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不缺判決,缺的是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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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缺判決,缺的是公道!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六 4月 07, 2012 11:28 pm

司法不缺判決,缺的是公道!

【聯合報╱社論】 2012.04.07 01:51 am


黃春明在成大演講遭蔣某當場嗆聲,原是一場「鬧劇」;法官鄭銘仁判黃春明公然侮辱罰款一萬元,把故事變成了「悲劇」。孰料次日法界發現鄭銘仁的判決誤用法條,更讓整起事件變成了一齣「荒謬劇」。

台灣的政治一向張牙舞爪,從來不讓人愉快;而司法的荒腔走板、避重就輕,更注定我們的公共生活沒有「喜劇」。今天這場大戲,由黃春明這樣知名的作家擔綱演出,他先是遭到文學恐怖分子突襲,隨後又受到草率法匠輕薄,落得無禮「罪犯」的惡名。而弄到現在,因為司法的烏龍,即使他只想趕快繳交罰款了事都無法如願,得被迫在二審再次面對這場人生夢魘。

這次判決,最令人不解之處是:外界原本認知是黃春明受到了蔣某的公開侮辱,豈料一經司法程序的審理,黃春明反而變成了公然侮辱蔣某的「加害者」。司法機器的神機妙斷,如此輕易地逆轉「加害」與「被害」的關係,跟輿論的認知背離十萬八千里,真是令人瞠目結舌。

更令人驚愕的是,就在人們還在咀嚼法官這次的判決有何奧義之際,隨即傳出了誤判的消息。法官自以為以超然之姿衡斷了此案的是非,事實卻是他連據以裁罰的法條都用錯;這麼嚴重的專業缺失,教人如何相信他的裁奪高妙?用法量刑是司法專業最基本的ABC,公然侮辱也只是尋常罪名,手握生殺大權的鄭銘仁連科罰都逾越法律規範,民眾豈會相信他對黃春明的判決是經過深思熟慮?

一般民眾一定想問:蔣某在公開場合手持大字報罵黃春明不用台語文寫作是「可恥」行為,這不算公然侮辱嗎?若審視主被動關係,蔣某用文字挑釁辱罵,黃春明被激怒以五字經還擊,至少是屬於「防衛」行為。而在今人的措詞天平上,「可恥」和「五字經」的侮辱程度,真的可以前者「無辜」、後者「有罪」作簡單劃分嗎?再說,黃春明連講兩次五字經被視為「連續犯」,那麼蔣某從頭到尾高舉大字報,法官該算他連續幾次侮辱?

蔣某的政治信仰如何,是他個人的事;但他不斷強將自己的信仰加在別人身上,不僅黃春明,陳芳明也曾遭他當眾指責為「變色龍」、「雙面人」。這樣的公開騷擾行為,對兩位作家造成的名譽傷害及人格貶抑,法官覺得都無所謂嗎?或者只要惡人先告狀,法官就只看見訴狀中的片面之詞?再說,蔣某不承認中國語文,且他心中其實也不承認中華民國;但他卻用自己不承認的文字來辱罵他人、來控告他人,並接受他輕蔑或不承認的司法體系用中國語文寫的判決書。這一幕幕,不都是荒誕至極?

此案因涉及政治和國憲認同,並非容易的案件;而法官便掐頭去尾,省略前因後果及各項糾葛,只專注蔣某的提告,當作這只是個五字經事件。司法之舉重若輕,莫此為甚!法官所為何事?一般訴訟,民眾要的無非是一個公道,但鄭銘仁卻選擇給出一個最平庸的判決來討好惡人、應付艱鉅。不幸的是,他誤用法條,不僅對黃春明構成二度傷害,也傷害了司法形象,更斲傷了民心。

作家不該沒有禮貌,但教授可以用他不相信的文字來羞辱他人;而法官若違反專業,只要按下「上訴」的程序鈕重新再審,就算是「救濟」了。這到底在救濟法官,還是在救濟當事人?而假使審判如此簡單,那麼七、八成的案件都交給電腦處理就好了,至少電腦不會用錯法條,不是嗎?國家養那麼多法官作啥?

此案進入二審時,法官需好好重新思考,給出一個能服人的判決。如果重來一次,只是要改判黃春明罰九千元,這個法官只是把自己和社會再羞辱一次。那樣的話,就算法官自己掏腰包幫黃春明繳交罰款,都無法讓這齣荒謬劇散場。

司法不缺判決,缺的是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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