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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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8,聲,219
【裁判日期】 980313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7年度偵字第2307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光碟貳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後附之聲請書影本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定有明文。再著作權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95年
5月30日修正公布,其中著作權法第98條因應著作權法第94
條之刪除而修正為:「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
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三、經查:被告蔡壁如於民國97年2月24日,在臺北縣新店市○
○街58號2樓,以網路拍賣之方式,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
之重製物而散布告訴人擁有著作財產權之「黃真伊」視聽光
碟2片,並販售與不特定之人之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
項、第2項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97年11月18日以97年度偵字第23077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
嗣經確定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
字第23077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全
卷無訛。而該案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片2片,為供被告涉犯
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自應
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沒收,是本院經核聲請意旨,
除聲請人漏未載明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外,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煜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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