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春明案判決有誤 法官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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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明案判決有誤 法官認錯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四 4月 05, 2012 5:40 pm

黃春明案判決有誤 法官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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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2年4月5日 上午2:40


成大台文所副教授蔣為文控告作家黃春明公然侮辱案,台南地院法官鄭銘仁判處黃罰金一萬元、緩刑兩年,因刑法公然侮辱最高只能處罰金九千元,有法官質疑判決違法,鄭承認有錯,表示已進行救濟。

「自己確實有錯,有錯就要承認,並趕快處理,不要影響當事人權益。」鄭銘仁說,已就刑事訴訟法三四七條,檢察官可獨立上訴的規定,請檢察官收到判決書後,基於「公益」向台南高分院提起上訴,要求更正錯誤。

針對這件烏龍判決,黃春明表示,他不是很懂法律,要不要改判?他沒意見。但他本人確定不會上訴,「只想早日恢復正常生活」。

公然侮辱為告訴乃論,屬二審定讞。由於蔣為文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並未經過檢方偵查程序,而黃春明又確定不上訴,鄭銘仁只好請檢方基於公益上訴,這在司法實務上算少見。

鄭銘仁表示,救濟後不會影響黃春明等當事人權益,但勢必要讓黃再跑一趟台南,造成困擾「真是很抱歉!」

鄭銘仁解釋判決出現錯誤,主要是黃在演講會上,先罵一次髒話,後來雙方被勸阻暫停口角後又衝突,黃又再罵一次,因時間有別,他認為屬兩個不同行為,判決理由中,兩次行為各判罰金六千元,合併應執行罰金一萬元。

他在撰寫判決主文時疏忽,沒提及這是兩次犯罪行為,僅寫「黃春明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台幣一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鄭銘仁表示,會判黃春明有罪,是因為黃以髒話罵蔣,已貶抑到對方人格,但念及黃年歲已高,且在文壇具有相當地位,因此宣告緩刑兩年。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前理事長羅豐胤等法界人士表示,黃春明在同一演講場合兩次罵髒話,鄭銘仁以時間切割,認為分屬兩次犯罪行為,這樣的看法是否妥適,見仁見智。實務上,同一場所所言,不乏只採一罪論罰。檢方上訴二審後,二審可能會有不同的見解和判決。





Michelle
司法革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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