得此種求償變得遙遙無期。又若被告等的刑事訴追遲遲無法進行,甚而被以不起訴為終結,則被告恐更有理由,來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抗辯,使得求償之路,更為遙遠。也因此,對於陳肇敏等人的刑事訴追,才是實現冤罪平反之道。
去年北檢對陳肇敏等人,以罪證不足或時效已過為不起訴處分,再議後雖經高檢署發回續行偵查,似看到正義曙光。可議的是,一般須發回續行的理由,是證據蒐集不完備之情況。惟於此案,所有調查工作由特偵組所主導,且從不起訴理由書中,對於整個過程詳述,亦可看出檢方早對於相關人等違法亂紀之事實瞭若指掌,調查已完備。
因此,本案爭執點,實在於軍事檢察官與軍法官是否須負《刑法》第125條第2項濫權追訴致死罪的罪責,而陳肇敏與反情報人員等不具有訴追權限的公務員,是否亦可以不作為的共同殺人罪處。若適用此等重罪,即無追訴權時效已過之問題,自可對相關人等為起訴。


司法正義令人失望
既然此案的事實已完備,所爭執者,僅在於法條的適用,則高檢署在當初,就不宜發回,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2款,直接命北檢為起訴。惜高檢署捨此而不為,而仍發回續行,即便指證歷歷,但北檢是否能懸崖勒馬,卻是個大疑問,尤其是不起訴處分書雖由北檢所寫,卻依最高檢察署特偵組的意志所為,則在此時,檢方該聽從誰的,必面臨矛盾。這或許是高檢署在發回續行已超過270天,北檢仍想以拖待變的原因所在。
回想當初,處決一名年輕人寶貴生命,如此迅速草率,如今,對造成冤罪者法律咎責,竟如此坎坷漫長,若北檢又對陳肇敏等人為不起訴處分,只讓人對「司法在實現正義」這句話,感到失落與失望。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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