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利罪衹須有圖利之行為即為既遂,非以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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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罪衹須有圖利之行為即為既遂,非以得利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日 4月 01, 2012 10:33 am

裁判字號: 67 年 台上 字第 3085 號
裁判案由: 貪污
裁判日期: 民國 67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要旨: 依司法院三十七年四月五日院解字第三九一七號就前懲治貪污條例 (三十
二年六月三十日公布) 第三條第六款及第七款關於圖利罪及第五條關於未
遂規定所為釋示,圖利罪祇須有圖利之行為即為既遂,不以得利為構成要
件,該條例上開規定,與現行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第四款
及第七條之規定相同,上開解釋,自應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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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1最高法院有效判例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日 4月 01, 2012 10:34 am

最高法院有效判例
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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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日 4月 01, 2012 10:3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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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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