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認社會道德老師 造就更多恐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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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認社會道德老師 造就更多恐龍法官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三 4月 11, 2012 7:4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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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認社會道德老師 造就更多恐龍法官
2012年04月06日 01:22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台南地方法院做出刑事判決,認定知名的文學創作者黃春明因演講橫遭阻撓中斷,未能控制情緒,報以粗口,構成「公然侮辱罪」,但法官鄭銘仁以為被告事後表示懊惱,已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判處罰金一萬元,緩刑二年。黃春明先生聆判後,表示無意上訴。事後鄭法官發現量刑可能有誤,正主動洽請檢方上訴。

撇開量刑部分不談,鄭法官的判決邏輯是,黃先生身受高等教育,應該知道公開採取國罵或是像「會叫的野獸」等言詞,足以傳達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客觀上足以貶損被罵者的社會上人格與地位,所以判他有罪。然而不論是此案的判決理由還是量刑的輕重,都已普遍引起社會負面的觀感與批判。

我們對於此項判決很有意見;倒不是要論斷這個個案中的是非,而是根本質疑刑法上「公然侮辱罪」違憲的狀態,以及法院裡的法官對於此一問題毫無警覺;此案判決會引起社會不平,其實是長期問題的其中一例而已。不久前一位卸任大法官在法院及律師公會演講,即曾一再疾呼「公然侮辱罪」是違憲的立法,我們深以為然,並願於此說明其中道理。

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罪是民國初年的陳舊立法,當時認為公然侮辱與誹謗都是妨害名譽的行為,「若侮辱則無所謂事之真偽,至誹謗則於事之真偽,應有分辨。」此段立法理由久為法院所不察,以至常將不涉事之真偽的主觀評價論之以誹謗,使得誹謗與侮辱無所區別。法院不用功若此,遑論有無能力進一步理解,民國十七年的立法者對於「名譽」只有模糊的概念,其實已將尊嚴與名譽混為一談,根本缺乏客觀標準判斷什麼才是侵犯尊嚴而值得國家施以刑罰的行為。

本案被認為是公然侮辱而重複施以罰金的言詞,一是涉及母親而被通稱為「國罵」的「口頭襌」,許多人認為粗俗難聽,但已到了「國罵」「口頭襌」的程度,法院將之認定為犯罪,台灣不知將有多少平民被視為罪犯?如果許多人都好用國罵,還可以假「客觀」之名視之為犯罪嗎?本案中另一項被認作是侮辱話語是「會叫的野獸」;台灣有位著名的球員綽號就叫「野獸」,如果使用此語稱呼他人也算是犯罪,我們不知道法院裡是不是也會有犯過類似罪行的法官。

公然侮辱罪最大的問題,就出在法官自以為「客觀」,而何謂「侮辱」卻是漫無標準、純然主觀的判斷。過去法院認定為有罪的詞語曾經包括「不要臉」、「白賊」「無恥」「傀儡」「屁」、「沒品」、「下流」、「遲到大王」、「什麼東西」…,本案中黃春明先生不願控告對方公然侮辱,根據這些判決,否則可能相罵的雙方都會構成犯罪,台灣也可能滿街都是潛在的罪犯。這些判決裡的法官,擔任小學老師也許非常適宜,但似乎都無力抵抗落伍立法之下武斷行使權力的誘惑。其結果就是判決毫無可預測性,法官取代了學校老師的工作,儼然作之君作之師,在民主時代也使得文字獄不時重現。

從刑法上公然侮辱罪的罰則,也可看出問題的端倪。此案的罰金數字是一萬元。國家耗費財力供養法官,加課一萬元的罰金,成本都不夠,浪費司法資源所為何來?若說是還給被害人公平正義,那麼為什麼是以刑事訴訟將罰金繳納國庫,而不給予被害人賠償?國家有什麼理由收取尚且不足以支付司法成本的罰金?

刑事制裁與民事賠償存有一項絕大的差異,在公然侮辱罪的問題特別顯得諷刺。公然侮辱既然如本案法官所言,是貶損人格尊嚴的行為,而國家在民事賠償之外加課刑罰,讓被告留下刑事犯罪紀錄,對於被告恰亦是貶損尊嚴,甚至是羞辱。這簡直是國家以貶損尊嚴來對付貶損尊嚴,現代刑事立法早已揚棄了應報主義,偏偏公然侮辱罪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的代表。這項落伍而無從避免公權力濫用的刑法規定,該從六法全書中刪除了!

我們在此呼籲有司從速廢除刑法裡的公然侮辱罪,應該交由民法侵權行為的規範評價有關爭執;更要寄語法院裡常常忽視憲法價值的法官們,拒絕遇到公然侮辱罪的指控就濫用審判公權力而自認社會道德老師的誘惑,台灣並不需要更多的恐龍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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